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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673 /202104-0014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成文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4-01
发文字号: 广政〔2021〕15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673 /202104-0014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成文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4-01
发文字号: 广政〔2021〕15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政〔2021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人民政府

202141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等土地整治工作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主渠道,是保红线促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措施。为进一步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积极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200813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

(一)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土地整治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申请、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及监理等具体工作。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措施办法,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二)土地整治工作已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完成任务较好的乡镇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有关乡镇将责成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

二、明确工作标准,加大资金投入

(一)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与拨付使用,实行专账管理,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等。

(二)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包干制度。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项目复垦为水田的12万元/亩、复垦为旱地的10万元/亩,复垦为其他农用地的9万元/亩;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新增水田的8万元/亩、新增旱地的3万元/亩。以上费用由各乡镇包干使用,超支部分由各乡镇自行解决,节余部分作为乡镇工作经费。为充分调动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加快推进拆旧和开发复垦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将拆旧和开发复垦等工作以费用包干等方式委托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或原权利人实施。

(三)根据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市财政按照完成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1万元/亩、补充耕地0.3万元/亩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拨付报批费用和工作经费。

(四)完成任务奖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按通过最终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给予以下奖励:

1.完成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计划任务的,每亩水田奖励1万元。

2.为加强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在包干资金中预留0.5万元/亩作为耕种质保金,三年后经核实未改变土地用途和抛荒的一次性兑付。

(五)资金拨付方式。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确定的费用和拨付比例,分阶段提出拨款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下达的整治任务,积极组织项目的选址、拆迁、设计、立项等前期工作,项目设计需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审通过后(项目面积达30亩以上组织评审),向市政府申请预拨包干资金的60%

2.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将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事项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确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日内核实确认,并出具核实意见报市政府。

3.市政府办公室将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市财政局凭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六)结算拨付流程。分两次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土地整治项目区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验下达初验批复且指标入库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包干资金余额部分和奖励资金拨付(预留耕种质保金)。省级及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终验前,若涉及项目整改,其费用均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包干资金中自行解决。

2.三年后土地整治项目区无改变土地用途和抛荒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或经整改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拨付耕种质保金。

三、指标管理和使用

(一)返还调剂指标预期收益。通过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项目复垦验收确认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归乡镇使用,其余由市统筹使用。乡镇使用的指标,必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用途并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由乡镇按整治费用标准缴纳报批费用。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新增“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筹使用。

(二)实行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制度(即“地票”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用地单位在使用市统筹的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复垦的农用地指标时费用为:用地项目使用水田指标的,按12万元/亩收取;使用旱地指标的,按10万元/亩收取,使用其他农用地指标的,按9万元/亩收取;使用上级下达年度计划指标的用地项目,其使用的占补平衡指标按水田8万元/亩、旱地3万元/亩收取。用地单位在用地时需将有偿使用费用提前支付,并将其收取资金统一缴入市财政局土地整治资金专账,专项用于全市土地整治工作。

四、严格项目管理和验收标准

(一)提高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准入门槛。除通过工程招投标方式外,参与我市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土地权利人等,原则上必须取得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委会出具的、有能力进行相关施工技术处理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集中堆放管理。完善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表土剥离管理办法,全市所有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表土质量符合要求的必须实行表土剥离,每个乡镇均需设置一至两个表土集中堆放点,集中堆放的表土就近用于土地整治项目耕植土摊铺。

(三)加强项目实施监管。所有土地整治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标准进行施工,落实好监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实行项目质量巡查,聘请项目所在村(社区)党员作为质量监督员,配合做好质量监管事宜。

(四)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土地整治项目应按时按质完成,确保最终通过省级验收,如需整改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需资金纳入包干经费。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整治项目自验合格后的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通过市级验收后再申请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并备案确认。

(五)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加强与省、市相关部门的衔接沟通,用好土地整治项目在线监测系统,为信息化管理项目搭建更好的平台。

五、加强后期管护,严格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管护机制,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严防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改变用途或抛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后期管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同时应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二)提升耕地质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耕地质量提升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三)加强种植利用。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完工第一季由施工方种植的制度,经市级验收后由村(社区)或村民小组落实好发包或承包权,对于无大户流转种植的抛荒地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后续种植工作。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通过原种植农户留用、集中对外发包、村组织排工等多种形式落实种植业主,鼓励流转给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经营主体规模集约经营,并加大扶持力度,通过稳定承包经营权、减轻土地承租费用等措施,提高种植积极性。

(四)严格监督检查。综合利用自然资源“一张图”系统和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项目实行动态监测,强化新增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新增耕地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同时应落实后期管护追责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原文件《关于扎实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广政〔2017103号)同时予以废止。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已进行实施的2021年度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土地整治项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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