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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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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0-05-12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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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广德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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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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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员参保,及时足额缴费

(一)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按实名制参保。凡参保单位新进员工,须先到市人社局办理好参保手续后,才能安排上岗工作,否则视为未参保。

(三)参保单位须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组织职工在上岗前、离岗时和在岗期间按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将检查结果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的,职工诊断为职业病后由用人单位承担因职业病所致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按《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四)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亡)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严格事故报告

(一)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以下称三工)造成的伤亡事故,参保单位须在48小时内向市人社局报告(电话0563-6020322、传真0563-6019139、邮箱gd6042139@163.com),同时,重伤、死亡事故须在1小时内向属地乡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报告,必要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参保单位报告事故时,应具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证明人、伤亡和就医情况,并切实保护好事故现场和保存好事故现场资料。

(二)参保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须在30日内(受伤职工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1年内)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市人社局同意,申请时间可适当延长。参保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参保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市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针对参保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五)乡镇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认为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程序的,应当及时建议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三、严格住院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当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包括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惠民医院)救治。

(二)协议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实人员身份,严禁冒名顶替;协议医疗机构在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时,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规定,并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施治、合理检查原则;不得将一些特殊项目当作常规检查,工伤职工确需进行特殊项目检查、治疗的,必须提供临床证据。

(三)协议医疗机构对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工伤职工,不得办理住院手续;对符合出院标准的工伤职工,应及时督促出院。

(四)协议医疗机构对于工伤职工合并有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中作出明确诊断,对于相关治疗应做好说明(包括出院带药医嘱)。

(五)工伤职工不得挂床住院。对于挂床住院者,工伤保险基金将拒付自挂床住院后所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四、严格转诊转院管理

(一)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院建议,参保单位受伤职工或家属提出意见,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往市外所在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职工因情况紧急需要就近抢救或伤情严重急需转往上级医院抢救的,用人单位须第一时间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并办理好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三)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近治疗的,待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须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出院时,用人单位应向医疗机构取得医疗费用发票、汇总清单、每日清单、医疗处方、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

五、严格基金支出管理

(一)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发票、住院总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及所有门诊发票的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二)一至四级重伤及工亡事故的报销,除要提交上述材料外,社会保障部门须参考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三)对于有第三方责任的工伤事故,报销时应同时审核相关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六、健全工作机制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辖区、行业内的用人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参保,做到应保尽保。

(二)市应急、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要把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申报、取得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为其颁发许可证;已经颁发许可证的企业,须限期要求企业补办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拒不参加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市人社、应急管理、公安、司法、法院等部门应加强部门联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严格调查、审查各类工伤案件,确保工伤认定真实、准确。

(四)市应急、人社及有关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安全生产知识、工伤保险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各级政府及受委托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三工重伤及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七、严格责任追究

(一)严格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用人单位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市人社局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事故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追责,对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对用人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谎报、瞒报或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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