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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施可达岩棉制造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岩棉制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第二次公示

阅读次数: 作者: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2-03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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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施可达岩棉制造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岩棉制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第二次公示

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广德施可达岩棉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已基本完成,根据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宜,特向社会进行二次公示。

一、项目简述

本项目位于广德县新杭镇经济开发区广安路,总投资20000万元,对现有2万吨/年岩棉制品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分为两期,一期将现有 2万吨/年岩棉制品生产线改建到2.5万吨/年,二期在公司现有未利用空地上新建年产3.5万吨岩棉制品生产线,即新增产能4万吨/年,总体产能扩大到6万吨/年。新增冲天炉系统、冲天炉助燃及废气处理系统、成纤系统、集棉系统、自动控制系统、机械手码垛系统等生产及公用配套设备6台(套),并完善公用辅助设施,达到年产6万吨岩棉制品的生产能力。

二、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污染概述

1、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有生产废水(脱硫塔废水)、生活污水。

2、废气: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有NOx、SO2、颗粒物、VOCs(甲醛、苯酚、非甲烷总烃)。

3、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为冲天炉、成纤系统、集棉系统、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项目噪声源噪声值为70~90dB(A)。

4、固体废物:生产过程中产生废边角料、煤渣等工业固废,职工生活产生生活垃圾。

三、污染防治对策

1、大气污染防治

冲天炉熔制废气通过2套“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焚烧炉+脱硫塔”处理,净化尾气经2套30m高排气筒排放;集棉废气、成型固化废气经2套“水喷淋+板式过滤器”净化处理,尾气经2套25 m高排气筒桶排放;后加工粉尘经2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经上述措施后,项目工艺废气排放满足《矿物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表3及表5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经预测,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水污染控制

主要为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接管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进入新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入流洞河。经预测,项目废水排放对地表水体影响较小。

3、噪声污染控制

本项目设备经减振、风机安装隔声罩、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各厂界噪声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处置

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均采用综合利用、委托处理等方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委托资质机构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的问题。

经以上措施,项目固废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项目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厂区选址符合广德经济开发区电镀中心的要求;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种污染物可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在严格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认为必要时可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时间自本项目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写信等方式联系。

(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广德施可达岩棉制造有限公司

联系人:后经理

联系电话:17755328008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经济开发区广安路

(2)环评单位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范永刚

联系电话:0991-2617337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包括三部分:①直接受影响的人群,主要是项目实施地及其周围的居民;②间接受影响的团体及代表,主要是项目附近区域相关部门的代表、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的代表;③对本工程比较关心的其他项目区群众。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①你对该项目的建设所持态度如何?②你认为对当地环境污染表现在哪方面? ③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如何?④该项目的实施对环境影响表现为哪方面?⑤对工程建设有何建议或要求?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邮件、电话、传真、写信或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及环评工作(对该项目环保工作)的意见。

在网上公示的同时,采取现场调查和发放问卷等方式,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

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自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内向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的联系方式见本公示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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