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02J/202210-00053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2-10-20 | 发布日期: | 2022-10-20 |
发文字号: | 广农政〔2022〕9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茶产业发展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6022635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02J/202210-00053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22-10-20 | ||
发布日期: | 2022-10-20 | ||
发文字号: | 广农政〔2022〕93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茶产业发展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6022635 |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农政〔2022〕93号
各乡镇农发中心、街道办事处城乡管理部,太极洞管委会社会事务科:
为加强茶产业项目管理,切实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发挥项目投资效益。特制定《广德市农业农业村局茶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茶产业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项目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项目是指中央、省、宣城市、广德市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的茶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项目方案制定、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审核、资金拨付。
第二章 项目方案制定、申报立项
第四条 项目包括普惠制项目、奖补类项目、建设类项目和市财政专项四部分。
第五条 普惠制项目。由科室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或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批复后依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条 奖补类项目。制定申报指南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专家项目评审,评审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报农业农村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后实施。
第七条 建设类项目。根据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印发建设申报文件下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正式行文上报建设内容,由科室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报农业农村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定,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根据公示内容制定实施方案,报上级部门批复后建设实施。
第八条市财政专项。按财政专项内容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申报指南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经科室进行遴选,报农业农村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定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管责任,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农业农村局汇报。茶产业发展中心主要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跟踪和技术指导工作,将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主体按要求落实任务。
第十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文本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法人制、合同制、工程监督管理制,并及时向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主体及内容,如因客观原因调整的,须在建设计划下达后及时书面报告农业农村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或竣工后,实施单位要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农业农村局组建由该项目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为成员的项目验收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组人数原则上为3人(含)以上单数,也可邀请财政等市直部门参加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接受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项目办、财务审计科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内容为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数量、质量等是否符合批复的实施内容,财政资金是否按财政批复文件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出。验收完成后填写《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附件)。项目验收意见书上需有项目验收小组验收意见、项目办分管领导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分管负责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验收时需按建设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实物、票据和实施图片,根据需要出具审计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建设类项目还须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和工程签证单。审计单位应填写审计结果征求意见表及结算清单,经主管部门审签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由上级部门验收的项目,验收前,由茶产业发展中心联合项目办对照项目要求先行组织初步验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
第五章 项目的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报农业农村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单位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为每个实施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资料要整洁、齐全、规范,项目建设档案存放在各实施单位,专人保管。已验收项目应将全套资料报茶产业发展中心存档并报局项目办备案。
第六章 项目的责任划分和罚则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法人代表为项目责任人,要切实担起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明确具体经办人,加快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主体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经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项目实施资格。
第十九条 建设类项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三年内不得拆毁和改变其用途,如拆毁和改变其用途,应向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如出现取消项目实施资格,擅自拆毁和改变项目用途的,五年内不得申报茶产业项目。
第二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或严重违规违纪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如本制度与上级文件规定和制度有不相符,以上级文件规定和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