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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839U/202106-0003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主体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6-14
发文字号: 财农〔2021〕90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839U/202106-0003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主体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6-14
发文字号: 财农〔2021〕90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财农〔20219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筹备组,太极洞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德市财政局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161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

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我县秸秆综合利用,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宣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秸秆奖补资金)是省、市、市本级财政安排并用于支持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秸秆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绩效结果导向、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结合我市实际,牵头制定秸秆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筹集管理秸秆奖补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建议,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参与制定秸秆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根据上级实施方案并结合我市实际牵头制定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组织奖补项目申报及奖补对象资格条件核实,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审核制度、奖补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强化项目执行管理;做好年度秸秆奖补资金的测算、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做好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实施期限暂定为2020-2022年。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秸秆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第六条  秸秆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秸秆产业化利用、省级秸秆现代环保产业园区、秸秆博览会签约项目建设,以秸秆原料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以及省市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的支出。秸秆发电奖补政策按《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执行。

第七条  秸秆打捆离田、打捆机购置及临时收储点建设等其他支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八条  秸秆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兴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

(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三)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四)其他与秸秆综合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秸秆奖补资金可以采取直接奖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贴息等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具体奖补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上级标准执行。

第十条  秸秆奖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秸秆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根据上级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确定,实行主体申报、乡镇核实、县级初审、市级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市级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及时编制市本级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明确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等。

第十三条  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财政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奖补资金分配情况,农业农村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奖补政策及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安排结果等,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加快预算执行,提高秸秆奖补资金使用效益。秸秆奖补资金有结余的,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从制度上对秸秆奖补资金申报、拨付、监督、管理实行全流程控制,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补贴项目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并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秸秆奖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秸秆奖补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第十七条  秸秆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列入秸秆综合利用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财政农业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细则内容不符的,执行本细则。

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