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是指本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二、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三、委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四、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