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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四罪并罚!广德一恶势力犯罪集团首犯获刑13年

阅读次数: 作者: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8-30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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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某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该案首要分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音某、汪某某等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不同数额的罚金。该案系广德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涉案人数最多的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7月期间,以被告人黄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汪某某、音某等16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共同实施犯罪,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

自2017年3月开始,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多次在赌场上挺庄、护赌,首犯黄某非法获利近4.8万余元。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逞强斗狠,多次持长矛、砍刀砍伤多人,并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尤其是2018年6月,黄某、音某等人携带长矛、砍刀,在天庭公墓附近与王某某、郭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双方车辆互撞、人员持械互殴,致使4部车辆受损,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除此之外,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为索要非法债务、报复举报人等,采用言语恐吓、持刀威胁、殴打他人、破坏财物等手段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4起。不仅如此,该犯罪集团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匕首捅伤他人,致使被害人损伤达到轻伤二级。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等17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黄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综合其他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涂田甜)

 

(广德普法专栏投稿邮箱:sifaj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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