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734968061J/202003-00029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广德市应急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省《建议提案工作条例》《建议提案工作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增进沟通、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提案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督办等工作。
第二章 交 办
第四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协同办理。
建议提案由一个科室办理的,为单独办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办理的,为分别办理;由一个科室牵头、其他科室会同办理的,为协同办理。协同办理时,牵头科室为主办单位,会同科室为协办单位。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主办、会办的建议提案统一签收。主办科室应按规定要求和时限予以办理,并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第六条 认为不属本单位承办或者需要调整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向市人大、市政协交办单位反映,不得自行将提案转交其他单位或者积压拖延。
第三章 办 理
第七条 承办科室应当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要牵头负责,要落实专人办理,加强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
第八条 承办科室应加强同市人大、市政协交办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协调,在正式提交办理意见前须充分征求和听取代表委员建议和意见,准确理解意图,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协同办理时出现分歧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当与协办科室沟通协调;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和关乎社会热点问题的建议提案,承办科室应当与代表委员加强协商,努力达成共识。
第九条 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予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制订计划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明确答复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将情况和建议留作参考。
第四章 答 复
第十条 答复建议提案应当按照有关期限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不能如期答复建议提案的,应当在期限内向代表委员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函告市人大和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并在其重新确定的期限内答复。
第十二条 属协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协办科室应当自签收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统一答复。属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我局直接答复。
第十三条 建议提案应当逐件办复。复文应当回应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做到观点明确、表述清晰、内容具体、事实准确,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后,加盖公章作正式公文发送。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按照下列要求,规范标注办理类别:
(一)所提问题已解决或者建议被采纳的,标注“A类”;
(二)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
(三)所提问题确实解决不了留作参考的,标注“C类”。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在建议提案复文中承诺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有关问题的,应当适时向代表委员续报工作进展情况。因情况发生变化,在复文中承诺解决的有关问题不能兑现或者需要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函告代表委员。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不重视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延误办理期限、办理质量差、复文不符合要求的科室和个人予以批评问责。
第十七条 局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适用本制度。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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