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675104660/202308-00074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名称: | 广德市文旅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8-22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德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科学、规范、安全、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补助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全市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商品研发、旅游市场宣传营销(推介会)等。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市政府决定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用于完善公益性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支持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主要用于补助农家乐(民宿)和旅游精准扶贫的项目、对旅游发展先进乡镇予以奖励等。
(四)支持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房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建设。
(五)旅游业考评、景区创A、饭店创星、农家乐(农家小院)创星、旅行社招徕规模客源、旅游商品研发等。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建设项目。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以及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分为直接补助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
(一)直接补助。主要用于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宣传促销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市政府决定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公益性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景区品质提升、乡村旅游(农家小院等)、旅行社规模招徕游客(含旅游专列、大团队等)以及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旅游项目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款
第七条 由市文旅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明确扶持的范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报的时间、申报内容、审核、批准程序等。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时间、申报内容向市旅游局、财政局进行申报。市文旅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九条 对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市级财政预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批复下达的资金规模、用途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毕,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向市文旅局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资料经市旅游局审核合格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第十二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追加下达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指导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专人管理、专账专用。市文旅局要加强旅游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建设的旅游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项目建设、管理、运行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的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项目资金外,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理,涉及法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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