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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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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1-01-0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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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广德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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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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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1月25日


广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 号)、《宣城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宣农工组〔2020〕3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宅基地管理实现全程监管到位。各乡镇政府依法履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基本实现违建零增长。全面贯彻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

(二)探索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每个乡镇探索 1 个以上可推广复制的典型案例。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依照法定程序,抓紧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批准实施。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农户的建房需求。乡镇要对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中落实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二)坚持一户一宅。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免费提供农村建房示范图集给农民选择使用,做到农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

(四)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建房适度集中,村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通过村民自我管理,实现自觉到集中建房点建房。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属地责任。按照中央“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1.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政府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归并到一个机构,做到上下对口、指导顺畅。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申报、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

2.强化乡镇直接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监管和综合执法,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3.压实村组自治责任。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意民管民办。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自然资源和规划(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编制和指导示范图集推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乡镇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城管、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司法、财政、供电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1.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

2.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后,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重点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方可召开,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5天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1.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乡镇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2)乡镇审批。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2.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五)加强批后监管。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要严格全程监管。乡镇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户建房结束后,要组织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内容进行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严格执法监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责任,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一户多宅”“未批先建”“骗取批建”“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执法;住建部门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乡镇政府将依法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进农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予以处置。遵循“新旧划断”原则,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存量”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置。

(七)积极稳妥推进宅基地改革。将农村宅基地改革纳入农村改革重点内容,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委书记和市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并从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协助农业农村局做好过渡阶段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由乡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组,统筹协调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的相关部门,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健全队伍体系。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市、乡镇、村(社区)三级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实行定人定岗,明确岗位职责。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要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科,定编定岗定责(核定编制5人)。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做好与农业农村局的协调对接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关职责。乡镇要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建规划等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联审联办工作机制,一站式服务。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确保做到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县乡两级要充实基层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落实工作、培训、执法等经费,改善条件,做到专队伍、专岗位、专职责。

(三)加强监督考核。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纳入乡村振兴监督考核。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及时受理和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事项投诉,设立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信访台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处理;对新增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乡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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