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二、申请材料: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申请救助意向的家庭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户口本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个人申请: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等信息。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备案监督:各乡镇(街道)于每月10日前上报《审核确认结果备案表》,市民政局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842 元/月·人。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755 元/月·人。
五、长期公示: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信息,在低保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长期公布。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六、办理时间、地点:法定工作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七、联系方式:
广德市民政局 0563-6028034/6022951
桃州镇 0563-6022381
卢村镇 0563-6915913
东亭镇 0563-6841201
誓节镇 0563-6096138
四合镇 0563-6070202
新杭镇 0563-6086131
邱村镇 0563-6616608
柏垫镇 0563-6076088
杨滩镇 0563-6704726
升平街道 0563-6029907
祠山街道 0563-6025009
桐汭街道 0563-6035171/6035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