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展“11·9”全国消防日
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二、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面向社会各界群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服务
五、服务流程
(一)咨询:党政办公室接受群众咨询,开放各级消防站供群众参观学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培训:深入社区、农村和社会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提升群众灭火逃生能力。
(三)社会化宣传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媒体曝光火灾隐患,报道消防安全工作,表彰先进个人或集体,呼吁全社会关注消防安全。
六、服务时限
每年11月9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党政办公室
电话:0563-6022359
2.灭火救援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二、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面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五、服务流程
(一)灭火救援任务接受:根据群众报警需求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命令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二)组织救援: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针对具体灭火救援任务类型,调集组织适当规模人员力量及物资开展灭火救援。
六、服务时限
根据需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党政办公室
电话:0563-6022359
3.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先情况调研,再组织培训,其次实地知道,最后事后监督检查。
七、办理时限
按需要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党政办公室
电话:0563-6022359
- 爱心圆梦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上报“栋梁工程·光彩助学·圆梦大学”助学活动受助学生名单的通知》(宣团字〔2016〕14号)。申请受助的学生应为2016年度新考取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军事类等免除学费类高校录取生除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城镇下岗职工家庭或人均收入接近或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接近或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2、烈士子女,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3、单亲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4、父(母)亲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残疾证,鉴别残疾种类证明);
5、直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病历或突发自然灾害证明);
6、家庭多人上学、经济特别困难的;
7、其他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
二、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
四、服务流程
现场申请(办公地点:人民政府团委办公室)。
流程:申请→审核→申报→公示。
五、服务时限
符合条件的申请受助的学生应于2016年7月20日之前到镇团委申请,镇团委于7月20日报送至团县委办公室。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党政办公室
电话:0563-6022359
- 组织公民献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二、承办机构
文广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献血年龄:
1、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哪种情况暂时不能献血:
2、女性月经前后三天及月经失调、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患有任何一种疾病或自我感觉身体不适及服药期间;
4、半个月内拔牙或接受其他小手术者;
5、做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气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献血量及献血间隔:
6、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量为四百毫升或三百毫升,两次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献血前注意:
7、献血前2-3日内避免大量饮酒;
8、切忌空腹献血,提倡清淡的饮食;
9、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士兵证等)参加献血。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组织宣传:各单位及村(居)委会;
2.具体开展:公民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453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