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广德县明成建陶厂在广德县组织召开了琉璃瓦热源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会议邀请3位专家组成技术评审组,验收工作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和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关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的汇报,进行了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审阅并核实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经企业自查,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的相关要求,现将该项目环境保护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如对该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广德县明成建陶厂。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区位优势,交通便利,相应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
建设规模:年生产琉璃瓦660万片。
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车间、成品库、材料库、办公楼、宿舍楼以及食堂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广德县明成建陶厂“琉璃瓦热源改造项目”于2010年3月10日经广德县工业经济发展局新政【2010】24号文予以备案。2010年4月委托宣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2011年4月6日广德县环保局对广德县明成建陶厂《琉璃瓦热源改造项目》进行了审批。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投资约为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0万元,占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14%。
(四)验收范围
本次针对琉璃瓦热源改造项目及相关设施进行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实地勘察可知,本项目工艺基本无变化。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有生活污水、脱硫工艺产生的废水以及煤气发生炉产生的含酚废水。脱硫工艺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含酚废水通过沉淀后焚烧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主要污染因子主要为pH、COD、BOD5、SS、NH3-N;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两套微动力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后最终排入流洞河。
2、废气
废气污染源主要包括烧成窑产生的燃料废气以及破碎、磨粉粉尘。
(1)烧成窑以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煤气为能源进行燃烧,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以及因高温产生的热力型的氮氧化物通过一套尿素干热法SNCR 进行处理,SO2由一套双碱法脱硫塔进行处理,然后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1#排气筒)进行高空排放。
(2)破碎以及磨粉粉尘通过密闭抽风措施进行收集后通过两套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然后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2#排气筒、3#排气筒)进行高空排放
(3)陶土堆场产生的粉尘通过一套水雾喷淋系统进行抑尘,以减少空气中的颗粒物。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设备环保风机、破碎机、切片机、压制机等等,声源强度不高,属中低频稳态噪声,项目单位采取以下噪声治理措施:
①加强车间的隔音措施,少开启门窗。
②将高噪声设备安置在厂区中间位置以增加其距离衰减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③距离衰减。
4、固体废物
广德县明成建陶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理;边角料、收集尘、上釉机清洗废水沉淀泥渣、脱硫工艺废水处理池泥渣以及不合格产品直接回用于生产线;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建设单位已与偃师市润星石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四、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监测结论
①通过污水处理装置预处理后,1#污水处理装置两日对CODcr、氨氮、BOD5、SS平均去除效率分别为51.3%、98.7%、60.5%、68.6%;2#污水处理装置两日对CODcr、氨氮、BOD5、SS平均去除效率分别为49.4%、98.7%、52.6%、65.1%。
②项目总排口污染因子(pH、SS、CODcr、BOD5、氨氮)于2019年5月7日到8日监测日均浓度均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要求。
③CODcr、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0.096t/a、0.0008t/a,能够满足环评给出的COD:0.24t/a;氨氮:0.036t/a的总量控制要求。2废气监测结论
2.1有组织废气
①根据上述监测结果可知,破碎以及研磨工序通过两套袋式除尘器进行后由2#排气筒与3#排气筒进行排放,出口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25mg/m³(2#排气筒)、26mg/m³(3#排气筒)。出口数据表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中的标准值。
②根据上述监测结果可知,车间一烧成窑产生的废气通过一套SNCR装置进行处理后,对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为47.2%。通过预处理后废气的排放均能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中的标准值;其中氨气的排放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标准。
③根据上述监测结果可知,车间二烧成窑产生的废气通过一套SNCR装置进行处理后,对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为55.6%。通过预处理后废气的排放均能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中的标准值;其中氨气的排放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标准。
④验收阶段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 的环境防护距离,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点,能够满足要求(环评阶段未要求)。
⑤项目验收阶段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分别为 1.97t/a、1.99t/a、6.07t/a。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环评给出的5.76t/a的控制范围。由于环评阶段未给出颗粒物以及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因此验收报告也未进行核算比对。
2.2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以及氟化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最大值为 0.507mg/m³、0.024mg/m³、<5*10-4mg/m³,能够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中的标准值;无组织氮氧化物排放监控点最大值为0.085mg/m³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监测结论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厂界东、南、西、北侧昼间和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建设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理;煤渣收集外售;边角料、收集尘、不合格产品、脱硫工艺废水处理池泥渣以及上釉后清洗废水处理池泥渣直接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煤焦油暂存在危险废物仓库中,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偃师市润星石化有限公司)处置。
五、验收工作组结论
广德县明成建陶厂琉璃瓦热源改造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该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项目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基本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落实了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落实了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要求,项目基本符合验收条件,验收工作组认为广德县明成建陶厂琉璃瓦热源改造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六、意见反馈
如对该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广德县明成建陶厂。
公示期间联系电话:18656327501
公示时间: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8日
通讯地址:广德县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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