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5400-6/201711-00010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清单 |
发布机构: | 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清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11-24 | 发布日期: | 2017-11-24 |
索引号: | 00325400-6/201711-00010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清单 |
发布机构: | 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清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11-24 |
发布日期: | 2017-11-24 |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2017年1月15日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四)生育证申办对象为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需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宣传和法制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生育证》遗失或损坏补办人员
四、咨询方式
卫计委宣传和法制监督科 电话:0563-6717551
一、办理依据
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第(一)条 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策略与措施: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2、《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第(一)条 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策略与措施: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
3、《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23号)为进一步控制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力争率先在儿童中实现“零艾滋”,消除儿童新发感染,我委至2015年起全国全面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
4、《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 具体目标:至2020年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HIV、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达90%以上,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二、服务对象
公民(孕产妇)
三、申请条件
到辖区妇幼保健所或乡镇卫生院接受服务
四、申报材料
确诊怀孕后
五、服务流程
怀孕后到辖区的妇幼保健所或乡镇卫生院建册,接受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与咨询。
六、服务时限
孕期和仅产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3-6022730
3.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
五项重点中 第(十九)提出 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及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
2、《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第四章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第十四条: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项目。
3、《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新生儿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6】379号)各级卫计委与民政,妇联等多部门联系,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培训和叶酸发放工作,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服用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二、服务对象
公民(准备怀孕的农村户籍育龄妇女)
三、申请条件
怀孕前三个月到怀孕后三个月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准备怀孕的妇女携带身份证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领取6个月的叶酸。
六、服务时限
孕前或孕早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3-6022730
一、办理依据
二、服务对象
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服务政策的对象
三、申请条件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具备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具备的条件:
四、申报材料
凡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六、办理时限
项目实施当年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电话:0563- 6817540
5.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二、服务对象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死亡户
三、步骤程序
(一)摸底申报:镇(街道)、村(居)开展救助对象的摸底和申报工作,
由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申请,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县计生协。
(二)审核复核:县计生协对申请对象实地走访,审核确认。
(三)公示监督:村(居)、镇(街道)公示受助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示时间以7天为宜。
(四)资金发放:县计生协通过 “一卡通”账户,向受助对象家庭发放慰问金。(助学成才的银行卡可以例外)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计生协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广泛宣传,提高人口基金项目活动的社会知晓度。
(二)各乡镇(街道)计生协要联合当地民政、纪检部门,认真做好对象的摸底、登记和申报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好资格审核关,严防优亲厚友,确保公平公正。
(三)镇(街道)、村(居)要组织计生协会会员开展评议,及时公示受助姓名、家庭信息(生育信息、经济状况)等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申报表要填写完整,逐级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电话:0563-6817551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县、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县、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服务对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
三、申请条件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前出生)并在16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申报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银行卡、其它相关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到村(社区)其它代办点申请办理;
2、受理:村(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确认其男方或女方为本辖区居民后,对于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初审;
3、审核:村(社区)审核材料;
4、复核: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复核;
5、审批:复核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研究并做出决定是否合法审批;
6、发放:审批通过后,镇人民政府在每年为申请人在指定银行为申请人打卡发放。
六、办理时限
每年发放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咨询电话:0563-6817540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广德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承办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四、咨询方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 电话:0563-6976315
一、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项目目标。 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服务对象
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含流动人口。
三、申请条件
无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乡级服务机构发放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
2、县级提供体格检查,开展风险评估建议
3、乡级随访早孕及妊娠结局结果
4、县级定期汇总信息上报省级
六、服务时限
每周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3-6022730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二、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步骤程序
(一)摸底申报:镇(街道)、村(居)开展救助对象的摸底和申报工作,
由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申请,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县卫计委。
(二)审核复核:县卫计委对申请对象实地走访,审核确认。
(三)公示监督:村(居)、镇(街道)公示受助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示时间以7天为宜。
(四)资金发放:县卫计委通过 “一卡通”账户,向受助对象家庭发放慰问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卫计办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广泛宣传,提高人口基金项目活动的社会知晓度。
(二)各乡镇(街道)卫计办要联合当地民政、纪检部门,认真做好对象的摸底、登记和申报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好资格审核关,严防优亲厚友,确保公平公正。
(三)镇(街道)、村(居)要组织计生协会会员开展评议,及时公示受助姓名、家庭信息(生育信息、经济状况)等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申报表要填写完整,逐级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卫计委计生协 电话:0563- 6817551
10.计生困难家庭-大病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二、服务对象
2016年至2018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大病住院公民
三、步骤程序
(一)摸底申报:镇(街道)、村(居)开展救助对象的摸底和申报工作,
由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申请,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县计生协。
(二)审核复核:县计生协对申请对象实地走访,审核确认。
(三)公示监督:村(居)、镇(街道)公示受助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示时间以7天为宜。
(四)资金发放:县计生协通过 “一卡通”账户,向受助对象家庭发放慰问金。(助学成才的银行卡可以例外)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计生协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广泛宣传,提高人口基金项目活动的社会知晓度。
(二)各乡镇(街道)计生协要联合当地民政、纪检部门,认真做好对象的摸底、登记和申报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好资格审核关,严防优亲厚友,确保公平公正。
(三)镇(街道)、村(居)要组织计生协会会员开展评议,及时公示受助姓名、家庭信息(生育信息、经济状况)等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申报表要填写完整,逐级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卫计委计生协会 0563-6817551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二、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别困难户
三、步骤程序
(一)摸底申报:镇(街道)、村(居)开展救助对象的摸底和申报工作,
由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申请,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县计生协。
(二)审核复核:县计生协对申请对象实地走访,审核确认。
(三)公示监督:村(居)、镇(街道)公示受助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示时间以7天为宜。
(四)资金发放:县计生协通过 “一卡通”账户,向受助对象家庭发放慰问金。(助学成才的银行卡可以例外)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计生协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广泛宣传,提高人口基金项目活动的社会知晓度。
(二)各乡镇(街道)计生协要联合当地民政、纪检部门,认真做好对象的摸底、登记和申报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好资格审核关,严防优亲厚友,确保公平公正。
(三)镇(街道)、村(居)要组织计生协会会员开展评议,及时公示受助姓名、家庭信息(生育信息、经济状况)等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申报表要填写完整,逐级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卫计委计生协 0563-6817551
12.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第二章第六条:(二)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包括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设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血液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二、承办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县各初筛实验室和快检点
四、服务条件
出现初筛阳性者。
五、服务流程
(一)填写初筛阳性者的信息收集表;
(二)对进行确证检测服务;
(三)出具确证检测结果;
六、服务时限
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及实际工作情况,收到样本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HIV确证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费自愿咨询 电话:0563-6022702
一、办理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等服务。对高危、体弱儿应当重点监护。第二十七条: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持有《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儿童保健手册,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二、承办机构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育龄妇女、孕产妇、更年期妇女;儿童、青少年
四、申请条件
门诊挂号办理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医保卡
六、服务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皖价费(2005)326号、皖价医[2008]219号
标准:具体项目及收费情况如下:
编 码 |
编号 |
诊疗项目 |
收 费 |
说 明 |
110100001 |
01 |
挂号费 |
1元/次 |
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门诊病历、诊断书、收费清单 |
110200101 |
02 |
普通门诊诊查费 |
2元/次 |
|
110200102 |
03 |
专家门诊诊查费 |
4元/次 |
|
110500001 |
04 |
体检费 |
20元/次 |
含内、外(含皮肤)、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写总检报告。 不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妇检(含宫颈刮片)每人次加收10元。 |
130400001 |
12 |
围产保健访视 |
10元/次 |
含出生至满月访视,对围产期保健进行指导,如母乳喂养、产后保健等 |
130800001 |
13 |
建立健康档案 |
4元/次 |
|
130900001 |
14 |
健康咨询 |
5元/次 |
指个体健康咨询 |
210102 |
15 |
X线摄影 |
69元/次 |
含曝光、冲洗、诊断和胶片等 |
210500002 |
16 |
红外线乳腺检查 |
40元/单侧 |
|
250101015 |
19 |
血细胞分析 |
20元/套 |
五分类17元,进口仪器及试剂加收20% |
250102001 |
20 |
尿常规检查 |
3元/次(手工) |
指手工操作,含外观、酸碱度、蛋白定性、镜检。仪器法按项收费,每项1元 |
250102010 |
21 |
尿糖定性试验 |
1元/项 |
|
250102011 |
22 |
尿糖定量测定 |
5元/项 |
|
250102021 |
23 |
尿妊娠试验 |
8元/项 |
|
250104004 |
26 |
精液常规检查 |
8元/次 |
含外观、量、液化程度、精子活动率、活动力、计数和形态 |
250104014 |
|
阴道分泌物检查 |
2元/次 |
含清洁度、滴虫、霉菌检查 |
2501040236 |
27 |
细菌性阴道炎联合化学检测 |
24元/次 |
|
250302001 |
28 |
葡萄糖测定 |
5元/次 |
1、血清、脑脊液、尿标本分别参照执行;2、干化学法、酶电极法加收100% |
250303001 |
39 |
血清总胆固醇测定 |
5元/项 |
指化学或酶法。干化学法加收100% |
250303002 |
30 |
血清甘油三酯测定 |
5元/项 |
指化学或酶法。干化学法加收100% |
250303003 |
31 |
血清磷脂测定 |
5元/项 |
|
250303004 |
32 |
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 |
10元/项 |
干化学法加收100% |
250303005 |
33 |
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 |
5元/项 |
干化学法加收100% |
250305007 |
34 |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
5元/项 |
指手工法。干化学法加收100%;速率法加收50% |
250307001 |
35 |
尿素测定 |
5元/项 |
指化学法。干化学法加收100%;酶促法加收50%;血清或尿标本参照执行 |
250307002 |
36 |
肌酐测定 |
5元/项 |
指酶促法。干化学法加收100%;血清或尿标本参照执行 |
250403004 |
37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 |
4元/项 |
|
250403005 |
38 |
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 |
4元/项 |
|
250403006 |
39 |
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 |
4元/项 |
|
250403007 |
40 |
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 |
4元/项 |
|
250403008 |
41 |
乙型肝炎核心抗原测定(HBcAg) |
4元/项 |
|
250403019 |
42 |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 |
25元/项 |
指单扩法。各种免疫学方法加收100%;印迹法加收200% |
250403021 |
43 |
风疹病毒抗体测定 |
40元/项 |
金标法40元,进口试剂加20% 麻疹病毒参照执行 |
250403053 |
44 |
梅毒密螺旋体抗体测定 |
20元/项 |
|
250501004 |
45 |
特殊细菌涂片检查 |
10元/每种细菌 |
淋球菌、新型隐球菌、梅毒螺旋体、白喉棒状杆菌等分别参照执行 |
250601001 |
46 |
粪寄生虫镜检 |
5元/次 |
寄生虫、原虫、虫卵镜检分别参照执行 |
250700015 |
47 |
苯丙氨酸测定(PKU) |
20元/次 |
|
|
48 |
甲状腺功能低下症 |
28元/次 |
|
270200004 |
49 |
脱落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
30元/例 |
子宫内膜、宫颈、阴道及其他脱落细胞学的各种涂片检查及诊断参照执行 |
310701001 |
64 |
常规心电图检查 |
10元/次 |
指单通道、三通道,含常规导联。附加导联加收2元、十二通道加收15元 |
311201006 |
65 |
阴道灌洗上药 |
10元/次 |
|
311201008 |
66 |
宫颈活检术 |
20元/点 |
|
311201009 |
67 |
宫颈注射 |
15元/次 |
包括宫颈封闭、阴道侧穹窿封闭、上药 |
311201020b |
68 |
微波治疗 |
60元/每个部位 |
|
311201020d |
69 |
电熨治疗 |
50元/每个部位 |
|
311201023 |
70 |
产前检查 |
10元/次 |
含测量体重、宫高、腹围、血压、骨盆内外口测量等;不含化验检查和超声检查。妇科检查参照执行 |
311400012 |
75 |
醋酸白试验 |
15元/次 |
|
331304001 |
77 |
阴道异物取出术 |
150元/次 |
|
331303001 |
78 |
宫颈息肉切除术 |
50元/次 |
|
331305004 |
79 |
外阴脓肿切开引流术 |
260元/次 |
包括外阴血肿切开 |
331305012 |
80 |
前庭大腺囊肿造口术 |
150元/次 |
含脓肿切开引流术 |
331305013 |
81 |
前庭大腺囊肿切除术 |
300元/次 |
|
250301001 |
91 |
血清总蛋白测定 |
3 |
干化学法加收100% |
250301002 |
92 |
血清白蛋白测定 |
3 |
免疫比浊法、干化学法加收100% |
250305001 |
93 |
血清总胆红素测定 |
5 |
|
250305002 |
94 |
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 |
5 |
|
250305008 |
95 |
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
5 |
干化学法加收100%;速率法加收40% |
250305010 |
96 |
血清γ-谷氨酰基转移酶同工酶电泳 |
5 |
|
250305011 |
97 |
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 |
5 |
|
250307001 |
98 |
尿素测定 |
5 |
|
250307002 |
99 |
肌酐测定 |
5 |
|
250307005 |
100 |
血清尿酸测定 |
5 |
|
250302001 |
|
葡萄糖测定 |
5 |
|
250303001 |
|
血清总胆固醇测定 |
5 |
干化学法加收100% |
250303002 |
|
血清甘油三酯测定 |
5 |
干化学法加收100% |
250303004 |
|
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 |
10 |
干化学法加收100% |
250303005 |
|
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 |
5 |
进口试剂加收100% |
2.儿童保健门诊服务
(1)儿童健康体检及咨询:10元(婴幼儿健康体检+健康咨询);
(2)儿童入托体检:28元(普通门诊挂号费+体检费+血红蛋白测定(Hb)+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3)气质测评:30元/次(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
(4)0-6岁儿童发育商测查:50元/次(精神科B类量表测查)
(5)感觉统合训练:36元/次(感觉统合治疗)
(6)早教课程:50元/次(普通门诊挂号费+运动疗法)
(7)婴儿游泳:50元/次(普通门诊挂号费+运动疗法)
(8)婴儿抚触、婴儿操各30元/次(关节松动训练)
(9)婴儿洗澡:30元/次(水疗)
编 码 |
诊疗项目 |
收 费 |
说 明 |
参考标准或依据 |
130100001 |
婴幼儿健康体检 |
5元/次 |
|
皖价费(2005)326号、皖价医[2008]219号 |
110100001 |
挂号费 |
1元/次 |
|
|
110200101 |
普通门诊诊查费 |
2元/次 |
|
|
130900001 |
健康咨询 |
5元/次 |
指个体健康咨询 |
|
110200102 |
专家门诊诊查费 |
4元/次 |
|
|
110500001 |
体检费 |
20元/次 |
含内、外(含皮肤)、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写总检报告;不含影像、特殊检查及化验 |
|
250101001 |
血红蛋白测定(Hb) |
1元/次 |
|
|
250305007 |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
5元/项 |
|
|
311501001 |
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 |
30元/次 |
测查时间30分钟以内,使用电脑自测的量表加收30-50% |
|
311501002 |
精神科B类量表测查 |
60元/次 |
测查时间30-60分钟,使用电脑自测的量表加收50% |
|
311503015 |
感觉统合治疗 |
36元/次 |
|
|
340200020 |
运动疗法 |
48元/次 |
包括全身肌力训练、各关节活动度训练、徒手体操、器械训练、步态平衡功能训练、呼吸训练 |
|
340200026 |
关节松动训练 |
30元/次 |
包括小关节(指关节)、大关节 |
|
340100020 |
水疗 |
30元/次 |
每20-30分钟;包括药物浸浴、气泡浴、哈伯特槽浴(8字槽)旋涡浴(分上肢、下肢) |
九、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63-6022730
一、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县、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二、承办机构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1、受术者本人 2、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3、施术机构
四、申请条件
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2、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六、办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2、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签署初审意见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材料并组织专家鉴定,出具《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果通知书》,对县级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县级鉴定。4、县级组织专家鉴定,出具《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县级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或受医疗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可申请省级鉴定。5、省级组织专家鉴定,出具《省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果通知书》。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七、办理时限
1、县级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对县级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县级鉴定。2、县级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3、省级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63-6022730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对农村政策内出生落实上环措施的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落实上环措施的双女户给予12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政策内落实绝育措施的非双女户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每年每户发放600元节育奖励金,直至与奖扶制度接轨。
二、承办机构
县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公民
四、咨询方式
县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咨询电话:0563-6817540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下达后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18.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三、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宣传与法制监督科 电话:0563-6817580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第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承办机构
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宣传与法制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全年常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电话:0563-6022708
宣传与法制监督科 电话:0563-6817580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播放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组织开展健康巡讲活动,为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提供技术支持,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监测,通过12320热线为戒烟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县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承办机构
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全年常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办公室 电话:0563-6022708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63-6022702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三、服务对象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的医师
四、申请条件
2.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申请换领;
3. 2007年以前注册的,医师遗失或损坏补办申报资料需通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初审,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定期统一报送至省级。2007年以后注册的,医师遗失或损坏补办申报资料需通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初审,可由个人向省级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取回补办医师资格证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22.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三、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护士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1.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安徽省公开发行的报社登报遗失声明
4.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6. 所在单位隶属的县、县卫生局逐级加盖公章证明并制证(省直单位由单位审核并盖公章直接在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窗口办理。)
7. 执业证书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卫计委窗口办理证件补发。
2. 受理和审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卫计委窗口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对全国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申请资料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并在承办签上签字确认。
3. 上报:通过审查后,窗口将材料上交省县卫生计生委。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23.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
信息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县、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三、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遗失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加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通过;在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须在县、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补办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生信息审核表(一式两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在考点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转报:县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科初审后报送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审核,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 受理: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审卫生计生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并补办合格证明。
4.发放: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收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合格证明后,经由县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科发放至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审卫生计生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收到补办的合格证明后,省、县卫生计生委将及时发放至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三章第23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三、服务对象
由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医疗机构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损坏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服务对象
县属的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单位
三、申请条件
(一)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应在县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四、申报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及补办申请表;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身份证、补办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申请补(换)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发放:通过审核后,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出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电话:0563-6021781
26.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
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二、服务对象
县属医疗保健机构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三、申请条件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电话:0563-6021781
一、办理依据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的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
三、申请条件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电话:0563-6021781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丢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
五、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申请表。
(二)本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三)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二)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三)发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卫生监督所 电话:0563-6022687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丢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遗失补办的单位证明。
(二)当地县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原件。
(三)遗失证件人员的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四)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一个月内持单位证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三)发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卫生监督所 电话:0563-6022687
一、办理依据
(一)《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布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三、服务对象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四、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向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遗失补办的单位证明和书面申请。
(二)当地县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原件。
(三)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卫生窗口申请办理补发许可证。
(二)受理:卫生窗口受理后上报至综合监督执法局相关职能科室审核。
(三)发放:通过审核后,由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发放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卫生监督所 电话:0563-6022687
一、办理依据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申请条件
需要进行门诊挂号
四、申报材料
居民医保卡、就诊卡等
五、服务流程
1.窗口挂号:患者持居民医保卡、就诊卡到窗口办理;
2.自助挂号:患者持身份证或医院就诊卡到自助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急诊就诊即办;慢诊就诊每天工作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和2012年版)及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
收费标准:普通门诊诊察费5元;副主任、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10元;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30元;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10元。
八、咨询方式
各医疗机构门诊部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32.住院出入院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申请条件
符合医院入院和出院标准
四、申报材料
办理入院: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医保卡、住院许可证。
办理出院: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医保卡、出院通知单。
五、服务流程
(一)入院服务流程:
(二)出院服务流程: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和2012年版)及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项目收费价格可登录省物价局网站查询,查询网址: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6/05/xxgk_201607215341764.html
八、咨询方式
医疗机构住院部及相关科室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33. 急诊急救医疗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09)50号)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二、服务对象
急诊就诊公民
三、申请条件
无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一)医务人员应坚守岗位,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与相关科室紧密配合,保证急、危重患者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10分钟;
(二)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急诊工作制度和危重症抢救操作程序,做到治疗及时有效,对留察患者按时巡视,严密细心观察输液、给氧及病情变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医院保持急诊抢救“绿色通道”畅通,对急危重患者采取先救治、后付费,实行优先诊疗、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危重患者检查应有专门医护人员陪送;
(四)医务人员对抢救药品、物品应定期检查补充,应急设备保持完好状态,保证抢救工作随时开展。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2007版和2012版)
八、咨询方式
各医疗机构急诊科 电话:120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服务对象
有过住院史的公民及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等。
三、申请条件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现场办理。患者出院后七个工作日以后,带齐身份证明材料到病案室复印窗口办理病历复制及缴费等相关事宜;
2.快递服务。外地或本地患者也可在出院当天,带身份证明材料到病案统计室复印窗口办理预约快递手续。待病历归档后,医院将病历复制件通过快递方式寄送。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文件。收费标准:打印复印费0.5元/张,邮寄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邮资费标准收费。
八、咨询方式
医疗机构病案室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35.医保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二、服务对象
参加医保的公民
三、申请条件
无
四、申报材料
社会保障卡、出院证、住院预缴金单据
五、服务流程
1.患者携带社会保障卡在院门诊就诊;
2.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住院的,开具入院证办理入院手续;
3.患者到科室就诊,医务人员核对患者人证卡是否一致;
4.出院时病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出院证、住院预缴金单据到出院窗口办理医保即时结报。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和2012年版)及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项目收费价格可登录省物价局网站查询,查询网址: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6/05/xxgk_201607215341764.html
八、咨询方式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36. 到龄退出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公开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3、《宁国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方案》(宁政办秘[2013]164号)
二、承办机构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到龄退出村医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申报:由符合补助条件的村医本人填写《宁国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审批表》,由所在村卫生室和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汇总: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汇总本辖区到龄退出村医的资料。
(三)乡级初审: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到龄退出村医的初审工作。
(三)县级复审:由县卫计委收集初审符合条件的村医资料,并提交宁国县到龄退出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四)社会公示:将符合生活补助发放条件的村医名单在人社局、卫计委网站,所属地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行政村、村卫生室进行5天时间的公示。
(五)审批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宁国县到龄退出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批,并由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电话:0563—6021781
37. 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县、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县、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县属已改制(含破产、关闭、重组、处置资产安置职工企业逐步销号,下同)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四、申请条件
1、申报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终身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且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本人为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县属已改制(含破产、关闭、重组、处置资产安置职工企业逐步销号,下同)国有企业职工;(3)本申报年度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居民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
2、申报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一次性补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2)本人为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县属已改制国有企业职工;(3)本申报年度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居民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
五、申报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社保卡》、《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企业主管部门领取或通过县卫计委网站下载申报表(一式两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登记
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县属已改制(含破产、关闭、重组、处置资产安置职工企业逐步销号,下同)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据实填写《宁国县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申报表》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二)资格确认
1、国有企业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资格;
2、已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含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资格,由县卫计部门集中组织复核。
(三)张榜公示
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张榜公示一周。
(四)资金发放
1、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经费由其单位按规定发放;
2、已改制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含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县人社部门通过社保帐户打卡发放;
七、咨询方式
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电话:0563-6817540
38.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
四、服务条件
流入或流出户籍所在地县域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卫计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电话:0563-6022708
一、办理依据
二、服务对象
需完成预防接种的公民
三、申请条件
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常规疫苗接种,儿童及成人的基础及加强免疫,应急接种的预防服务对象。身体健康符合预防接种条件的接种对象。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2.登记、预约:录入并核对相关信息,如:姓名、性别、接种疫苗的种类、批次、接种日期等,并进行下一次疫苗接种相关信息的预约及告知;严格掌握各类生物制品的接种部位、剂量、途径、禁忌症及注意事项。特别注意被接种对象的健康状况,了解有无禁忌症或过敏史。核对接种者姓名和本次接种疫苗后方予接种;
3.接种:严格进行接种时的三查七对。查受种者,查接种证,查疫苗,核对受种者姓名,出生年月,免疫程序,疫苗品名,疫苗效期,接种剂量,接种途径;
4.留室观察:种完毕应在接种证上填写接种时间,接种疫苗种类、批号及生产单位,并签名或盖章,嘱咐接种对象留在现场20~30分钟,观察有无接种反应再离开。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和2012年版)及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项目收费价格可登录省物价局网站查询,查询网址: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6/05/xxgk_201607215341764.html
八、咨询方式
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63-6022702
一、办理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我县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41.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二、服务对象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三、申请条件
农业人口户口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
五、服务流程
(一)核实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登记表:具降消项目补助卡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63-6022730
一、办理依据
二、承办机构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育龄群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上门发放:主要结合查孕情、随访服务、弱势群体,发药员负责定期上门服务;
定点发放:主要用于计生服务网点、社区居委会领取、社区卫生院领取、医药连锁店发放、企业发放;
委托发放:引入药店、医疗机构、超县等社会力量,发放药具;
开放式发放:安全套发放机、药具发放箱。主要用于有人管理的居民小区、行政服务大厅及大县场等;
自主发放:刷二代身份证领取、刷IC卡发放机领取。主要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写字楼等地;
网络发放:以网上发放的方式,委托物流公司配送上门,满足育龄群众需求;
集中发放:在每年举办“三下乡”、主题宣传日等重大活动中,现场发放免费药具。
七、办理时限
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63-6022730
43. 入托幼机构儿童健康检查服务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二、承办机构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县级管理的托幼机构儿童
四、申请条件
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
六、服务流程
每年与托幼机构联系后,集中到托幼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完成后评价,评价结果反馈给参加体检的每一个儿童。
七、办理时限
当天完成体检,7天内反馈评价。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服务
九、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63-6022730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二、服务对象
需要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用人单位三、申请条件
无
四、申报材料
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相关资料。
五、服务流程
(一)委托:用人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承担检测、评价工作;
(二)检测评价:受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检测、评价;
六、办理时限
检测结束后,30个工作日提交检测评价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执行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咨询方式
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卫计委卫生监督所 电话:0563-6022687
45. 城县生活饮用水常规项目检测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
二、承办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根据卫爱秘〔2016〕432号文件公布。
五、服务流程
1.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对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进行采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卫计委。
2. 卫计委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
六、服务时限
每季度公布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63-6022702
一、办理依据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二、服务对象
需要健康体检
三、申请条件
无
四、申报资料
无
五、服务流程
选定体检项目,分项检查,体检项目汇总,出具健康体检报告,为健康体检者咨询。
六、办理时限
无特殊情况当日取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省物价局统一收费标准。
八、咨询方式
各医疗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47.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二、服务对象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公民(劳动者)
三、申请条件
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时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和委托书。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六、办理时限
体检结束后,30个工作日提交体检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63-6022702
48.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国家卫计委《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居民需凭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注销户籍火化遗体。
二、承办机构
4、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外籍公民,含死亡新生儿)。
四、申报材料
五、办理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与出院一起办理;在家、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15天内办理;在家、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非正常死亡的,15天内办理,最长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除外)
六、咨询方式
医疗机构 电话:0563-6022708
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对确需实行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后,乡镇、街道(街道级社区、中心)人口计生部门方可办理出具。对符合政策可以生育的,经审核后,乡镇街道(中心)出具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
二、服务对象
需开具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的公民
三、申请条件
无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无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就医收费,出具证明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医疗机构相关科室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电话:0563-6021781
一、办理依据
部门承诺
二、受理单位
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服务流程
1. 村(社区)初审出具证明。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电话:0563-6817550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报销群众实际需要
二、服务对象
在医保中心报销时需提供证明的公民
三、申请条件
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医保患者
四、申报材料
1.患者身份证原件(如委托办理,代理人另需提供身份证);
2.患者医保卡(安徽省以外医保);
3.医保报销申请表、院内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患者或其家属携带规定材料到医院院办公室申领;
2.受理:院办公室指定专人现场受理,核对材料;
3.发放:经核对无误后,根据医保报销需求开具医院等级证明上加盖公章。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二、服务对象
公民(新生儿)
三、申请条件
公民(新生儿)在该医疗机构出生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领取材料:在医生办公室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委托书,核实登记表上母亲姓名和分娩信息,并检查登记表上是否有医生盖章和签字;
2.填写登记表:用水笔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委托书的每一项内容,不得空项,不得涂改。请慎重填写新生儿姓名,一旦确认,则无法更改;
3.提交材料:准备好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将父母双方和领证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带齐《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至出生证办理处;
4.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一般为新生儿母亲,如有特殊情况,则必须为父亲、祖父母、外祖父母,领证时必须持有母亲签署的委托书。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县医院 电话:0563-6022659
中医院 电话:0563-6023788
一、办理依据
二、服务对象
需开具门诊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的公民
三、申请条件
需要进行病情诊断和出具病休证明
四、申报材料
1.就诊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原件(如委托办理,代理人另需提供身份证);
2.门诊经治医师签字盖章后的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4.凡属作诊断证明(用于办理残疾证、休假、休学、保险报销等),患者须持街道、学校相关证明。
五、服务流程
1、门诊患者:持门(急)诊病历去门诊部办公室办理;
2、住院患者:持所在科室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去门诊部办公室办理;
六、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就医收费,出具证明免费
八、咨询方式
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主办: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广德市信息中心
地址:广德市爱民路99号 邮编:242200 运维电话:0563-6022923 0563-6025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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