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德市招工引工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广德市招工引工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18日
广德市招工引工奖励办法(试行)
为大力实施“双招双引”工作,挖掘本市劳动力资源,拓宽招才引智渠道,积极解决企业用工难题,吸引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回广来广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乡人员就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广德市户籍,在市经开区工业企业就业的返乡人员(包括首次到工业企业就业的城乡转移劳动力)。
(二)奖励标准。工作时间满6个月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返乡就业奖励。
二、外来人员就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首次自行到市经开区工业企业就业的非广德籍人员。
(二)奖励标准。工作时间满2个月,给予500元/人奖励;工作时间满4个月,再给予500元/人奖励;工作时间满16个月,再给予1000元/人奖励。
三、以工引工引荐奖励
(一)奖励对象。介绍非广德籍人员首次到市经开区工业企业就业的引荐人和就业人员本人。
(二)奖励标准。①就业人员工作时间满2个月,给予引荐人500元/人奖励;工作时间满4个月,再给予引荐人500元/人奖励。②工作时间满16个月,给予就业人员本人1000元/人奖励。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到市经开区工业企业就业的普通高校(技师院校)学生。
(二)奖励标准。工作时间满2个月,给予500元/人奖励;工作时间满4个月,再给予1000元/人奖励;工作时间满12个月,再给予1500元/人奖励。
五、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市经开区”指市经济开发区及其东区、北区、西区。
(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受益乡镇或经开区按1:1共同承担,并纳入年度预算。
(三)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申报及有关要求,以“及时、精准、公开”为原则,由市人社局牵头另行制定;外出招工组在外设联络点(人)的引荐奖励申报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2年。原《印发关于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给予奖励等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19〕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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