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675104660/202407-00025 | 组配分类: |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
发布机构: |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名称: |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办事指南(2024年版)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24-07-01 | 发布日期: | 2024-07-01 |
事项名称: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目录清单名称: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目录清单子项名称:无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00122013000
服务对象:法人
实施编码:11341822A67510466Z400012201300001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深度:四级(全程网办)
网上办理形式: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现场次数:0次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天官山路2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至11:45,下午13:30至16:30
所属部门: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所属区划:广德县
实施主体:广德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县级
办件类型:承诺件
委托部门: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无
是否属于联办件: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联办机构:无
是否有权限划分:否
划分标准:无
是否属于上报件:否
下沉办理:否
通办范围:全国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阶段性办理:否
办理时间段:无
是否有特别程序:否
是否支持预约:是
预约渠道:电话预约(138****7029)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说明:无数量限制依据:无
是否进驻大厅:是
材料收取形式: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无
结果样本:无
结果领取方式:窗口领取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签署送达回证
监督方式:0563-6022885
咨询方式:138****7029
审查标准: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3.《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 4.《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年审年检:无
设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
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受理条件:网上申请1.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从事娱乐场所
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从事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4) 4.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申请从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得申请从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设立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地点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3)居民住宅区;(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0)10.新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各类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的交通行走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与医院、机关之间的交通行走距离不得少于50米 。3.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条件”(1)1、有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2、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农村地区歌舞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3)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娱乐场所设立
申请登记表必要电子件1份
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窗口索取或安徽政务服务网下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
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营业执照副本
必要纸质(复印件1份)工商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
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
国居民身份证必要纸质(复印件1份)公安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
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必要纸质(原件1份)
申请人提供《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
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必要纸质(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供《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必要纸质(复印件1份)公安消防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
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必要纸质(复印件1份)环境保护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
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
必要纸质(原件1份)
申请人提供《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必要纸质(原件1份)
申请人提供《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窗口(或登录安徽政
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予以受理; 3.
通过初审的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转交给审核人员进行详细审核; 4.审核通过后,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分
管领导进行决定; 5.通过决定的,由出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对事项进行公示; 6.通知申请人领取(或
寄送)办理结果,申请材料和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归档。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受理
0.5个工作
日
审查
1个工作日
决定
1个工作日
办结
0.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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