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7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任务如期完成,现就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换发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凡2015年10月1日前原县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二、换发工作的截止时间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2017年12月3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照不再有效。
三、办理流程
相关企业携带《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四、其它
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五、法律责任
请未更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换照手续,凡未换发营业执照的使用注册号的企业,2018年1月1日起原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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