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968045/201911-00003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发布机构: | 广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关于印发《广德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1-12 |
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规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广德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德县财政局 中共广德县委宣传部
2019年4月22日
广德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规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德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购、服务等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创建办共同负责管理,县财政预算单列。其他财政资金已经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县创建办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审查、项目的指导督促、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组织检查验收;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拨付和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申请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统筹安排、重点支持、管理规范、注重绩效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县创建办(含市民素质提升组)日常考核、宣传、活动和工作经费;
(二)县创建指挥部政委、指挥长及常务班子领导现场调度或因创建需要新交办创建任务;
(三)因全国文明城市测评需要,落实工作任务,以及用于职能交叉、工作扯皮的应急性临时性零星创建任务;
(四)创建工作中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向县创建办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县创建办、县财政局联合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创建指挥部常务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按预算资金管理程序执行。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具体项目使用方向或资金规模的,应报县创建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涉及人员支出的项目应符合相关津贴补贴规定。
第十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自觉接受县创建办、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监察。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创建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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