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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839U/201903-00001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广德县财政局局长陈智勇解读《广德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01 发布日期: 2019-03-01

广德县财政局局长陈智勇解读《广德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01 14:53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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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德县财政局局长陈智勇就《广德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对资金安全和工作效率的要求不断提高,建立安全、规范、高效的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已成为全国各级财政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德支行、各代理银行等单位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办法。

三、工作目标:提高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四、主要内容: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和相关银行账户进行全面监控,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账号、预算科目、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结算方式、资金性质、预算来源、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银行支付结算时间,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一)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情况。

1.是否按照规定的支出进度要求,序时编报单位用款计划;

2.是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要求,科学编报单位用款计划。

(二)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或向系统内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性资金;

4.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5.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6.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7.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和报销费用;

是否完整、准确填写集中支付申报信息。

(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和管理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

2.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使用银行账户,办理资金收支业务;

3.财政性资金是否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运行。

(四)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指令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零余额账户开户和设置账户属性,是否按照规定保持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4.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向财政部门及时、完整、准确传输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信息。

(五)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五、创新举措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创新举措主要体现在监控方式上:

1、 财政部门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或线索,进行分析核实。

2、系统预警是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通过设置 预警规则,对每一笔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反馈信息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收支情况进行自动筛查和判断,发现疑点及时预警。

3、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预算执行管理要求,结合业务实际,按照预算年度设置监控预警目录,定制和完善预警规则。

4、系统预警视业务行为违反财政财务规定严重程度,分为Ⅲ级、Ⅱ级、I级预警,分别对应预警类别为提示类、警告、核实类、禁止类。财政部门依据不同的预警级次进行相应的处理。

5、综合核查是指财政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各级别预警结果,进行核实的活动过程,包括系统提示、电话核查、核验资料、实地核查等。

6、系统提示:预算单位提交支付申请时,动态监控系统对触犯预警规则的业务自动提醒预算单位注意并核实。

7、电话核查:财政部门对动态监控系统接收并预警的业务,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了解有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8、核验资料:经电话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财政部门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辅助核实。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约谈或走访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

9、实地核查:财政部门对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委托监督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社会中介机构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财政部门在实地核查时,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10、财政部门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下一步对监控核查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以下违规情况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财政直接支付违规处理

1.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门依规做出退回处理,并告知预算单位按正确操作方法重新办理。

2.对经综合核查,确属违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门依规做出终止申请,或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违规行为属于事后核查发现的,做出核查情况通报,并给予退回违规资金处理决定。

3.对不及时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财政部门下达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暂缓新增用款计划批复和资金申请审批。

(二)财政授权支付违规处理

1.财政部门通过系统阻断、预警和电话告知等方式,提醒预算单位及时纠正操作失误或违规支付行为。

2.财政部门通过事后核查,发现预算单位存在重大违规支付行为的,依规做出核查情况通报,并给予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或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

3.对不及时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财政部门下达责令整改意见书,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暂缓新增用款计划批复。

(三)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并结合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办法,酌情扣减考评加分,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四) 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核查情况通报发送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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