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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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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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卫健委。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20个工作日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生育证》,信息公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抽查、群众举报,对因情形变更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注销其生育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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