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02J/202107-00051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
发文字号: | 广农工办〔2021〕4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废弃农药包装物集中收储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6031202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02J/202107-00051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21-07-2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 ||
发文字号: | 广农工办〔2021〕42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废弃农药包装物集中收储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6031202 |
关于印发《广德市废弃农药包装物集中收储点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农工办〔202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太极洞管委会:
现将《广德市废弃农药包装物集中收储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废弃农药包装物集中收储点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市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财农〔2015〕1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为农业农村部门遴选建立的乡镇(管委会、街道)废弃农药包装物集中收储点。
第二条 本办法仅对所设的集中收储点所开展的废弃农药、兽药(瓶、袋、桶)回收工作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以现场考核材料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称补贴是指补贴资金使用单位根据收储点年度收集量和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考核组审核确认,报市农业农村局办公会议同意,审批后再予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贴标准:分四类。
第一类:考核分为0分的,不补贴;
第二类:考核分为5分以下的,补贴2000元/收储点;
第三类:考核分为5-10分的,按0.1分等同于100元计算,补贴5000-10000元/收储点;
第四类:考核分超过10分的,每超0.1分增补15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收储点;
第五类:被宣城市级以上生态环保督查等,发现违规情况被通报的不得分(如饮用水源地周边、扬子鳄保护区、南漪湖流域内)。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用途:
1. 回收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交通费、车油费、库房租赁费等其他费用;
2. 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广告宣传、标牌制作、办公公务、执法检查等其他费用;
3. 委托专业机构统一处置废弃农药包装物的费用。
第六条 补贴资金报账程序:
1. 市农业农村局组建考核组,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农业农村局项目办负责人、乡镇(管委会、街道)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 考核组对乡镇(管委会、街道)废弃农药包装物集中收储点回收工作进行现场考核并打分;
3. 各收储点根据考核组打分分值,提供报账凭证和相关附件,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汇总资金补助计划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4.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各收储点所提交的报账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予以拨付;
5. 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办负责监督补贴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七条 本年度补贴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如本年度资金不足,可酌情下调补贴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德市废弃农药包装物集中收储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农工办〔2020〕6号)文件自动失效,相关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