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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州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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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4647/201711-0002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桃州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桃州镇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7-11-24
索引号: 003254647/201711-0002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桃州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桃州镇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7-11-24
桃州镇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11-24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公共服务承办机构咨询电话

党政办公室    6022359

文广站         6022453

民政所      6032799

经委      13856386078

拆迁办    6025897

农路办    13866950106

农服中心   6019630

司法所    6034212

计划生育办公室    6033552

规划办      1360563671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6013297

水利水保站    13856380581

林业工作站   6020828

国土资源管理所   13966225808

卫生院    6035069

市场监督管理所    6022435

交警城区管理中队    13956606262

桃州派出所    0563-6022893   

 

 

1、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3、《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首次确定6月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通过各类安全宣传咨询服务、安全执法检查等活动,强化公众安全意识,传播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基础。

5、《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安〔2016〕4号):在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日”“职业病防治周”“安康杯”“青年示范岗”“安全科技活动周”等系列活动的基础上,统一按照国家有关安排,于6月16日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

6、《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28号)(二)内部管理事项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承办机构

乡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市区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开展安全生产文艺演出;开通微信及移动短信平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开展用人单位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关于同意在市安监局综合安全监管科加挂“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的批复》(宣编〔2013〕37号)主要职责: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有关职责。

二、承办机构

乡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一)指导企业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二)指导企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指导企业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3、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28号)(二)内部管理事项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二、承办机构

乡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按照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4、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二、承办机构

乡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

(二)制定应急知识宣传活动方案;

(三)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5、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二、承办机构

乡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向县地震局提出指导、协助申请;

(二)制定演练方案:制定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三)预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预演;

(四)修订演练方案:根据预演情况修订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五)组织演练:按照方案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开展“11·9”全国消防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二、承办机构

乡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面向社会各界群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服务。

五、服务流程

1、咨询:消防部门接受群众咨询,开放各级消防站供群众参观学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培训:深入社区、农村和社会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提升群众灭火逃生能力。

3、社会化宣传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媒体曝光火灾隐患,报道消防安全工作,表彰先进个人或集体,呼吁全社会关注消防安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7、灭火救援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二、承办机构

乡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面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五、服务流程

1、灭火救援任务接受:根据群众报警需求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命令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组织救援:针对具体灭火救援任务类型,调集组织适当规模人员力量及物资开展灭火救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8、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承办机构

乡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乡和各村(社区)确立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2、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3、在消防部门指导下,组织消防演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9、组织开展地震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二、承办机构

乡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预案;

2、组织开展: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准备工作;

3、宣传报告:及时公布信息,遏制谣言。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0、大型宗教活动安全保障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二、承办机构

乡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

五、服务流程

1、举办大型活动须在拟举办日的30日前,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活动的内容、目的、方式、人数、地点(路线)、起止时间以及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2、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3、活动前要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有详细的安全预案,有得力的保障措施和足够安全管理人员,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有明确的职责,要加强巡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要提前向当地的乡(镇)、村(居)组织和公安、消防、交警、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取得他们的支持。活动应当依照宗教仪轨,按照批准通知书规定的地点(路线)、规模、时间等进行。

5、要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做好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防止出现食品中毒、拥挤、踩踏等意外事故。

6、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当立即向属地的乡(镇)或县民宗局报告安全情况。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1、出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一、办理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二、承办机构

乡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

五、服务流程

1、受理:接受书面申请;

2、调研:对提交材料进行调研;

3、回复:及时通知当事人结果。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2、出具宗教教师资格个人品行情况证明

一、办理依据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二、承办机构

乡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宗教院校教师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2、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3、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受理:乡党政办宗教干事受理,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符合条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

2、审查:对申报材料作出调查审理;

3、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证明材料。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报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宣传月准备: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确定宣传月活动内容、形式、方案等,并做好准备工作。

2、民族团结宣传:按照宣传月活动方案落实各项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团结。

六、服务时限

每年9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14、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

一、办理依据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1号)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教育基地之间交流合作,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影响。

二、承办机构

乡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对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乡民族工作实际,指导我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发挥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的阵地作用。

五、服务流程

1、准备:根据工作计划,对乡教育基地提出工作要求或建议,积极提供规范化建设业务咨询服务,为满足标准要求创造条件。

2、实施:对我乡教育基地规范化建设方面和相关工作要求、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及时进行指导、完善。

3、总结:对基地建设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建设教育成果,发挥阵地宣传作用。

六、服务时限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确定具体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二、承办机构

乡国土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制定批准,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由乡政府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6、发布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

国土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提交申请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或组织机构代码。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审查:承办科室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

4、决定:作出准予确认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