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567Y/202404-00082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新杭镇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17 | 发布日期: | 2024-04-17 |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城乡困难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困难程度实行分层分类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釆取“一事一议”方式酌情给予救助或提高救助额度,也可以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四、申请材料: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临时救助申请表》、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办理流程:(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者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二)主动发现受理。1、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2、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米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3、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六、办理时间、地点:周一至周五、各乡镇人民政府8:00--16:30
七、联系方式:
广德市民政局 0563-6028034
桃州镇 0563-6022381
卢村乡0563-6915913
东亭乡 0563-6841201
誓节镇 0563-6096211
四合乡 0563-6070202
新杭镇 0563-6086131
邱村镇 0563-6616608
柏垫镇 0563-6076088
杨滩镇 0563-670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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