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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1910-00002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省级教育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0-15

省级教育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5 14:48 来源:市教体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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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教育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强化省教育厅所属各院校、单位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各院校、单位加强支出管理、合理配置资源的积极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称“绩效考评”),是指通过规范的考核方法、运用一定的考评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预算目标的实现程度、支出预算的执行结果等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关系隶属于省教育厅的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院校、单位”)。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包括年初部门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绩效考评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绩效考评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以准确、合理地衡量项目支出的绩效情况。

(三)突出重点。绩效考评应选择预算支出中金额较大、影响较广的重点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四)资源共享。绩效考评应当充分利用审计机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及中介机构有关审计和评审报告,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省政府和省财政制定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各院校、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支出绩效目标;

(五)各院校、单位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预算批复文件;

(六)各院校、单位预算支出项目执行总结材料和项目验收及绩效自评报告;

(七)年度部门决算草案及报表;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方法和指标

 

第七条  绩效考评包括全部预算支出为对象的部门预算绩效考评或以项目支出为对象的项目支出绩效考评,重点以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为主。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主要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考评。阶段性任务在目标完成之后即可实施绩效考评;跨年度支出项目既可以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考评,也可以在项目全部完工以后一次性考评。

第九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是否完成,完成的质量、结果和及时性;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三)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完成绩效目标而产出的效益;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条  绩效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对相关考评内容尽量制定量化考评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作出定性定量的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专家评估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的比较等,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列举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及其社会效益、公众认可度等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专家评估法。是指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在对项目验收报告等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由专家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业评估。

(五)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绩效考评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考评信息及数据提供的情况,在本条规定的方法中采取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考评指标与各院校、单位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考评。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考评指标,保证考评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考评指标在整个考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考评要求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共性考评指标和个性考评指标。共性考评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项目的绩效考评指标,个性考评指标是指针对具体项目特点确定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共性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绩效考评个性指标由省教育厅会同各院校、单位根据被考评项目的绩效目标确定。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及程序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省级教育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各院校、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及所属各院校、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各院校、单位可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直接组织对本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具体对象由省教育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确定。各院校、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自评项目。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实施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时,可委托省教育评估中心、有关中介机构或直接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为保证绩效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考评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省教育厅实施的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项目预算编制、考评前期准备、考评实施、形成和提交绩效报告四个阶段。

(一)项目预算编制阶段。对于所有的项目支出,各院校、单位均应按统一要求,在上报项目支出预算时制定明确的绩效目标。

(二)绩效考评的前期准备阶段。

1.确定考评对象。绩效考评对象由省教育厅根据绩效目标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确定。

2.下达考评通知。在确定考评对象后,省教育厅下达考评通知。考评通知内容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机构等。

3.制订考评实施方案。考评机构根据考评对象拟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考评指标、考评标准、考评方法等。

(三)绩效考评的实施阶段。

1.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被考评院校、单位根据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考评方案确定的考评指标、标准等进行自评,上报绩效自评报告(格式范本附后)及相关资料。被考评院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形式审查。考评机构应当对被考评院校、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3.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绩效考评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考评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被考评院校、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现场考评,是指考评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机构在对被考评院校、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四)形成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考评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考评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考评报告(范本附后)。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绩效考评报告包括考评过程说明、考评结果总体评价、有关建议等内容。考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绩效考评报告提交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可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通报考评结果,并将绩效考评报告有关结论通知被考评院校、单位。

第十九条  各院校、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绩效考评的程序可参照省教育厅实施绩效考评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院校、单位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造成绩效目标没有完成的,应责令相关院校、单位认真整改,及时足额归还资金;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院校、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调整和优化本校、本单位以后年度支出预算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将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考评结果优良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以后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对绩效考评结果一般或较差的项目,可提出建议不再纳入预算安排或减少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将逐步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信息通报制度,并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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