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839U/202107-00021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主体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发文字号: | 财农〔2021〕17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839U/202107-00021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
主体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成文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
发文字号: | 财农〔2021〕176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广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1〕176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太极洞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广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德市财政局 广德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宣城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和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三条 在分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各乡镇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根据职责分工,在衔接资金下达到我市后,市乡村振兴局汇总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并拟定项目任务清单及资金分配计划,报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防贫保”综合保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困难群众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困难群众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困难群众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困难群众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 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管建设短板,业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级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实施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衔接资金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市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上述方面的比例,结合我市实际统筹使用。
第八条 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九条 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一从各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拨付可以实行预付制。工程类项目和村级自建产业发展类项目,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实施合同并依据单个项目资金计划额度计算拨付。单个项目资金总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不得实行预付制,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单个项目资金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以预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剩余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预付和按进度拨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70%,余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通过参股分红或固定收益方式带动和帮扶的产业带动项目,按照村与选定的企业或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及协议,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衔接资金投入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础设施等工程性项目。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装工进行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经项目实施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流程。镇(单位)经办人员填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在财政一体化平台上申请资金指标计划,经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完成审核后,由镇(单位)办理资金支付后续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各镇、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有关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以及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衔接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