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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9-10-08 18:14 来源:新农办 字体:[ ]

为了更好地提供新农办信息公开服务,县新农办编制了《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新农办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可以阅读本《指南》。县新农办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及说明。
    县新农办信息公开包括县新农办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县新农办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县新农办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新农办层面的主要信息,县新农办各工作机构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各自的主要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新农办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办编制的《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县新农办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线受理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guangde.gov.cn/nocache/openness/受理点为: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时间:普通工作日;联系电话:0563-6816570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生成后,县新农办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布,最迟至信息生成后的第20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县新农办主动公开以外的新农办信息,可以向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县新农办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时间:普通工作日;联系电话:0563-6816570;传真号码:0563-6816570;电子邮件:gdxxnb@sina.com;邮政编码:2422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县新农办申请公开新农办信息,应填写《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广德县人民新农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新农办信息中心)申请获取新农办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新农办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新农办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广德县人民新农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广德县人民新农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修正。
    (2)对不属于县新农办掌握的新农办信息,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县新农办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广德县人民新农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广德县人民新农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办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新农办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依申请公开时限
    对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新农办信息,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提供给申请人。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履行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广德县新农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新农办未依法履行新农办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新农办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