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450/202007-00073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刘平解读《广德市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广德市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0年4月30日印发。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地方政府作为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的组织和实施主体,主要基于《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为破解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难题,推进“裁执分离”模式。2018年9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标志着地方政府处置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新模式正式启动。随后,陕西省柞水县、广州市白云区等多地印发《处置办法》或《指导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地方政府作为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的组织实施主体的模式在全国铺开。
为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严起来”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程序,实现存量违法用地“清零”目标。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整治工作”批示指示精神,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政策,出台了《广德市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
该《办法》出台前,市政府办两次组织乡镇、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我局也书面向各乡镇、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会议及书面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多轮修改完善。
二、《办法》的构成
该《办法》共分五章,分别为总则、对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对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监督执行和附则。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
四、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置如何处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后,根据用地性质或项目类型分类移交给市财政部门或违法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政府投资类项目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置;个人、私营企业等建设项目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
依法被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拆除。依法被没收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城乡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等类型的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出让。依法被没收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符合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前提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违法用地上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评估,市政府连同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三)划拨。依法被没收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属于《划拨用地目录》中的建设用地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市政府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划拨。
五、对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如何处置
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作出拆除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义务,又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市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后,由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院裁定结果,在3个月内组织实施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土地为村集体所有的,拆除复耕后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六、如何进行强制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强制没收、拆除行动前,应当依据法院裁定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限期(一般不少于7天)搬离设备、清空房屋等。
被处罚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妨碍执行拆除或没收程序,或通过其他方式非法占有、使用、恶意破坏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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