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长辈版 智能问答 繁体版

广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示

阅读次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9-12 15:06
【字体:

                                                    广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根据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6〕866号)、《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15〕767号)以及《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16〕3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电商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采取开放性参与、限制性竞争、综合性考评的机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农村电商产业发展,鼓励创业创新。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在我县注册、自愿参加试点项目建设并达到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
    第五条 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1.对企业建设的县域公共服务中心和平台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新增投入(不含土建)及技术服务部分给予60%补助。
    2.装修投入费用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资金安排:150万元。
    第六条 县域营销特色馆建设
    对企业依托第三方知名平台(淘宝、京东、苏宁、邮乐农品、1号店等)建设的县域营销特色馆(线上线下)按照线上销售额每20万元给予2万元的业绩奖励,单个线上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资金安排:50万元。
    第七条 村级网点建设按照同一行政村(社区),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1个网点,对综合考评得分第一的网点给予1万元/个的补助。
    资金安排:50万元。
    第八条 开展电子商务培训
    鼓励各电商企业、培训机构、协会等按照《广德县电子商务培训实施意见》分层次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方面的培训。
    1.初级基础培训:培训时间每次不少于半天的,给予100元/人的补助。
  2.中级技能培训:已经拥有电商基础的商家和个人。培训人数每场次不超过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的,给予600元/人的补助。
    3.高级创新培训:推进校企合作,对与电子商务研究和培训力量雄厚的大专院校等机构合作建设电商培训基地(电商学院),培训人数每场次不超过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的,给予1000元/人的补助。
    资金安排:100万元。
    第九条 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1.对企业开展的面向本县域农村电子商务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及物流配送体系新增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投入部分(不含土建)给予60%补助。
    2.装修投入费用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推动物流、快递企业资源整合。对整合3家以上快递企业资源开展配送到达村级网点的县级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资金安排:100万元。
    第十条 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含网商、网店)
    在本县域注册、税务登记及本地办公,通过B2C(C2C)形式网上销售农特产品的电商经营主体(网商、网店) 以及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1.孵化奖。对在项目实施期间,在国内知名B2C(C2C)开设网店,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网上销售达200笔以上(或网络销售额达1万元以上)的,给予0.1万元一次性孵化奖励。县精准扶贫贫困户、残疾人网上销售达100笔以上(或网络销售额达0.5万元以上)的,给予0.2万元一次性孵化奖励。对企业转型升级,在第三方知名平台上开设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经营期限达6个月以上,网络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且现正常经营的,给予单个企业2万元的奖励。
    2.规模奖。对于网络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运营2年以上企业网络年销售额增量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增量奖励。对新进限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奖励3万元。
    3.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符合规划,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或以上,入驻电商经营主体20家以上的)办公,并承诺在园区经营2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用房实行租金补助。由各企业向产业园申请,产业园统一申报。
    (1)办公用房补助:租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予以补助租金的80%,租用1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的,超出100平方米部分补助按照以上政策的50%标准执行,每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元/月。
    (2)仓储补助:对产业园内的电子商务企业仓储用房实行租金补助,每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月,单个企业每年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资金安排:200万元。
    第十一条 农特产品网上品牌化建设
    1.对各类市场主体围绕农特产品网上销售开展的保障质量安全利用二维码溯源体系建设、营销策划设计与制作、标准化和品牌培育及分级分类加工、包装、分捡、配送等建设新增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投入及技术服务部分给予60%补助。
    2.支持广德产品在第三方知名平台上开展专场促销活动,打造广德品牌。对单次活动销售达1000单(或销售额达10万元)、2000单(或销售额达20万元)、3000单(或销售额达50万元)的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资金安排:200万元。
    第十二条 农村电子商务宣传推广
    1.持续推进农村电商氛围营造、宣传。按照《广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宣传实施方案》,在县内主要道路入口、商业繁华地段、乡镇主要街道、村(社区)所在地、人口密集区等地方做LED显示屏、固定宣传牌以及在影响力较大的各类媒体上开展电商宣传推广的,给予宣传推广费用全额补助。
    2.对在我县举办的电商展会、电商创业大赛、农村电商发展论坛等电商活动,根据活动规模给予承办方一定的补助。
    3.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给予企业参展展位费全额补助。
    资金安排:100万元。
    第十三条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电商特色小镇、电商示范村创建
    对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商示范村,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县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商特色小镇,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商示范村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商特色小镇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此款按照政策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资金安排:100万元。
    第十四条 加大农村电商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电子商务企业、青年电商创业者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贷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全额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资金安排: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
    对行业性(区域性)电子商务运营平台组织我县生产型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当年通过平台帮助我县企业实现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每5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对县内单个生产型企业首次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当年出口额分别在20万、50万、100万美元以上的每户给予1万元、2.5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出口额,增加5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资金安排:1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总额不变,各具体条款的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调剂。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根据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初审后,组织人员(含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状况等,并出具验收评价报告报县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对验收合格且审议通过的项目及拟补助的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电商工作领导组同意,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县电商工作领导组审批意见,向项目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建设、验收、评审、补助等各个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电商企业经营数据以合法有效数据统计为准。
    第二十四条 当年度发生较严重侵权、欺诈、商业贿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违法行为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0条评论

*正文:
验证码: captcha

网友评论列表

    暂无网友评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