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53804/201909-00009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机关: | 市审计局 | 主体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09-09 |
发文字号: | 广审〔2019〕3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003253804/201909-00009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审计局 | ||
主体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成文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09-09 | ||
发文字号: | 广审〔2019〕38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广德市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审〔2019〕38号
本局各科室、经责局、投审中心:
现将《广德市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审计局
2019年9月4日
广德市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德市审计局设立综合法规与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负责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督,包括本级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广德经开区管委会、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市审计局关于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我市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规划,并推动实施;
(二)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三)指导各单位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及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方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提高本部门、本单位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益;
(四)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相关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积极推选项目参加各级优秀内部审计项目评比;
(五)指导督促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理论的研究和优秀审计案例的撰写,积极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内部审计论文和案例的评比;
(六)指导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结果报告和成果的应用,指导监督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提炼和宣传,积极报送内审信息,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力;
(七)积极帮助相关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内审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八)指导市内部审计协(学)会开展工作,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引导各单位自发加入内部审计协(学)会,并积极参加内部审计协(学)会组织开展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九)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培训,组织开展业务研讨,交流工作成果,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指导监督方式分为五种:
(一)日常指导监督。采取有计划地走访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公开相关科室咨询电话和邮箱,实行有针对性地指导监督。
(二)项目指导监督。结合有关国家年度审计项目,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指导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及时反映内部审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帮助协调解决。
(三)参与审计指导。在遵守保密纪律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有计划地安排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关的国家审计项目,以审代训,指导内部审计业务,提升内审人员素质。
(四)专项检查指导监督。对所指导监督的单位,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就内部审计的具体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五)强化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及审计重点内容方面的指导。指导各单位科学安排内部审计计划,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审计重点,关注重大改革任务推进、重大政策落实、资金分配和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产处置、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和改善、国家经济安全等重点领域,及时发现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并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规模和审计工作量,配备一定数量具备审计专业能力的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完善内部控制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计。
第六条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市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必要时抽调人员直接参与国家审计项目。
第七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含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工作总结以及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应及时报送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加大对备案材料的研究和分析力度,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市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将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质量效果等作为重点内容,列入单位内部控制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范围。
第九条 市审计局在实施各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薄弱时,应当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内部审计人员提出受到打击报复的申诉,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经查属实、情节严重的,应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综合法规与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