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是三级医疗网网底,又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民生工程的重要承担者,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落实综合医改任务进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这支队伍建设,日前,广德县政府正式印发了《广德县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建立在岗村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办法》规定,截至2018年1月1日,符合规定的全县在岗村医,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缴费比例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即:缴费基数的27%,其中单位承担的19%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贴,个人只承担8%。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县财政每年按照最高缴费档次予以全额补贴。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在岗乡村医生,可以按规定往前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除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外,还同时享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生活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办法》还规定,在岗乡村医生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可以继续参保,但从离岗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保险费由个人全部承担。
《办法》出台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接续缴费,或按国家人社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本《办法》的制定,充分从乡村医生实际出发,解决了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势必为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加强基层卫生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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