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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02J/202104-00017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4-28

关于公开征求《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8 11:0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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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0〕1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了《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0〕1204号)《关于印发2020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科〔2020〕183号)、《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2020年宣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诚挚邀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就《征求意见稿》积极建言献策,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含修改依据)请发送至广德市农业农村局,请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征集时间起始: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28日

联系人:广德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生态能源服务中心,

电话:0563-6035626;电子邮箱:124032829@qq.com。

地址:广德市天官山路9号,邮编:242200。 


附件:《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4月28日


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征集意见稿)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宣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范围

1.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2.省委、省政府、宣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有关事项。包括省政府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秸秆综合利用督查激励市、县(市、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等。

3.秸秆打捆机购置奖补。

4.秸秆打捆离田奖补。

二、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根据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1.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对2019年以来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1000吨(含1000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市县承担20%。

秸秆临时收储点经属地乡镇审核、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认定后,按照不超过5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由县级与乡镇各承担50%。

2.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认定的年利用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社),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见附件。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60元/吨、48元/吨、36元/吨的补贴。为鼓励企业(合作社)多利用秸秆,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1万吨部分提高10%、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超10万吨部分提高60%。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财政补助60%,市县财政补助40%。全年利用秸秆量500吨以下的企业(合作社),乡镇可参照此标准,安排本级财政资金进行奖补。

3.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奖补。对2019年以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竣工投产的,对经审核认定的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各承担50%。

4.秸秆打捆机购置奖补。乡镇积极支持行政村(社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购秸秆打捆机,配备标准每万亩2-4台,每台打捆机奖补49%(以购机发票为准,扣除农机补贴后)。奖补资金由县级承担80%,乡镇承担20%。未经乡镇政府同意不得进行县外作业,一经发现,则追回奖补资金。

5.秸秆打捆离田奖补。按照“谁打捆、奖补谁”的原则,对打捆离田给予每吨70元的补助。奖补资金由县级承担70%,乡镇承担30%。

6.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和业务服务等费用。县级财政每年安排财政资金用于秸秆综合利用办法编制、审计、宣传及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和服务等工作,实报实销。

7.以秸秆为原料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项目、秸秆发电奖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另外,为逐步降低秸秆机械化还田量占利用总量的比重,避免因秸秆还田导致土壤负荷过重,省、市、县级不再安排资金支持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奖补不超过10元/亩。

三、奖补程序

秸秆奖补实行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复审、市级审核的制度。具体如下:

1.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民生工程项目等奖补程序。实施主体提出申请—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宣城市市级审核—公示无异议拨付奖补资金。

2.秸秆产业利用奖补程序。在农户签字确认的基础上,经营主体提出申请(附收购利用台账等相关材料)—行政村签字确认—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宣城市市级审核—公示无异议拨付奖补资金。

3.秸秆打捆机购置奖补程序。秸秆打捆机购置主体提出申请(附秸秆收储协议或合同、打捆机销售合同和发票)—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公示无异议拨付奖补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4.秸秆打捆离田奖补程序。在农户签字确认的基础上,经营主体提出申请(附打捆台账等材料)—行政村签字确认—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公示无异议拨付奖补资金。

5.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和业务服务等费用。由市农业农村局具体实施,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6.以秸秆为原料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项目、秸秆发电奖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程序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实施。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奖补资金实行省、市、县、乡镇共同承担。乡镇财政先拨付属于本级承担部分,省、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据实清算。

(二)组织实施。乡镇是奖补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使用奖补资金。乡镇应根据实施办法,及时申报项目计划,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秸秆打捆和收购利用量统一通过过磅确认,不能按照田亩进行折算。乡镇要督促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台账,一企业一台账,乡镇、企业各存档一份,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一份。

(三)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四)报送制度。各乡镇于当年年底,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年度核实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五、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乡镇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初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复核。市农业农村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补贴资金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确定奖补项目和资金,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安排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二)严格资金管理。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农业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确保公开透明。乡镇要加强秸秆奖补政策宣传,应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予以公示,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审核制度。乡镇要成立以主要或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财政、审计、环保及纪检等部门为成员的秸秆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审核制定,统筹开展各项工作,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附件:


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项目申报条件及

申报名录

(参考)


申报条件: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年利用秸秆量500吨(含500吨)以上,在安徽省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原料化利用等。

申报名录:

1.秸秆能源化:秸秆固化、秸秆炭化、秸秆沼气、秸秆热解气化、生物质天然气、秸秆纤维素乙醇、秸秆活性炭等能源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秸秆发电奖补政策仍按《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执行)

2.秸秆原料化:秸秆人造板材生产、秸秆复合材料生产、秸秆清洁制浆、秸秆木糖醇生产、秸秆糠醛生产、秸秆呋喃聚酯生产、秸秆可降解包装材料、秸秆墙体材料、秸秆盆钵、秸秆造纸、秸秆编织、秸秆纤维草毯(矿山修复)等原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3.秸秆肥料化:以秸秆为原料的固、液态有机肥,叶面肥、专用肥、混合肥、炭基肥,(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有机肥料行业标准,有机肥NY525-2012标准、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等肥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4.秸秆饲料化:秸秆青贮、秸秆黄贮、秸秆碱化、秸秆氨化、秸秆压块饲料(包括颗粒饲料)加工、秸秆揉搓丝化加工、秸秆蒸汽爆破等秸秆饲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5.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生产食用菌基质、水稻育秧基质和其他栽培基质、秸秆发酵床养殖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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