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份 公民 信息是否公开 公开
姓名 徐** 工作单位 安********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42********
电子邮箱 275******** 邮政编码 246********
联系电话 155******** 传真 155********
联系地址 安********
申请日期 2024-03-01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广市监处罚﹝2023﹞010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需信息的用途 被处罚人:安徽皓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是该案当中的商标注册人及受侵害者,为维护自身后续权益及知情,特申请广市监处罚﹝2023﹞010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获取信息的方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是否办理 已办理 回复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回复类型 同意公开 回复时间 2024-03-21 15:39:00
回复内容

徐文飞同志: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市监处罚〔2023〕01061号)。现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将您申请公开的信息附后提供(已快递寄出,请及时查收)。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