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筹备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及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规定,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组成
组 长:韩家清(市政府)
副组长:黄匡林(市政府办)
郑 重(市民政局)
成 员:郭庆宽(市委政法委)
刘为龙(市财政局)
王卫兵(市公安局)
张洪武(市城管执法局)
赵 涛(市市场监管局)
陈希胜(市卫健委)
王志云(市医保局)
梅世宏(市人社局)
刘沁龙(市司法局)
黄宝林(市消防救援大队)
刘 俊(市残联)
陈光月(市妇联)
杨前成(市民政局)
张 昊(桃州镇)
骆小虎(新杭镇)
张继国(邱村镇)
丁杰然(誓节镇)
彭 巍(柏垫镇)
胡盛权(杨滩镇)
胡长运(卢村乡)
邓卫华(四合乡)
史贤伟(东亭乡)
张 宏(桐汭街道筹备组)
张 军(祠山街道筹备组)
黄荣贵(升平街道筹备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杨前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出现人事变动和分工调整等情况时,由相应岗位的继任领导和相关人员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文件;组织协调和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动部门沟通和协作;督促、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同志主持召开。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各项工作。
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委政法委: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提高工作落实绩效。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研究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配套政策文件。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协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原籍工作;负责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积极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引导支持专业工作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筹备组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法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运行、资金使用、信息系统使用、风险隐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强化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的服务和管理,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加大受助人员和接领人关系信息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认冒领,做好救助保护对象的回归安置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和胁迫、诱骗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身份查询和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流浪乞讨人员为疑似境外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
市公安局:依规依法履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职责。加强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劝导和引导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当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应当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做好劝导情况记录。流浪乞讨人员属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境外人员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外事办、港澳办或台办通报,并可受当地外事办、港澳办或台办的委托提供临时服务。收到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的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确认;经快速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通过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等手段免费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并向救助管理机构反馈核查结果。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申报的,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符合落户条件的受助人员,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严厉打击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欺骗乞讨、滋扰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厉打击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利用婴幼儿乞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在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联络员,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严厉打击聚众闹事、跑站闹站、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机构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落实市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以及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经费,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统筹解决,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资金。加强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市人社局: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扶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
市司法局: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加强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减少因民间纠纷引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浪乞讨现象。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从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市城管执法局:履行街面巡查责任,做好转介服务,加强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劝导和引导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当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应当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做好劝导情况记录。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和纠正,并按照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对携带未成年乞讨的,应及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市卫健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病患者收治救治,确定本辖区救治流浪乞讨病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及时实施救治,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拒收。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力量无法救治的危重病人,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协调有救治能力的非定点医院救治。涉及精神病、艾滋病、传染病等多种病症的流浪乞讨人员,由首诊医疗机构联系转送相关医疗机构救治。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费用结算制度,经救助管理机构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结算。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救助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和药品安全管理监督。
市医保局:对已核准身份户籍并在本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浪乞讨人员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明确“基本医疗救治”的范围,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对于符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新安置流浪乞讨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购买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救助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消防监督和安全检查。
市妇联:配合做好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入站接受庇护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相关救助服务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关爱工作的总体计划;动员、组织广大巾帼文明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市残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救助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聋哑流浪乞讨人员的手语翻译工作,指导和支持救助管理机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
各乡镇政府、街道筹备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本地户籍在外流浪乞讨人员的接返、安置等相关事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宣传教育、救助引导工作,对外来人口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集聚区、集中居住区要加强走访调查,主动发现,及时报告,处理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求助意愿,且自身无力前往市救助管理站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应及时协调辖区内公安、城管等部门,并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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