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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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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发改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04 00:00 来源: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字体:[ ]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完善和规范我委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发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我委应当主动公开。

(二)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本委主要职能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工作动态、重大建设项目情况和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的形式:设置公开栏、网上公开等形式。

(四)公开的时限: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我委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我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我委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我委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我委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五)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委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七)我委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我委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我委可以不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