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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垫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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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4663/201905-0005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柏垫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柏垫镇各项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19-04-24
索引号: 003254663/201905-0005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柏垫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柏垫镇各项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19-04-24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柏垫镇各项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04-24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柏垫镇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公共服务承办机构咨询电话

党政办:0563-6076088

计生办:0563-6076077

国土所:0563-2255039

民政所:0563-6076088

林业站: 0563-6076232

招商办:0563-6079005

司法所:0563-6076088

农服中心:0563-6079068

水利站::0563-2255004

人社所:0563-6079039

文化站:0563-6076088

卫生院:0563-6076236

安监办:0563-6076585

派出所: 0563-6076110

市场监管所:0563-6076223

城建办:0563-6076026

农路办:0563-6076026

 

1、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3、《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首次确定6月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通过各类安全宣传咨询服务、安全执法检查等活动,强化公众安全意识,传播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基础。

5、《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安〔2016〕4号):在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日”“职业病防治周”“安康杯”“青年示范岗”“安全科技活动周”等系列活动的基础上,统一按照国家有关安排,于6月16日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

6、《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28号)(二)内部管理事项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市区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开展安全生产文艺演出;开通微信及移动短信平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开展用人单位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076585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关于同意在市安监局综合安全监管科加挂“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的批复》(宣编〔2013〕37号)主要职责: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有关职责。

二、承办机构

镇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一)指导企业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二)指导企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指导企业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076585

 

 

3、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28号)(二)内部管理事项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二、承办机构

镇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按照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076585

 

 

4、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二、承办机构

镇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

(二)制定应急知识宣传活动方案;

(三)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076585

 

 

5、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镇、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二、承办机构

镇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向县地震局提出指导、协助申请;

(二)制定演练方案:制定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三)预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预演;

(四)修订演练方案:根据预演情况修订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五)组织演练:按照方案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076585

 

 

6、开展“11·9”全国消防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二、承办机构

镇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面向社会各界群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服务。

五、服务流程

1、咨询:消防部门接受群众咨询,开放各级消防站供群众参观学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培训:深入社区、农村和社会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提升群众灭火逃生能力。

3、社会化宣传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媒体曝光火灾隐患,报道消防安全工作,表彰先进个人或集体,呼吁全社会关注消防安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076585

 

 

7、灭火救援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面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五、服务流程

1、灭火救援任务接受:根据群众报警需求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命令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组织救援:针对具体灭火救援任务类型,调集组织适当规模人员力量及物资开展灭火救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076585

 

8、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镇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承办机构

镇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镇和各村(社区)确立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2、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3、在消防部门指导下,组织消防演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076585

 

9、组织开展地震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二、承办机构

镇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预案;

2、组织开展: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准备工作;

3、宣传报告:及时公布信息,遏制谣言。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55004

 

 

10、大型宗教活动安全保障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镇、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二、承办机构

镇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

五、服务流程

1、举办大型活动须在拟举办日的30日前,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活动的内容、目的、方式、人数、地点(路线)、起止时间以及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2、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镇、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3、活动前要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有详细的安全预案,有得力的保障措施和足够安全管理人员,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有明确的职责,要加强巡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要提前向当地的镇(镇)、村(居)组织和公安、消防、交警、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取得他们的支持。活动应当依照宗教仪轨,按照批准通知书规定的地点(路线)、规模、时间等进行。

5、要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做好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防止出现食品中毒、拥挤、踩踏等意外事故。

6、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当立即向属地的镇(镇)或县民宗局报告安全情况。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1、出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一、办理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二、承办机构

镇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

五、服务流程

1、受理:接受书面申请;

2、调研:对提交材料进行调研;

3、回复:及时通知当事人结果。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2、出具宗教教师资格个人品行情况证明

一、办理依据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二、承办机构

镇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宗教院校教师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2、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3、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受理:镇党政办宗教干事受理,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符合条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

2、审查:对申报材料作出调查审理;

3、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证明材料。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3、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二、承办机构

镇镇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报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宣传月准备: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确定宣传月活动内容、形式、方案等,并做好准备工作。

2、民族团结宣传:按照宣传月活动方案落实各项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团结。

六、服务时限

每年9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63-6076088

 

 

14、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

一、办理依据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1号)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教育基地之间交流合作,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影响。

二、承办机构

镇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对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镇民族工作实际,指导我镇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发挥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的阵地作用。

五、服务流程

1、准备:根据工作计划,对镇教育基地提出工作要求或建议,积极提供规范化建设业务咨询服务,为满足标准要求创造条件。

2、实施:对我镇教育基地规范化建设方面和相关工作要求、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及时进行指导、完善。

3、总结:对基地建设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建设教育成果,发挥阵地宣传作用。

六、服务时限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确定具体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二、承办机构

镇国土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制定批准,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由镇政府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2255039

 

 

16、发布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第二款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

镇国土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提交申请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或组织机构代码。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审查:承办科室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

4、决定:作出准予确认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2255039

 

17、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镇(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镇(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市、县和镇(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二、承办机构

镇国土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调查摸底:组织人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有关土地进行调查摸底;

2、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

3、组织实施: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4、总结上报:将结果上报县国土局备案。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2255039

 

 

18、建设、维护公用路灯

一、办理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二、承办机构

镇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辖区内需建设、维护公用路灯。

五、服务流程

(一)路灯的建设

1、道路照明灯型的选型与设计,报经镇政府批准后,由相应单位组织实施。公共建筑夜景亮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在楼体夜景亮化申请执行路灯电价前,由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对新建、改建的路灯,经由镇政府批准,按照管理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3、新建和改建的路灯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范,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4、路灯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二)路灯的管理和维护

1、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路灯的完好、运行正常。

2、路灯的管理维护,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3、县管道路的路灯管理和维护,由县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维护;

4、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已建居民住宅小区的路灯(不含楼道)维护和管理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或者路灯公司负责,其管理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支付。

5、路灯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6、管理维护要保持灯具的清洁和美观,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路灯亮灯率在主要道路95%以上、次要道路在90%以上,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076026

 

 

19、物业服务投诉受理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未按约定或者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可以向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投诉。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承办机构

镇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相关资料。

五、服务流程

1、受理:接受服务对象书面申请;

2、调查:对提交材料进行调查;

3、处理:联系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调处理;

4、回复:及时通知当事人处理结果。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076026

 

 

20、公布村庄、集镇规划

一、办理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镇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镇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镇级人民政府公布。

二、承办机构

镇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编制规划:按要求对本辖区范围内村庄、集镇编制规划;

2、审查:经镇人代会审查同意,报县政府批准;

3、公布:通过公告公布相关规划。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076026

 

21、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和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镇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镇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广德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宣城市地震局震防科提出书面申请;

2、技术指导和服务:宣城市地震局会同市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技术规范等进行抗震技术指导,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076026

 

 

22、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承办机构

镇文创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2、协助水利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3、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4、协助农业部门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六、服务时限

按流程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076026

 

 

23、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一、办理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镇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镇道、村道的需要,在镇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承办机构

镇农路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调查:对本辖区内镇道、村道进行调查;

2、评估:评估本辖区的交通安全状况;

3、制定方案:制定有关安全责任方案;

4、实施:落实有关道路保护、消除安全隐患工作。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65386215

 

 

24、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及公告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镇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镇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镇(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二、承办机构

镇农路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镇道的公路用地范围;

2、向辖区内村民进行公示公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65386215

 

 

25、镇道的建设和养护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镇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二、承办机构

镇农路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广泛宣传,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负责对本镇农村公路的领导和养护管理,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强化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文件精神,召开各行政村负责人及公路养护人员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建立镇、村公路养护机制,实行多元化养护模式,负责签订农村道路养护合同。

(四)按照上级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档案。

(五)做好本镇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工作。

(六)负责或监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按上级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评比。

(七)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把关,做到专款专用。

(八)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实施路政巡查机制,依法制止、及时上报并协助查处各种侵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65386215

 

 

26、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5.7.3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或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演习,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每年一次在境内适当地域演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27、汛情通告发布

一、办理依据

1、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关于报送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的报告》(皖发改农经﹝2016﹞308号)第十二章第五点:大力推广应用净水新工艺、新型除氟滤料、无负压设备、水厂信息化控制、视频实时监测控制等新产品、新技术工作,提高农村饮水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技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响应县级及以上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

五、服务流程

(一)启动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通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28、旱情通告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2、《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响应县级及以上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

五、服务流程

(一)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组织抗旱工作,发布《旱情通告》,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二)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公开报道《旱情通告》,由县防指负责审核。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29、防汛、抗旱预警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3.2.3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2.6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掌握实时旱情和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响应县级及以上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

五、服务流程

(一)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或进入紧急抗旱期;

(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预警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30、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一、办理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对个人、法人、社会组织普及水法规,并接受有关水利政策法规的咨询。

五、服务流程

(一)按照县水务局统一部署,制定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水法宣传教育计划;

(二)采取多种形式,主动送法服务;

(三)利用单位门户网站,开办专栏,并配合新闻媒体,开展水利普法宣传。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31、集中供水

一、办理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确定集中供水事项;

2、镇水利站编制集中供水实施方案,报县饮水办批准;

3、进行招投标;

4、村委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5、竣工验收;

6、签订供水运行管理协议。

六、服务时限

按流程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3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六、(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病险水库加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按照“事权一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管大型水库责任主体在省,市管大中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市政府,县、镇(镇)管中小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县、镇(镇)政府。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水库建设年代久远,运行时间较长。

五、服务流程

1、申报本镇范围内需除险加固的水库项目;

2、成立镇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局;

3、对病险水库进行勘察设计,制定病险水库加固项目;

4、病险水库加固项目交由县水务局审批;

5、实施招投标;

6、竣工验收,交由镇村管理。

六、服务时限

按流程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33、防洪教育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  有组织、有计划的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教育工作;    
  2.  加强防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汛减灾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34、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的审核

一、办理依据

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镇(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镇(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2、《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镇(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情况,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第二十四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组织财政、水利等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镇(镇)人民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具体补偿金额张榜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由镇(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蓄滞洪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补偿凭证、身份证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五、服务流程

1、调查摸底:组织人员对需补偿人员进行摸底调查;

2、制定方案: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制定具体补偿方案;

3、公示:由村居委会张榜公布;

4、发放补偿金。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35、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一、办理依据

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镇(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2、《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镇(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以下简称居民财产)逐户进行登记,并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镇(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蓄滞洪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调查摸底:组织人员进行摸底调查;

2、公示:由村居委会张榜公布;

3、建档立卡:逐户登记造册建卡。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36、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设立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镇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服务流程

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标志以明确保护区边界,进行警示和提醒,保护饮用水源。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37、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调查摸底:洪涝灾害发生后,组织人员对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进行全面摸底;

2、制定灾后重建计划;

3、根据救灾预案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灾后重建。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38、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灾害发生后,织人员对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进行全面摸底;

2、广泛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发动群众自救;

3、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抗旱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39、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材料补助对象向所在镇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镇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出资方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补助对象向镇镇提交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服务流程

镇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材料。

六、服务时限

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40、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

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退耕还林工程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植树造林意识,营造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6178997

 

41、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退耕还林有关村民。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

(二)受理: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

(三)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对于需要接受退耕还林工程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6178997

 

 

42、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森林防火预防、扑救、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森林防火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6178997

 

43、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办理依据

1、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全文)

2、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的通知》(林改发〔2011〕2号)(全文)

3、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依法组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在自愿联合的前提下,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也可以依法以资金、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折资折股入社。

2、制定章程。设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根据“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依法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

3、依法登记。设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6178997

 

 

44、宣传和组织植树造林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2、《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身体健康,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镇镇居民。

五、服务流程

制定本地开展植树造林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林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植树造林。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6178997

 

45、林业技术培训、指导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镇镇林业工作站的政策宣传、资源保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作用。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健全林业推广和服务体系,镇镇林业工作站是对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

3、《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要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化的技术知识,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保证质量。

4、《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总则:林业站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组织和指导农村林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

5、《森林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二、承办机构

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摸底登记参加培训及指导人员;

2、制定培训、指导工作计划;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指导。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6178997

 

 

46、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做好对社会化防治的指导,积极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和积极的政策支持。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区、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3、《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二、承办机构

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需要提供林业有害生物趋势预报的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或警报,并提出防治建议。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6178997

 

47、退耕还林补助费的发放及公示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为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

二、承办机构

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实施退耕还林的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林业站现场验收;

3、上报县林业局审核;

4、县林业局审核通过后委托镇政府发放补助费;

5、公示相关情况。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县林业局审核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6178997

 

 

48、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2、《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二、承办机构

镇招商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编制宣传方案:编制宣传方案,选择宣传形式,如节能宣传周、公益节能宣传、墙改知识竞赛、墙改政策宣贯等。

2、准备宣传资料:准备宣传画册、网络链接、知识问卷、政策答疑等形式的宣传资料向公众发放。

3、举办宣传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宣传活动预告,定时定点举办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65395500

 

 

49、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镇(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招商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制度、规程和标准,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和取费标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各级电力企业预算管理,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中,与年终考核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和同奖惩。定期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并将对策和措施纳入到政府工作计划。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65395500

 

50、组织开展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3、《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3.《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围绕环保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雾霾、核电、化工、垃圾、辐射、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热点、焦点问题,每年组织编写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策划制作宣传挂图、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动漫和微电影,不断提升各类环保宣传品的质量,增强艺术性,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

二、承办机构

镇招商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发动:每年4月初结合环境日中国主题制定活动方案。

2、实施: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分类分步实施,务求上下联动,形成规模效应。

3、总结:根据活动开展情况总结上报县环保局。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65395500

 

 

51、领取基本养老待遇人员领取养老金

资格认证

一、办理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城居保和被征地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参保人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人社局城镇居保中心下文件通知开始进行资格认证工作

2、人社所工作人员在系统中导出资格认证表格,下发各村,以村为单位进行资格认证

3、村里人社信息员通知需要进行资格认证的领取人员带身份证到村进行资格认证

4、人社所工作人员汇总各村资格认证表格,录入信息,将资格认证汇总表以纸质档形式上报城镇居保中心

5、城镇居保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52、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农商行存折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参保人带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折到镇人社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人社所工作人员将参保人信息录入系统,将材料以纸质档形式上报县城镇居保中心

3、县城镇居保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53、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镇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镇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变更表、变更信息相关资料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参保人向镇人社所提出要变更的项目,并提出书面申请;

2、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及参保账户到镇人社所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3、人社所工作人员收下申请及材料,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系统中进行对应项目变更,然后将材料及申请以纸质档形式上交城镇居保中心;

4、城镇居保中心工作人员对照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54、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二、承办机构

镇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死亡注销:注销表、参保人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继承人存折复印件。

2、购买职工保险注销:注销表,退休证、身份证、农商行存折复印件。

3、购买失地保险注销;注销表,身份证、农商行存折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镇人社所录入信息,登记电子表、打印交接回执;

2、本人签字、盖章后上报人社局。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55、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兑现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与内控、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第七条: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待遇领取表,身份证、户口本、农商行存折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镇人社所录入信息,登记电子表、打印交接回执;

2、本人签字、盖章后上报人社局。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56、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查询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镇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2、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皖社险〔2016〕2号)第四条: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权益告知活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内容告知本人。经办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告知参保人。参保人员可直接到经办机构、镇镇(街道)事务所打印《XXXX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附件5);村(居)委会应为参保人员查询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支持。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参保人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告知参保人。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

 

57、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2007〕52号):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资金审核和资金征缴关。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参保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存折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村居公示申请,收集相关复印件,公安、国土、农委等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材料。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58、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兑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2007〕52号):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资金审核和资金征缴关。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按规定参保缴费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

六、服务流程

需要办理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到龄领取待遇手续。

七、办理时限

每月15号之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59、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2、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镇镇(街道)事务所。

3、镇镇(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补缴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镇人社所录入信息,登记电子表、打印交接回执;

2、本人签字、盖章后上报人社局。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60、就业登记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87号)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新招录员工的用人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劳动用工合同,个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员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镇人社所提交申请;

2、审核:经办人员将对申请人员情况及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上报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发放: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证后直接发放,镇受托分解发放。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61、失业登记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表,解聘合同,若解聘合同日期超过三个月,社区提供失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收齐材料报县局审批,通过后进阳光网办就业系统申请失业,然后审批通过。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62、社会保障卡发放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簿。

五、服务流程

参保人员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到发放点申领。没有二代身份证的参保人员,须先办理二代身份证再进行申领。16岁以下的参保人员没有二代身份证的需携带户口本。申领时首先读取二代身份证,核实申领人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照片),工作人员将有关数据输入计算机并打印申请表、采集申领人指纹,申领人对打印出的申请表上的信息逐一核对并签字确认。申领完成后,申领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取卡凭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63、就业援助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街道、镇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解聘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援助申请表,公示表。

五、服务流程

1、建立专门台账登记就业援助对象;

2、收集有关资料提交县人社局审批;

3、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64、就业救助与就业服务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提供相关救助证明。

五、服务流程

核实信息登记,免费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6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

五、服务流程

参保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至医保代收社区参保。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66、《就业失业登记证》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镇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两张两寸证件照。

五、服务流程

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申请,然后在审核发放,最后打印盖章。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67、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街道办事处、镇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戒毒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戒毒(康复)人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难以实现就业或生活困难。

五、服务流程

1、调查摸底:镇政府人社所通过采取走访调查的方式对辖区内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其就(失)业情况和家庭生活情况,并登记造册,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建立就业援助实名制台账。

2、分类帮扶:对纳入就业援助帮扶的戒毒(康复)人员,结合其实际所需帮扶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实行分类帮扶: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宣传、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等就业服务及劳动保障信访、监察、维权服务;及时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落实就业岗位;对有培训愿望的戒毒(康复)人员要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帮扶服务。

3、落实扶持政策: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或招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要积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及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

4、动态管理:对已登记的就业援助对象开展回访,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68、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

一、办理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

3、有劳动就业能力;

4、有劳动就业需求;

5、具有镇镇户籍。

五、服务流程

(一)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为用人单位享受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发布残疾人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五)组织开展街道(镇镇)、社区(村)基层残疾人就业指导员业务培训;

(六)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养和职业康复劳动提供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

(七)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行为观察跟踪服务,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性服务;

(八)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制度,协助残疾人职工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劳资关系,指导用人单位建设方便残疾人职工的无障碍环境;

(九)为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十)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城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中心和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点,发布辖区残疾人就业信息综合数据和分析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数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69、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一、办理依据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确定具体时间》(皖人社秘〔2016〕79号)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收据和银行卡账号。

五、服务流程

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申请,然后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70、公共就业服务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三十一条街道、镇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建立基层服务窗口,需要求职的劳动者提供个人基本信息。

五、服务流程

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承担上级部门的其他就业服务安排。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63233

 

7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度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缴。具体收缴方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

二、承办机构

镇农合办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户口本。

五、服务流程

到村(居)委会购买,或由村居工作人员上门收缴,以户为单位缴纳新农合基金,并出具收款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13965405091

 

 

72、新农合报销(含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

一、办理依据

《广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二、承办机构

镇农合办

三、服务对象

新农合参保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身份证、出院证、住院预缴金单据。

五、服务流程

(一)患者携带身份证在院门诊就诊;

(二)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住院的,开具入院证办理入院手续;

(三)患者到科室就诊,医务人员核对患者人证件是否一致;

(四)出院时病人携带身份证、出院证、住院预缴金单据到出院窗口办理医保即时结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5405091

 

73、“送戏进万村”活动宣传

一、办理依据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5〕56号)。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5418899

 

74、文化站免费开放服务

一、办理依据

《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依据所需服务类型提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5418899

 

75、农家书屋运行维护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4号)。

3、《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民生办〔2016〕1号)。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本村村民有阅览和借阅图书的权力,并实行免费借阅。

2、借还图书需进行登记,并详实填写,以便联系。

3、实行开架借阅,阅览后应将图书放回原位。借阅时应出示“借阅证”进行登记,办理借阅手续。

4、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书屋设施及配发的公用设备和图书、报刊及音像资料。

5、凡配发的图书、报刊必须详实分编登记造册并及时向市“农家书屋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报清单及读者借阅动态。

6、做到“防火、防盗、防尘、防潮”及防止一切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个人财产安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5418899

 

76、科学文化知识普及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镇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制定宣传普及方案,利用各种平台渠道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宣传普及,强化社区阵地建设,开展多种活动。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5418899

77、组织指导文化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镇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程序

1、申请人到镇文化站领取文化场所审核登记表,并如实填写。

2、镇文化站接到登记表后,一周内到现场核实经营场所,并加具体意见。

3、将登记表连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履历、任职资格证明、场地证明、申请报告、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文件、管理制度等资料,报县文化局审批。

(二)组织全镇重大艺术性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收集整理民间文化艺术遗产。

六、服务时限

正式受理后,材料齐全当日受理当日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5418899

 

78、配送公共文化资源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镇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建立公共文化配送机制。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充分利用本地文化及人才资源,使配送向村居延伸;

2、实现文化配送的主体多元化;

3、让群众享受点对点的服务。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5418899

 

79、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镇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借阅凭读者证办理。

五、服务流程

凭读者证免费借阅图书。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5418899

 

80、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镇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读者证。

五、服务流程

办理读者证-登录网站-选取服务类型-获取服务。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5418899

 

81、提供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帮助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

1、申请人申请书(现场填写);

2、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3、出资修缮的政府有关部门签署的修缮情况说明及意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文物以及文物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事办申请。

2、镇文化站受理,对文物进行检查,可以修缮的及时进行修缮,无力修缮的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5418899

 

82、全民健身设施建设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社区(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加大资金投入,配套完善全民健身设施。要按照“一市一馆、一镇一中心、一村一场”的目标要求,加大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投入,充分发挥项目带动效应,促进全民健身运动持续发展。要保证每个村至少有一个健身广场,社区、居民小区要有健身路径和健身小广场。同时,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入健身场馆建设,大力发展体育产业;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体育市场的开发,从而在更大更广的程度上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5418899

 

83、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按照《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修。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5418899

 

84、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加强宣传,营造全民健身舆论氛围;

2、推进全民健身设施建设;

3、组织各种体育健身活动。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65418899

 

85、高龄津贴发放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二、加快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宣政[2012]l7号)。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凡具有镇镇户籍,且在要求截止日期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新增人员的申报。新增适龄老人津贴的申报须填写《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以及3张本人1寸照片。

2、变更人员的申报。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的津贴标准变更,须填写《高龄老人津贴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死亡和迁出人员的核减。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后或户籍迁出本县的,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经核实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户籍迁出信息报所在镇民政所,由镇民政所填写《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一式三份。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在村或社区办理申请,各村(社区)协助其准备相关材料并上报民政所办理;

2、受理:镇民政所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民政所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4、发放:审批结束后,由县民政局通过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存折统一打卡发放津贴资金。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86、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老年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1张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

二、承办机构

民政部门

三、服务对象

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一寸照片3张。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民政窗口办理,现场发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87、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

一、办理依据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镇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所需证明等相关资料。

五、服务流程

1、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

2、出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并加盖公章的低收入证明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

3、填写《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审批表》,经社区(村委会)初审、镇镇复审、县老龄办审批后,报市老龄办备案。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88、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镇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镇残联

三、服务对象

需要长期护理的重度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具有本镇户籍;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且残疾等级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

3、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材料: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2、居民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复印件;

4、长期照护证明材料(村、社区提供的长期照护证明,须附上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票据等)。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残联办理申请;

2、受理:镇残联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残联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残联初审,县残联初审合格后上报于县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89、农村五保供养金发放

一、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

五、服务流程

1、书面申请;

2、受理: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公告;

3、审核:镇镇审核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4、决定:县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给付。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90、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发放

一、办理依据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优字〔2011〕109号)精神规定,政策实施的对象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表、一寸照片。

五、服务流程

1、身份认定: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民政所统一调查核实、审定上报,由县民政局进行会审认定;

2、档案建立: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3、补助发放。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91、符合条件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

一、办理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分别规定:对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镇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身份认定: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民政所统一调查核实、审定报,由县民政局进行会审认定;

2、档案建立: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3、补助发放。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92、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文件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烈士子女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五、服务流程

1、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镇镇、街道办事处复核(复印件核对后需盖章确认),并做好登记表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将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信息采集表、人员花名册等材料上报民政局优抚股,待局里审查结束后再将个人证件原件退还申请人;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本人。

3、会审认定:民政局成立审核小组,对各镇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逐个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93、带病回镇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发放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带病回镇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镇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镇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带病回镇退伍军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身份认定: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民政所统一调查核实、审定上报,由县民政局进行会审认定;

2、档案建立: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3、补助发放。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94、义务兵家属和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

一、办理依据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1.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三十二条:“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军人户口簿;

2、军属的个人账户;

3、开户人户口簿、身份证;

4、入伍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要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五、服务流程

义务兵入伍后,其家属应持入伍通知书等上述申报材料到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登记,镇汇总后上报区县民政局,由区县民政局根据征兵部门提供花名册及入伍通知书,按照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进行发放。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95、优抚对象困难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将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设立精神抚慰工作专项经费。

2、在“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或党和国家有重大政策出台时完善走访慰问活动。组织3次以上优抚对象代表座谈会,宣讲形势变化和方针政策,倾听优抚对象意见及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服务时限

活动日开展时限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96、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复退军人短期疗养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1〕113号):“一、入院疗养对象。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

(省里每年均下达计划,为年度例行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

五、服务流程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镇民政所考察,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2、县民政局审批通过后通知相关疗养单位;

2、疗养单位安排疗养时间,提前一周通知镇民政所;

4、镇民政所通知对象参加疗养活动。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97、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五十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组建优抚对象联络员队伍;

2、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3、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宣传和总结。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98、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个人申请书、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包括户主、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残疾证、重大疾病诊断书等致贫因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

2、受理: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受理后,进行家庭收入测算,填写《入户调查表》,镇镇政府组织村(居)开展民主评议;

3、上报:对经调查、评议确认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城镇居民最低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

4、公示:符合条件的,镇镇政府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

5、县民政局对镇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上报户数的30%进行抽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填写并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在对象居住地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99、医疗救助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户;

3、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4、城镇低收入家庭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救助病种:

(一)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受病种限制。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大病、重症慢性病或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才能实施医疗救助。

(三)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大病、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尿毒症等。

1、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低保、五保、残疾证等;

2、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或规范的住院医疗费票据;

3、个人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民政所办理申请;

2、受理:镇民政所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

3、上报:镇民政所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残联审批。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00、临时救助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由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

3、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5、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6、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镇镇(街道)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

2、受理:镇镇(街道)工作人员组成核查组,开展入户核查。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镇镇(街道)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居住地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3、发放: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进行打卡发放。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0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七条“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低保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网站公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02、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三、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原则上,鼓励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直接按政策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救助。对已经开展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网站公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03、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供养人因工死亡证明;

2、被供养人与供养人系上述办理依据2中亲属关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医学、法律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被供养人提供上述材料到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

2、受理: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办理:经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属实的,开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属实,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04、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

初审转报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关于印发<2016年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四)项目管理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残联审批。

二、承办机构

镇残联

三、服务对象

贫困白内障患者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现为镇镇户籍;

2、患有白内障;

3、家庭贫困(低保、低收入患者优先救助)。

五、服务流程

(一)筛查

  1.  要求

(1)镇残联对本地白内障患者登记造册;

(2)通知贫困患者本人到县人民医院自行筛查(在规定筛查时间内免费,规定时间外自费)。

(二)纸质申请

患者本人凭筛查结果到镇残联登记、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向镇残联递交以下材料:1、经筛查可以手术的通知单;2、个人免费手术的申请报告(手写);3、家庭贫困证明(低保证或民政所出具的证明);4、二寸免冠照片一张;5、在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填写《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申请审批表》;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由镇残联以镇镇为单位报送以上相关资料到县残联申请免费手术。

(三)审核、手术实施时间

1、审核时间

镇残联及时上报县残联审核,县残联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县级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2、手术实施时间

具体另行通知。规定期限内,经县人民医院复查符合手术指征和县残联审核同意免费手术的患者可以预约时间自行到县人民医院实施手术。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05、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12〕1号)附件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三、申请与审批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二、承办机构

镇残联

三、服务对象

贫困精神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持有二代精神残疾证,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

1、个人申请书;

2、医院诊断书;

3、精神类药物发票;

4、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困难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残联办理申请;

2、受理:镇残联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残联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残联审批。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06、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象

登记申报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二、承办机构

镇残联

三、服务对象

贫困残疾儿童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康复训练救助申请审批表;

2、残疾儿童一寸照片四张及电子档;

3、儿童户口本及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三份);

4、残疾人证或二级以上医院相关诊断病历(与审批表类别相同)(三份);

5、低保证(要有年审记录)或镇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三份含一份原件);(是低保户一定要低保证复印件)

6、定点康复机构接收函(三份含一份原件);

7、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四份全部是原件)。

五、服务流程

1、贫困残疾儿童家长书面申请;

2、经村居委会审核后加盖公章报送至镇民政所;

3、经镇残联审核后报至县残联,县残联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审核后确定救助名单。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07、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出具经济状况

证明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向当地镇镇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书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审查:承办科室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

4、决定:作出准予确认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08、适当提高重残、多残、特困残疾人

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范围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民政所办理申请;

2、受理:镇民政所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民政所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09、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办

一、办理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或代理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所在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受理:镇民政所接受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符合条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

2、初审:镇民政所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审查核实,并初审向镇政府报告;

3、转报:经镇政府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4、送达:将县民政局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并协助办理入院手续。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县民政局审核批准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10、出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证明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镇、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镇、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承办机构

镇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加盖村委会公章和镇镇民政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2、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学生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学生名字不得涂改。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望学校照顾”字样。

五、服务流程

1、农村户口学生需盖齐所在村委会和镇民政所公章后到县民政局加盖公章。

2、城镇户口学生需盖齐父母(其中一位)单位公章和镇公章后到县民政局加盖公章。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11、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九条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第二十二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评估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用于下列事项:(一)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四)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五)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六)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评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3、村公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镇民政所审核。镇民政所在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5、镇民政所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12、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

一、办理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汇总捐赠和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公布。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13、5.12防灾减灾日宣传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电【2016】)27号)第一、第二:一、突出“减少灾害风险建设安全城市”主题,扎实开展防灾减灾活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呈日益加大的趋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综合减灾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统筹考虑防灾减灾问题,结合“减少灾害风险建设安全城市”这一主题,着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要建构筑物和场所等的设防水平,加强城市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增强城市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为构建安全宜居城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农村的防灾减灾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活动。二、不断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建立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长效机制,以城镇社区、学校、机关、厂矿企业等为平台,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创新活动形式,进一步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发挥各类科技馆、体验馆、重特大自然灾害遗址等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向社会公众普及灾害风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确保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咨询:接受群众咨询,普及防灾减灾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培训:深入社区、农村和社会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提升群众防灾减灾能力。

(三)社会化宣传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媒体曝光隐患,报道防灾减灾安全工作,表彰先进个人或集体,呼吁全社会关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14、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第四条,第一款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留守儿童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及时掌握基本情况;

2、确定联络人,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3、协调学校加大关爱保护力度;

4、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15、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补助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 版)>的通知》(皖卫农〔2013〕19号):七、其他规定(五)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

2、《关于印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09〕4号):决定对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一、补助对象和项目(一)补助对象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下肢残疾人及7周岁(含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二)补助项目持证肢体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和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

二、承办机构

镇残联

三、服务对象

各镇镇持证的听力残疾人或下肢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个人身份证明

3、残疾人证。

五、服务流程

1、受理:接受服务对象书面申请;

2、初审: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

3、转报:向县残疾人主管部门转报;

4、送达:及时通知当事人县主管部门审核结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16、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承办机构

中小学

三、服务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村居出具的贫困证明,户口簿。

五、服务流程

1、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

2、镇镇人民政府审核;

3、符合条件的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0237

 

 

117、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条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镇、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广泛发动宣传;

2、对优抚对象进行摸底,建立档案;

3、发放优抚资金,组织开展“八一”和春节组织优抚对象开展座谈、上门走访慰问。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18、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一、办理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镇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2寸照片;

3、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4、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5、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民政所办理申请;

2、受理:镇民政所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民政所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4、发放:审批结束后,由县民政局通过县农商行统一打卡发放津贴资金。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19、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

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镇残联

三、服务对象

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表;户口簿;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村居提出申请;

2、村居初审提交镇民政所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县残联审批;

3、审批通过后进行医疗救助。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20、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老年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表;户口簿;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村居提出申请;

2、村居初审提交镇民政所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审批后结果通报镇民政所;

4、救助金发放。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21、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

救助

一、办理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镇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

五、服务流程

1、救助站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受助人员个人信息;

2、救助站通过全国救助寻亲网、当地报纸及新媒体平台等渠道为受助人员发布寻亲公告。

六、服务时限

入站后24小时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22、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镇残联

三、服务对象

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表;户口簿;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村居提出申请;

2、村居初审提交镇民政所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县残联审批;

3、审批通过后进行医疗救助。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23、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皖民救字〔2015〕148号)第六条  农房保险由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第七条  组织农户投保时,组织单位应填写投保清单提交保险公司,并将投保清单导入核心业务系统。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县、市、区,镇镇、街道,村、社区门牌)、房屋结构类型和面积、是否属于三类人群(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保险起期、保险止期、银行账号(农户“一卡通”账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组织农民投保的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对当年新增或退出的参保农户信息要作出说明并予以公示。

二、承办机构

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库区农户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配合承保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短信平台等媒体,深入镇村广泛宣传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2、强化对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被保险人因灾损失、承保机构履行协议的及时性、赔付金额的合理性以及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24、爱心圆梦

一、办理依据

《关于上报“栋梁工程圆梦大学”助学活动受助学生名单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镇团委

三、服务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大学录取通知书。

五、服务流程

1、调查摸底: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全面摸底;需申请帮扶的学生本人向常住镇团委或所在学校团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核:由学生所在镇镇或学校进行初审,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结合申请对象实际情况评定受助学生,并将初审结果汇总,提交县爱心助学领导组办公室成员单位、镇镇及学校团委、第三方志愿者协会及部分社会爱心人士代表进行联合复审,确定帮扶对象名单。

3、公示发放:复审认定的资助名单在学生所在镇镇、毕业学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名单,统一发放助学金,并将发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服务时限

活动日开展时限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25、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及名单公示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镇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镇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镇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老农民技术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书,证明材料,人证或物证,身份证,户口本。

五、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镇农服中心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农服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受理登记。镇农服中心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初审公示。镇农服中心应集中收集本镇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镇农服中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镇农服中心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镇农服中心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镇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农服中心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镇农服中心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六、服务时限

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26、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及名单

公示

一、办理依据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镇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镇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镇(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老兽医技术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书,证明材料,人证或物证,身份证,户口本。

五、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镇农服中心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受理登记。镇农服中心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初审公示。镇农服中心应集中收集本镇镇(街道)农村老兽医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镇农服中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镇农服中心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镇农服中心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镇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农服中心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镇农服中心将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六、服务时限

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27、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名单公示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第八条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条镇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老农机手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书,证明材料,人证或物证,身份证,户口本。

五、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镇农服中心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拖拉机手。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受理登记。镇农服中心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初审公示。镇农服中心应集中收集本镇镇(街道)农村老拖拉机手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镇农服中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镇农服中心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镇农服中心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镇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农服中心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镇农服中心将辖区内农村老拖拉机手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六、服务时限

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28、特色种养业扶贫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把扶贫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聚焦7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围绕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以促进贫困户增收为核心,以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为总抓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以倾斜扶持为支撑,充分尊重贫困村、贫困户意愿,有效利用贫困地区农业特色资源,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发展特色种养业,促进农业增效、贫困人口增收。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扶贫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村(居)提供扶贫户证明材料,种养证明。

五、服务流程

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短信平台等媒体,深入镇村广泛宣传,建立贫困户档案资料,有针对性的进行技术指导。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29、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

一、办理依据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3、《关于加快推进宣州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宣区政〔2015〕5号)“鼓励村组干部、外出务工农民、农技人员、农村经纪人以及退伍军人、返镇大学生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引导专业大户通过扩大种养规模,提高种养水平和效益,形成独具特色、发展各异的经营模式,不断提升家庭农场经济效益。”。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县内家庭农场法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表,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宗地图或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服务流程

1、镇农服中心进行初审;

2、县农委验收;

3、公示结果。

六、服务时限

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30、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工程。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1〕122号)“市农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根据评审结果向全市公布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4、《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宣区政〔2013〕63号)“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全区优秀农民合作社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表,营业执照,财务报表。

五、服务流程

1、镇农服中心进行初审;

2、县农委验收;

3、公示结果。

六、服务时限

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31、组织农民参加新型农民培训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民生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6〕1号)“新型农民培训实施办法:各市、县农委会同财政部门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督导和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对项目县、项目县对培训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监管。”。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新型职业农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村(居)推荐,种养规模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摸底登记参加培训人员;

2、制定培训工作计划;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

六、服务时限

1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32、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荐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调整、认定和评选工作的通知》(皖农产办函〔2016〕3号)“七、有关事项:(一)各市须于2016年3月28日前完成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调整、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认定、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审核和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工作。”

2、《关于开展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核工作的通知》(宣农产办[2015]3号)第二条新增替补龙头企业考核申报“替补申报省级龙头企业,重点在近两年来成长速度快、规模较大、体现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企业中申报认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本条件:在宣城市内正式注册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含招商引资企业),具有较强的产业牵动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能力,优先考虑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年销售产值(营销额)达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3、《关于加快推进宣州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宣区政〔2015〕5号)“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集中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推进龙头企业聚集发展,努力实现农产品强区目标。”。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林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镇农服中心进行初审;

2、县农委验收。

六、服务时限

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33、县级休闲农业与镇村旅游示范点推荐

一、办理依据

1、《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镇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3]1号)三、申报程序(二)示范点申报程序1.休闲农业经营点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自愿向县级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镇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2、《关于开展2015年宣城市休闲农业与镇村旅游精品线路评选活动的通知》(宣农办〔2015〕 139号)“一、推荐要求与方式:由各县市区农委牵头组织,以省级以上休闲农业与镇村旅游示范点、星级示范企业、农家乐为重点,区内著名旅游景点为节点,民俗村、美好镇村为点缀,组合成1-2日行程、富有地方特色的精品线路,并填写《2015宣城市休闲农业与镇村旅游精品线路推荐表》(见附件)。精品线路基本要求:1、要有一个明确名称和主题;2、有与本休闲农业与镇村旅游线路名称及主题相一致的景点、景区和服务内容;3、突出地方特色;4、以专项旅游线路为主;5、有明确的线路安排。”

3、《关于加快推进宣州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宣区政〔2015〕5号)“支持发展观光休闲农业,建设一批可观光、采摘、体验农作、享受镇土情趣的综合性观光休闲农业区”。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休闲农业经营主体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照片,证明材料等。

五、服务流程

1、镇农服中心进行初审;

2、县农委验收。

六、服务时限

1-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34、提供良种选育和生产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个人选育和开发新品种,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选育新品种应当注重多样性、优质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相对稳定的良种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照片,证明材料等。

五、服务流程

加强对异地育种、鉴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相对稳定的良种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

六、服务时限

2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35、节水抗旱知识宣传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照片,证明材料等。

五、服务流程

向村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六、服务时限

2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665639991

 

136、组织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养殖个体户。

五、服务流程

  1.  接收:镇镇人民政府和镇兽医站接收发生三类动物疫病的养殖场和养殖户的报告。

2.查找:镇镇人民政府和镇兽医站积极查找发生三类动物疫病的养殖场和养殖户中的动物病因,建议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3.救助:镇镇人民政府和镇兽医站强制实施隔离、扑杀、消毒、紧急免疫,限制动物产品出入,组织纺织与净化。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37、动物疫病防治的知识宣传

一、办理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镇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照片,证明材料等。

五、服务流程

宣传防治动物疫病知识以及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38、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一、办理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镇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镇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照片,证明材料等。

五、服务流程

监督检查,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六、服务时限

1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39、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指导恢复农业生产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镇、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40、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镇(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镇(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服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村(居)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五、服务流程

镇农业站调查、记录,进行技术指导,县农委换证。

六、服务时限

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5956372091

 

141、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 五项重点中第(十九)提出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及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

2、《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第四章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十四)条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项目。

3、《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新生儿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6】379号)各级卫计委与民政,妇联等多部门联系,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培训和叶酸发放工作,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服用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镇户籍及流动人口中的待孕妇女。

五、服务流程

1、镇计生办人员负责将叶酸分发到各村卫生室,指导村妇干规范科学发放并进行监督。

2、村妇干负责了解本村育龄妇女的孕育情况,负责本村的叶酸发放和随访管理。

3、做好叶酸发放登记工作及随访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4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

1、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五、服务流程

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六、服务时限

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对材料齐全,经核实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发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4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育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

五、服务流程

经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镇审核,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4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

3、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4、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

五、服务流程

拟离开户籍所在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六、服务时限

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对材料齐全,经核实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发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45、计划生育药具发放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镇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镇级”包括镇(镇)和街道办事处。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育龄夫妻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

五、服务流程

1、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镇计生服务所登记

2、服务所工作人员审核信息,免费发放。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46、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镇(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服务流程

(一)本人申报;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六)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六、服务时限

每年1月15日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47、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独生子女年龄不满16周岁,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我县户籍的农民或无用工单位城镇居民(含夫妻双方均为下岗人员)。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服务流程

年初持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前往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社区)登记。

六、服务时限

每年一次性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48、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一、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项目目标。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计划怀孕夫妇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

五、服务流程

本人持身份证、结婚证到指定机构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49、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圆梦行动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相关手术医疗费用发票、申请表、户口本。

五、服务流程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为了实现再生育,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按照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给予报销。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50、计生困难家庭-大病救助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镇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表、相关医疗费用发票、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51、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节日慰问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六、服务时限

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52、长效节育奖励资金发放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体系的意见(广政[2017]59号)

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后,对自愿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民或城镇纯居民,双女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对象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后,自愿上环或皮埋的对象,给予200元节育奖励;自愿落实人流、引产补救措施的对象,分别给予500、1000元补助。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长效节育手术证明。

五、服务流程

镇计生办负责对避孕节育手术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资金由所在单位或镇镇人民政府承担,上级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六、服务时限

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53、卫生计生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三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接受卫生计生相关的投诉、举报、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回复。公布卫生计生相关政策,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提供电话、平台咨询服务。对群众需要办理事项给予协调。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免费提供现行卫生计生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5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与管理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镇内有需求的流动人口。

五、服务流程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六、服务时限

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55、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对确需实行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后,镇镇、街道(街道级社区、中心)人口计生部门方可办理出具。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

五、服务流程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56、婚育情况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已婚育龄妇女出具),村(居)提供的婚育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

2、受理: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审核后上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操作系统。

3.发放:当场发放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57、人口基金救助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特别扶助家庭、当年考取大学的计生困难家庭新生、落实结扎手术的二女户家庭、患大病的计划生育家庭、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等(资助、救助对象具体条件按省每年要求各项目内容不同有所变化)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摸底表》、《申报表》、评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育证明、家庭困难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等;

2、另外根据具体项目不同,还需提供相应的病历、大学录取通知书、特扶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失业证、子女死亡证明等。

五、服务流程

1、摸底调查;

2、本人申报;

3、村(居)计生协评议并张榜公示;

4、镇镇(社区)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计生协复查审核、确认并备案,并上报省人口基金会;

6、省人口基金会审核、备案、下拨救助基金;

7、县计生委打卡发放。

六、服务时限

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58、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11、推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2)建立紧急救助.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在项目人群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户口簿。

五、服务流程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59、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贫困妇女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对辖区贫困育龄妇女进行摸底调查;

2、协调有关部门对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60、生育服务登记卡发放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  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生育对象(除生育审批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1张;

夫妻双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村民委员会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对本省户籍的,在5个工作日内;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户籍的,当事人身份、婚姻和省外一方婚育信息等证明材料提交齐全的,办证单位及时完成审核并向省外一方户籍地发送协查请求,自接收省外一方户籍地反馈信息之日起,镇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对材料齐全,经核实符合生育条件的,及时发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61、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

人员救助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服务流程

1、符合补助对象的家庭人员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申报表》,并附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均为复印件);

2、村(居)计生协审议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所在镇计生办;

3、镇计生办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计生部门。

4、县计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市计生协;

5、市计生协抽查汇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省人口基金会审批确认。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62、恢复生育手术费补助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恢复生育手术受术者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手术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已领取的生育证、医院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提出补助申请。

2、受理:镇镇计生办审核材料。

3、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4、审核:镇镇政府进行审核批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63、孕情检查随访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三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已婚育龄妇女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持有《婚育证明》,并且在本镇居住半年以上,现在本镇居住的实行计划生育的 无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人员。对于采取长效措施的一年免费检测一次(采取绝育措施的除外);采取短效措施的一年免费检测两次。

五、服务流程

1、审核:镇计生服务所审核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

2、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实施孕情检查。

六、服务时限

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64、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孕妇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居住在本镇范围内的孕妇。

五、服务流程

1、镇计生服务所人员与村计生专干对本辖区内的已婚并已经登记的孕期妇女实施孕期每月访视一次。

2、根据访视结果对孕期妇女的情况进行整理以及跟踪。

六、服务时限

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65、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承办机构

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五、服务流程

1、已婚育龄妇女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服务所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报告单。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856348728

 

 

166、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第四条(四)款。

二、承办机构

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编制预防艾滋病宣传资料;

2、利用多渠道进行资料发放,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3、有针对性的开展知识讲座。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98480

 

 

167、组织公民献血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镇、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二、承办机构

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所有符合无偿献血条件且有意愿参与献血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献血证(参加过献血的公民)。

五、服务流程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镇、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献血者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对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98480

 

168、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二、承办机构

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妇女儿童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镇镇卫生院根据流程为育龄妇女提供婚前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2、镇镇卫生院按照规定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定期进行监控检查。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98480

 

169、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

二、承办机构

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2、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98480

 

170、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和传染病防治宣传

一、办理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镇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二、承办机构

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组织力量对传染病疫情进行信息收集和报告;

2、协助有关部门对人员进行分散隔离;

3、向居民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98480

 

171、镇村医生培训

一、办理依据

《镇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镇村医生进行培训。

二、承办机构

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镇村医生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取得镇村执业医生证照或拟从事镇村医生职业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1、摸底登记镇村医生从业人员;

2、制定镇村医生培训工作计划;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98480

 

172、预防接种服务

一、办理依据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承办机构

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需完成预防接种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一)问诊:工作人员对受种者个人史、疾病史等进行询问和了解,填写告知书,知情同意并签字,进行预约登记;

(二)登记、预约:录入并核对相关信息,如:姓名、性别、接种疫苗的种类、批次、接种日期等,并进行下一次疫苗接种相关信息的预约及告知;

严格掌握各类生物制品的接种部位、剂量、途径、禁忌症及注意事项。特别注意被接种对象的健康状况,了解有无禁忌症或过敏史。核对接种者姓名和本次接种疫苗后方予接种;

(三)接种:严格进行接种时的三查七对。查受种者,查接种证,查疫苗,核对受种者姓名,出生年月,免疫程序,疫苗品名,疫苗效期,接种剂量,接种途径;

(四)留室观察:种完毕应在接种证上填写接种时间,接种疫苗种类、批号及生产单位,并签名或盖章,嘱咐接种对象留在现场20~30分钟,观察有无接种反应再离开。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和2012年版)及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项目收费价格可登陆省物价局网站查询,查询网址可以就下面的地址登录进行查询。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6/05/xxgk_20160721534176.html

八、咨询电话

13956598480

 

173、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一、办理依据

《卫生部关于规范城镇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到2009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镇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镇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承办机构

镇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户口簿、有关病史。

五、服务流程

1、由镇卫生院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体系;

2、对60岁以上老人、妇女、儿童分别建档,实现一户一档;

3、做好定期随访及体检安排。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98480

 

174、健康教育

一、办理依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的通知》(卫妇社发〔2005〕11号):(一)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起以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动员、群众参与、法律保障为特点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运行机制。……(六)广泛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以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为农民送医药、送知识。加强农村流动人口和镇镇企业工人就业前健康教育培训。结合农村生态文明村镇建设,大力普及农村改水、改厕知识和技术,改善农村饮水和环境卫生状况。至2010年试点地区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60%;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50%。

二、承办机构

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一)利用宣城电视台播放健康教育公益广告;

(二)组织开展健康巡讲;

(三)为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树立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改善医疗环境、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和谐;

(四)针对艾滋病、结核病、地方病等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98480

 

175、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镇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调查;

2、制定方案;

3、实施。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598480

 

 

176、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补办

一、办理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已获证的食品经营企业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6807181

 

177、个体工商户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二、承办机构

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工商质监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工商质监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8110359778

 

17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换证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工商质监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工商质监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8110359778

 

179、民生工程食品安全快检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有关样品;

2、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

五、服务流程

1、制备样品;

2、检验样品;

3、保存数据及书面告知申请者。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8110359778

 

180、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公示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

二、承办机构

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个体工商户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一)登记事项;(二)登记依据;(三)登记条件;(四)登记程序及期限;(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8110359778

 

181、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阅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承办机构

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提供:(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8110359778

 

182、食品安全宣传周

一、办理依据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集中报道。

二、承办机构

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和每年确定的活动主题,联合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协会等组织参与,举行活动启动动仪式;印制海报、宣传展板、科普知识手册等宣传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建设和完善工作,举办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设立相关咨询台,解答安全用药问题,发放科普知识宣传品和常用药品;在公共交通、公众活动场所、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体等投放科普宣传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用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8110359778

 

183、安全用药宣传月

一、办理依据

《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自2011年起,将每年的9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二、承办机构

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和每年确定的活动主题,联合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协会等组织参与,举行活动启动动仪式;印制海报、宣传展板、科普知识手册等宣传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建设和完善工作,举办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设立相关咨询台,解答安全用药问题,发放科普知识宣传品和常用药品;在公共交通、公众活动场所、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体等投放科普宣传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用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8110359778

 

184、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与举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二、承办机构

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消费者向消保机构递交文字材料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

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明确、具体的诉求。

五、服务流程

1、受理消费者投诉材料,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调查或检测鉴定;

3、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

六、服务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8110359778

 

185、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二、承办机构

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

六、服务时限

按照计划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8110359778

 

 

186、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6〕1号)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食品安全保障要求,食品安全保障任务由相应的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实施。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应急预案,

2、协调相关部门明确责任;

3、开展评估预查,防范到位;

4、全程监控,责任到位。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8110359778

 

187、开展“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

一、办理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的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一)确定每年“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内容;

(二)印发开展活动通知;

(三)协调志愿者参加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8110359778

 

188、协助查处传销行为

一、办理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2、建立信息员制度;

3、做好信息上报及协助查处传销行为工作。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3956606080

 

189、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第5号《关于做好2016年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消费者协会分会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纪念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18110359778

 

190、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二、承办机构

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的申请。

五、服务流程

(一)根据工作计划,确定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内容;

(二)协调组织社会组织或普法志愿者;

(三)印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的通知;

(四)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91、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志愿参加法制宣传。

五、服务流程

(一)确定“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内容;

(二)印发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三)协调组织普法志愿者参加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92、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

一、办理依据

省人大内司工委、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的意见》(皖人常字内司[2009]2号)精神,市人大内司工委、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每年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

二、承办机构

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感兴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一)确定每年“江淮普法行”活动内容;

(二)印发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的通知;

(三)协调普法志愿者参加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93、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安徽省“法律进镇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二、承办机构

镇综合执法中心、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线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镇司法所申请;

(二)受理:镇司法所宣传科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

(三)核实:镇司法所审核申请材料,协调相关牵头人员开展组织、开展活动;

(四)通知:镇司法所配合牵头人员将活动具体时间、场地、人数等相关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94、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

二、承办机构

镇综治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全体公民,将青少年、流动人口、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人员、有涉毒行为人员作为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人群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学校,帮助学生树立远离毒品、健康成长的观念。教育行政、禁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青团等部门、组织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按照《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要求,分阶段开设禁毒课程,切实做到教学计划、教学材料、课时、师资“四到位”,巩固“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成果;要积极推进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2、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社区,提高社区禁毒宣传教育服务能力。共青团组织要继续深化“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结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针对性地面向社区闲散青少年和进城务工青年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要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维权服务站、青少年维权服务岗、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等阵地,组织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及生活技能训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部门要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以社区为依托,针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城中村、城镇周边聚居常住人员、流动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行政、卫生行政、文化、公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要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禁毒宣传教育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配合开展“无毒社区”创建和社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要组织禁毒宣传教育辅导员、社区志愿者、禁毒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居民等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教育进社区活动,逐步壮大活跃在社区、热心禁毒教育和戒毒帮教的禁毒志愿者队伍。共青团组织要继续深化“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结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针对性地面向社区闲散青少年和进城务工青年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3、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家庭,完善家庭自我教育、自我防范功能。妇联组织要以“平安家庭”创建为依托,继续做好“无毒家庭”创建工作,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广泛开展面向家庭的禁毒教育,使毒品预防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进一步扩大“无毒家庭”覆盖面,积极引导家庭成员开展防范涉毒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推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毒品预防教育;要加强妇女禁毒协会和巾帼禁毒志愿者队伍建设,以单亲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涉毒家庭和妇女为重点,会同社区民警、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工作力量,深入居民家庭开展有针对性的禁毒教育和帮教活动;要利用家长学校和家庭文明指导中心等阵地,组织禁毒志愿者、家长、戒毒专家和青少年参加禁毒讨论会和培训班,提高家庭防范毒品意识,帮助克服家人吸食毒品的危机和困难。

4、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单位,帮助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认识和预防毒品危害。工会组织要继续深化“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行动”,利用健全的工会组织网络,引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强面向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创建“无毒单位”活动。

5、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场所,提高流动人口和戒毒人员抵御毒品能力。各级党委宣传、禁毒、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深入开展面向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要重点在公共场所推进禁毒“流动课堂”活动,广泛发动禁毒志愿者,采取流动宣传车、宣传小分队等形式,深入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以及繁华街区、交通枢纽、大型建筑工地等复杂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咨询和宣讲活动。

6、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镇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镇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镇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镇镇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088

 

195、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

一、办理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安全教育第四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安全教育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师生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按规定选聘法治辅导员;

2、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治教育。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196、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凭居民户口簿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197、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198、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199、出具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

基本材料:办案单位案件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00、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

基本材料:接处警记录。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01、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02、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或提供公民个人基本信息。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分局派出所办理申请。

2、受理:分局派出所受理后审核。

3、发放:分局派出所立即开具相应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03、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 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宣城市辖区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按照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分局派出所窗口办理申请,户籍民警受理后立即审核。

2、发放:分局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04、新生儿重名查询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2012)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查询并告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05、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二、承办机构

镇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有关部门或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工作证件。

五、服务流程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持申报材料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8602012

 

206、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一、办理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2、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

3、父母双方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

4、婴儿父母婚姻证明原件。

五、服务流程

1、关注并进入微信公众号“安徽治安在线”。

2、点击“便民服务”,再点击“身份证申办进度”进入。

3、输入受理号、验证码,点击查询,查看该受理号当前办证的进度情况。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07、国外出生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七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

3、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持外国护照的婴儿除外。

  1.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08、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证)换发、补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居民户口簿;对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内没有人像信息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有照片的旁证材料加以证明。如: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驾驶证,或行政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等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本人持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当场予以采像、采集指纹。

3、办结:30工作日之内辖区派出所发证,加快的15个工作日(省公安制证中心按申请人指定的收件地址)邮寄至申请人。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加快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皖价费(2004)346号。

收费标准:首次办理20元,补办40元,加快的由邮政部门收取邮寄费用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09、居住证换发、补发

一、办理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培训机构、救助站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培训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本人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2、受理,所属派出所社区民警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3、审核,派出所对审查结果进行审核。

3、审批,县(区)治安大队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批。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10、签发、收回居民户口簿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申报立户登记的,直接签发;

2、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重新签发;

3、遗失的,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申报。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11、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户主持身份证件来派出所补办。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12、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四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丢失户口迁移证的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补办2元;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13、家庭立户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镇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镇、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镇、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九条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房地产权证》;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分配的公房、公租房、廉租房,需出具申请人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发放的房屋使用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因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未备案的,须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免费,补办6元;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14、单位集体立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一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

二、承办机构

镇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

2、拟迁入人员身份证

3、户口协管员身份证

4、集体宿舍房屋产权或合法租住房屋合同(企业单位分户需提供)

  1.  引进人才证明或毕业报到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立户需要提供)。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15、学生集体立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向属地派出所申请学校集体户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

2、拟迁入人员身份证

3、户口协管员身份证

4、集体宿舍房屋产权或合法租住房屋合同(企业单位分户需提供)

5、引进人才证明或毕业报到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立户需要提供)。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16、社区集体立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三条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镇(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镇(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

2、拟迁入人员身份证

3、户口协管员身份证

4、集体宿舍房屋产权或合法租住房屋合同(企业单位分户需提供)

5、引进人才证明或毕业报到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立户需要提供)。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17、分户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四条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集体土地上的分户如省、市、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镇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申请人《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村(居)委会出具分家析产及居住情况证明并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2、首次免费,补办6元。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18、国内出生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五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

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别。

第十六条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且名下无房产,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高校学生子女申请材料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5)婴儿父母双方高校学生集体户户籍证明,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除外。

现役军人子女申请材料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19、公民死亡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镇、镇人民委员会。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二)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四)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八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医院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2、被注销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20、户口迁移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证明;

2、接收、录用单位出具证明;

3、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户口簿;

6、身份证;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8、成年子女未婚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21、直系亲属户口迁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夫妻间投靠;(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三)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直接办理。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2、首次办理不收费,补办收费2元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22、购房户口迁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证明);《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当场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出具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2、首次办理不收费,补办收费2元。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23、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迁移至当地。其他城市的迁移政策按照各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满一年);

3、人社部门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要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社区民警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补办收费2元。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24、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条 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大中专学生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

3、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学生在读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社区民警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补办收费2元。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25、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对退学、开除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大中专学生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2、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

3、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审核: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26、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大中专学生

四、申请材料

1、就业报到证、毕业(肄业)证明,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凭学校相关文件原件

2、集体户口簿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派出所20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5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市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审批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0563-6076110

 

227、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凡自愿来皖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大中专学生

四、申请材料

1、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原居民户口簿;

(3)户口迁移证;

(4)跨年度需出具未婚证明(本人是集体户口的不需要出具此项证明)。

2、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我市(现就业地)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单位证明;

(3)户口迁移证。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0563-6076110

 

 

228、人才落户办理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市级以上相关资格证书;

3、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要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免费,补办2元;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29、离婚户口办理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户办大厅)可以将其户口挂靠社区(行政村)集体户。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按法院判决结果,随抚养权人办理户口迁移。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户口簿;

3、身份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离婚证明;

6、本市无住房证明(市产权登记处出具)。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并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免费,补办2元;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30、户主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变更户主一般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四)户内其他成年人与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换发6元;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31、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出生日期的;(三)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性别的。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相关证明材料

3、户口簿

4、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本人持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民警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3、办结:条件符合,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派出所20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5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市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32、户口非主项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六条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  相关证明材料;      
  3.  户口簿;     
  4.  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  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免费,补办6元;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3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  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
  2.  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34、退出现役户口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退出现役军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3、安置地派出所与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35、出国(境)定居、加入外籍人员注销户口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出国(境)定居或加入外籍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定居港澳台注销户口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2、取得外国国籍、定居国外注销户口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他国国籍证书或者他国护照等。对申请人取得外国国籍、在外国定居有疑问的,应书面征求市局出入境管理科意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36、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条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向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37、港澳居民定居内地户口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持定居证件和使用;

2、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获得准回内地定居的公民。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经审批,30日内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38、台湾居民定居大陆户口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二条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本人持定居证件;

2、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经审批,予以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39、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三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免费,补办6元;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40、外国人入籍户口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

2、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经审批,30日内予以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41、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假释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被判处徒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处徒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  原居民户口簿或者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2.  刑满释放证明、刑事裁定书或者假释证明书;
  3.  异地恢复户口的,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及与入户户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42、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已撤销死亡判决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撤销宣告判决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1.  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书面申请;
  2.  原居民户口簿;
  3.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43、异地办理身份证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市内异地受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方便我市居民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谐警民关系,市局决定自6月1日起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市内异地受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范围内跨辖区居住、就业、就学的人员,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丢失的,可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到就近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提出异地申请

申领人的居民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2、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审核。

3、发放:派出所受理后办理,普通证件三十个工作日发放、快证十个工作日发放。

六、服务时限

普通证件三十个工作日、快证十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44、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

一、办理依据

  1.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2.  《关于深化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通知》(皖公治安〔2014〕25号):进一步深化便民利民措施,以让群众得到更大的实惠为工作目的,对急需用证的群众,在其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居民身份证邮政速递送达到户付费业务。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现场填写投递信息: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收件地址,并签字确定自愿办理。

五、服务流程

1、在派出所或户政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自愿办理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业务,登记表填写投递信息等项目。

2、制证中心根据相关速递信息,分类制作。

3、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根据投递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将制作好的证件直接投递到户,并收取费用。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费用由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收取。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45、户口登记政策咨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本)》第六十九条……(二)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当设立办事指南,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公开,并设立意见箱和省公安厅统一格式的户政服务监督板,主动接受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开通微博、QQ、电子邮箱,接受群众的咨询、举报、投诉并及时解决答复。

二、承办机构

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公安网站及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各类户口登记的条件、所需材料、办理程序等。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人咨询后,应当场予以答复。对疑难问题,应当记录完整,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请示上级公安机关,主动联系予以解答。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

 

246、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公传发[2014]129号)。

二、承办机构

镇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对单位需要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

2、对个人需要的,购买人需提供由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

五、服务流程

1、对单位需要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2、对个人需要的,购买人需提供由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607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