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63444561Y/202304-00015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名称: | 广德市人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4-05 | 发布日期: | 2023-04-05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证明事项名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广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563-6020322(社保待遇综合窗口)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根据具体情况选填事项名称):
£1.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3.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4.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二)证明用途
证明工亡职工近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三)设定证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四)证明内容(根据选择的事项对事实进行具体选择描述)
£1、 依靠 (身份证号: )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 在学校就读;
£3、 与 (身份证号: )是 关系;
£4、 是孤儿/孤寡老人。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受理单位不再索要相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依法追究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无比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且未曾作出虚假承诺,或当前信用已修复。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遗属待遇申领
证明事项名称: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广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563-6020322(社保待遇综合窗口)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二)证明用途
证明参保人员已死亡、火化。
(三)设定证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四)证明内容
参保人已于 年 月 日死亡。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受理单位不再索要相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依法追究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无比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且未曾作出虚假承诺,或当前信用已修复。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及终止审批
证明事项名称(可选项):
£学校资产来源
£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广德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联系方式:0563-6027357(就业促进科)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1.学校资产来源
2.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
3、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用于学校资产来源和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及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设定证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证明内容(现场核查或日常监管)
用于学校资产来源和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及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受理单位不再索要相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相关信息将在“信用中国”、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座飞机、高等级列车、获得贷款授信等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无比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且未曾作出虚假承诺,或当前信用已修复。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证明事项名称: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广德市人社局政务服务科综合窗口
联系方式:0563-6976200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二)证明用途
用于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
(三)设定证明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
2、人社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四)证明内容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
。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受理单位不再索要相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被列入社会全员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信息将在“信用中国”、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座飞机、高等级列车、获得贷款授信等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无比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且未曾作出虚假承诺,或当前信用已修复。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评审类)
证明事项名称: 遗失声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广德市人社局事业专技(人才开发)科、综合窗口
联系方式:0563-6040316(专技科)、0563-6976200(综合窗口)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遗失声明
(三)证明用途
用于遗失声明
(三)设定证明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第三条。
(四)证明内容
遗失声明:
。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受理单位不再索要相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被列入社会全员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信息将在“信用中国”、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座飞机、高等级列车、获得贷款授信等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无比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且未曾作出虚假承诺,或当前信用已修复。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证明事项名称: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广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563-6020400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按照《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33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试用事项见附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参保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户籍关系由 (填写到县区)转移到 (填写到县区)。
承诺内容:
本人已认真阅读《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未曾发生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作出虚假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依法退回已经领取的相关待遇。同时,知悉本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与申请人关系:本人/法定监护人(勾选)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证明事项名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火化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及宣告死亡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广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563-6020400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按照《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33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试用事项见附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填写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 (填写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已于 年 月 日死亡。
死亡或注销证明由民政□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出具/□无死亡证明
承诺内容:
本人已认真阅读《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未曾发生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作出虚假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依法退回已经领取的相关待遇。同时,知悉本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与申请人关系:本人/法定监护人(勾选)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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