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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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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400-6/201711-00010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7-11-24
索引号: 00325400-6/201711-00010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7-11-24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17-11-24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2017年1月15日

 

 

  1. 《生育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四)生育证申办对象为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需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宣传和法制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生育证》遗失或损坏补办人员

四、咨询方式

卫计委宣传和法制监督科      电话:0563-6717551

 

 

 

 

 

  1.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实施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第(一)条 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策略与措施: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2、《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第(一)条 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策略与措施: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

3、《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23号)为进一步控制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力争率先在儿童中实现“零艾滋”,消除儿童新发感染,我委至2015年起全国全面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

4、《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 具体目标:至2020年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HIV、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达90%以上,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二、服务对象

公民(孕产妇)

三、申请条件

到辖区妇幼保健所或乡镇卫生院接受服务

四、申报材料

确诊怀孕后

五、服务流程

怀孕后到辖区的妇幼保健所或乡镇卫生院建册,接受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与咨询。

六、服务时限

孕期和仅产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3-6022730

 

3.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

 五项重点中 第(十九)提出 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及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

2、《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第四章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第十四条: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项目。

3、《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新生儿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6】379号)各级卫计委与民政,妇联等多部门联系,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培训和叶酸发放工作,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服用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二、服务对象

公民(准备怀孕的农村户籍育龄妇女)

三、申请条件

怀孕前三个月到怀孕后三个月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准备怀孕的妇女携带身份证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领取6个月的叶酸。

六、服务时限

孕前或孕早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3-6022730

 

 

 

 

 

 

  1.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县、县(县、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县、县(县、区)承担部分,县级承担的对61个县(县)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3.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一、政策内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二、服务对象

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服务政策的对象

三、申请条件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具备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1. 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具备的条件: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 女方年满49周岁;
  3.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申报材料

凡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 接受项目任务:年初省卫生计生委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
  2. 贯彻落实:县卫生计生委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划拨项目基金,进行工作部署,指导各地做好摸底排查、申报工作;
  3. 备案抽查:进行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的申请奖励补助的计生家庭,组织抽查并进行逻辑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六、办理时限

项目实施当年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电话:0563- 6817540

 

 

 

5.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二、服务对象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死亡户

三、步骤程序

(一)摸底申报:镇(街道)、村(居)开展救助对象的摸底和申报工作,

由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申请,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县计生协。

(二)审核复核:县计生协对申请对象实地走访,审核确认。

(三)公示监督:村(居)、镇(街道)公示受助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示时间以7天为宜。

(四)资金发放:县计生协通过 “一卡通”账户,向受助对象家庭发放慰问金。(助学成才的银行卡可以例外)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计生协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广泛宣传,提高人口基金项目活动的社会知晓度。

(二)各乡镇(街道)计生协要联合当地民政、纪检部门,认真做好对象的摸底、登记和申报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好资格审核关,严防优亲厚友,确保公平公正。

(三)镇(街道)、村(居)要组织计生协会会员开展评议,及时公示受助姓名、家庭信息(生育信息、经济状况)等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申报表要填写完整,逐级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电话:0563-6817551

 

 

 

 

  1.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县、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县、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服务对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

三、申请条件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前出生)并在16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申报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银行卡、其它相关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到村(社区)其它代办点申请办理;

2、受理:村(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确认其男方或女方为本辖区居民后,对于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初审;

3、审核:村(社区)审核材料;

4、复核: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复核;

5、审批:复核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研究并做出决定是否合法审批;

6、发放:审批通过后,镇人民政府在每年为申请人在指定银行为申请人打卡发放。

六、办理时限

每年发放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咨询电话:0563-6817540

 

 

 

 

  1. 新农合报销(含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广德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承办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四、咨询方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  电话:0563-6976315

 

 

 

 

 

 

 

 

  1.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项目目标。 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服务对象

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含流动人口。

三、申请条件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1、乡级服务机构发放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

2、县级提供体格检查,开展风险评估建议

3、乡级随访早孕及妊娠结局结果

4、县级定期汇总信息上报省级

六、服务时限

每周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3-6022730

 

 

 

 

 

 

 

 

 

 

 

 

 

 

 

 

  1. 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圆梦行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二、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步骤程序

(一)摸底申报:镇(街道)、村(居)开展救助对象的摸底和申报工作,

由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申请,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县卫计委。

(二)审核复核:县卫计委对申请对象实地走访,审核确认。

(三)公示监督:村(居)、镇(街道)公示受助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示时间以7天为宜。

(四)资金发放:县卫计委通过 “一卡通”账户,向受助对象家庭发放慰问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卫计办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广泛宣传,提高人口基金项目活动的社会知晓度。

(二)各乡镇(街道)卫计办要联合当地民政、纪检部门,认真做好对象的摸底、登记和申报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好资格审核关,严防优亲厚友,确保公平公正。

(三)镇(街道)、村(居)要组织计生协会会员开展评议,及时公示受助姓名、家庭信息(生育信息、经济状况)等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申报表要填写完整,逐级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卫计委计生协    电话:0563- 6817551

    10.计生困难家庭-大病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二、服务对象

2016年至2018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大病住院公民

三、步骤程序

(一)摸底申报:镇(街道)、村(居)开展救助对象的摸底和申报工作,

由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申请,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县计生协。

(二)审核复核:县计生协对申请对象实地走访,审核确认。

(三)公示监督:村(居)、镇(街道)公示受助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示时间以7天为宜。

(四)资金发放:县计生协通过 “一卡通”账户,向受助对象家庭发放慰问金。(助学成才的银行卡可以例外)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计生协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广泛宣传,提高人口基金项目活动的社会知晓度。

(二)各乡镇(街道)计生协要联合当地民政、纪检部门,认真做好对象的摸底、登记和申报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好资格审核关,严防优亲厚友,确保公平公正。

(三)镇(街道)、村(居)要组织计生协会会员开展评议,及时公示受助姓名、家庭信息(生育信息、经济状况)等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申报表要填写完整,逐级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卫计委计生协会   0563-6817551

 

 

 

 

 

 

 

  1.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节日慰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二、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别困难户

三、步骤程序

(一)摸底申报:镇(街道)、村(居)开展救助对象的摸底和申报工作,

由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申请,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县计生协。

(二)审核复核:县计生协对申请对象实地走访,审核确认。

(三)公示监督:村(居)、镇(街道)公示受助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示时间以7天为宜。

(四)资金发放:县计生协通过 “一卡通”账户,向受助对象家庭发放慰问金。(助学成才的银行卡可以例外)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计生协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广泛宣传,提高人口基金项目活动的社会知晓度。

(二)各乡镇(街道)计生协要联合当地民政、纪检部门,认真做好对象的摸底、登记和申报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好资格审核关,严防优亲厚友,确保公平公正。

(三)镇(街道)、村(居)要组织计生协会会员开展评议,及时公示受助姓名、家庭信息(生育信息、经济状况)等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申报表要填写完整,逐级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卫计委计生协   0563-6817551

 

 

 

 

 

12.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第二章第六条:(二)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包括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设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血液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二、承办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县各初筛实验室和快检点

四、服务条件

出现初筛阳性者。

五、服务流程

(一)填写初筛阳性者的信息收集表;

(二)对进行确证检测服务;

(三)出具确证检测结果;

六、服务时限

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及实际工作情况,收到样本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HIV确证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费自愿咨询    电话:0563-6022702

 

 

 

 

 

 

 

 

  1. 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等服务。对高危、体弱儿应当重点监护。第二十七条: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持有《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儿童保健手册,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二、承办机构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育龄妇女、孕产妇、更年期妇女;儿童、青少年

四、申请条件   

门诊挂号办理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医保卡

六、服务流程

  1. 挂号
  2. 门诊诊治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 妇女保健门诊服务

依据:皖价费(2005)326号、皖价医[2008]219号

标准:具体项目及收费情况如下:

编 码

编号

诊疗项目

收 费

说    明

110100001

01

挂号费

1元/次

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门诊病历、诊断书、收费清单

110200101

02

普通门诊诊查费

2元/次

 

110200102

03

专家门诊诊查费

4元/次

 

110500001

04

体检费

20元/次

含内、外(含皮肤)、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写总检报告。

不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妇检(含宫颈刮片)每人次加收10元。

130400001

12

围产保健访视

10元/次

含出生至满月访视,对围产期保健进行指导,如母乳喂养、产后保健等

130800001

13

建立健康档案

4元/次

 

130900001

14

健康咨询

5元/次

指个体健康咨询

210102

15

X线摄影

69元/次

含曝光、冲洗、诊断和胶片等

210500002

16

红外线乳腺检查

40元/单侧

 

250101015

19

血细胞分析

20元/套

五分类17元,进口仪器及试剂加收20%

250102001

20

尿常规检查

3元/次(手工)

指手工操作,含外观、酸碱度、蛋白定性、镜检。仪器法按项收费,每项1元

250102010

21

尿糖定性试验

1元/项

 

250102011

22

尿糖定量测定

5元/项

 

250102021

23

尿妊娠试验

8元/项

 

250104004

26

精液常规检查

8元/次

含外观、量、液化程度、精子活动率、活动力、计数和形态

250104014

 

阴道分泌物检查

2元/次

含清洁度、滴虫、霉菌检查

2501040236

27

细菌性阴道炎联合化学检测

24元/次

 

250302001

28

葡萄糖测定

5元/次

1、血清、脑脊液、尿标本分别参照执行;2、干化学法、酶电极法加收100%

250303001

39

血清总胆固醇测定

5元/项

指化学或酶法。干化学法加收100%

250303002

30

血清甘油三酯测定

5元/项

指化学或酶法。干化学法加收100%

250303003

31

血清磷脂测定

5元/项

 

250303004

32

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

10元/项

干化学法加收100%

250303005

33

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

5元/项

干化学法加收100%

250305007

34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5元/项

指手工法。干化学法加收100%;速率法加收50%

250307001

35

尿素测定

5元/项

指化学法。干化学法加收100%;酶促法加收50%;血清或尿标本参照执行

250307002

36

肌酐测定

5元/项

指酶促法。干化学法加收100%;血清或尿标本参照执行

250403004

37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

4元/项

 

250403005

38

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

4元/项

 

250403006

39

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

4元/项

 

250403007

40

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

4元/项

 

250403008

41

乙型肝炎核心抗原测定(HBcAg)

4元/项

 

250403019

42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

25元/项

指单扩法。各种免疫学方法加收100%;印迹法加收200%

250403021

43

风疹病毒抗体测定

40元/项

金标法40元,进口试剂加20%

麻疹病毒参照执行

250403053

44

梅毒密螺旋体抗体测定

20元/项

 

250501004

45

特殊细菌涂片检查

10元/每种细菌

淋球菌、新型隐球菌、梅毒螺旋体、白喉棒状杆菌等分别参照执行

250601001

46

粪寄生虫镜检

5元/次

寄生虫、原虫、虫卵镜检分别参照执行

250700015

47

苯丙氨酸测定(PKU)

20元/次

 

 

48

甲状腺功能低下症

28元/次

 

270200004

49

脱落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30元/例

子宫内膜、宫颈、阴道及其他脱落细胞学的各种涂片检查及诊断参照执行

310701001

64

常规心电图检查

10元/次

指单通道、三通道,含常规导联。附加导联加收2元、十二通道加收15元

311201006

65

阴道灌洗上药

10元/次

 

311201008

66

宫颈活检术

20元/点

 

311201009

67

宫颈注射

15元/次

包括宫颈封闭、阴道侧穹窿封闭、上药

311201020b

68

微波治疗

60元/每个部位

 

311201020d

69

电熨治疗

50元/每个部位

 

311201023

70

产前检查

10元/次

含测量体重、宫高、腹围、血压、骨盆内外口测量等;不含化验检查和超声检查。妇科检查参照执行

311400012

75

醋酸白试验

15元/次

 

331304001

77

阴道异物取出术

150元/次

 

331303001

78

宫颈息肉切除术

50元/次

 

331305004

79

外阴脓肿切开引流术

260元/次

包括外阴血肿切开

331305012

80

前庭大腺囊肿造口术

150元/次

含脓肿切开引流术

331305013

81

前庭大腺囊肿切除术

300元/次

 

250301001

91

血清总蛋白测定

3

干化学法加收100%

250301002

92

血清白蛋白测定

3

免疫比浊法、干化学法加收100%

250305001

93

血清总胆红素测定

5

 

250305002

94

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

5

 

250305008

95

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5

干化学法加收100%;速率法加收40%

250305010

96

血清γ-谷氨酰基转移酶同工酶电泳

5

 

250305011

97

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

5

 

250307001

98

尿素测定

5

 

250307002

99

肌酐测定

5

 

250307005

100

血清尿酸测定

5

 

250302001

 

葡萄糖测定

5

 

250303001

 

血清总胆固醇测定

5

干化学法加收100%

250303002

 

血清甘油三酯测定

5

干化学法加收100%

250303004

 

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

10

干化学法加收100%

250303005

 

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

5

进口试剂加收100%

2.儿童保健门诊服务

(1)儿童健康体检及咨询:10元(婴幼儿健康体检+健康咨询);

(2)儿童入托体检:28元(普通门诊挂号费+体检费+血红蛋白测定(Hb)+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3)气质测评:30元/次(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

(4)0-6岁儿童发育商测查:50元/次(精神科B类量表测查)

(5)感觉统合训练:36元/次(感觉统合治疗)

(6)早教课程:50元/次(普通门诊挂号费+运动疗法)

(7)婴儿游泳:50元/次(普通门诊挂号费+运动疗法)

(8)婴儿抚触、婴儿操各30元/次(关节松动训练)

(9)婴儿洗澡:30元/次(水疗)

编 码

诊疗项目

收 费

说    明

参考标准或依据

130100001

婴幼儿健康体检

5元/次

 

皖价费(2005)326号、皖价医[2008]219号

110100001

挂号费

1元/次

 

110200101

普通门诊诊查费

2元/次

 

130900001

健康咨询

5元/次

指个体健康咨询

110200102

专家门诊诊查费

4元/次

 

110500001

体检费

20元/次

含内、外(含皮肤)、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写总检报告;不含影像、特殊检查及化验

250101001

血红蛋白测定(Hb)

1元/次

 

250305007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5元/项

 

311501001

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

30元/次

测查时间30分钟以内,使用电脑自测的量表加收30-50%

311501002

精神科B类量表测查

60元/次

测查时间30-60分钟,使用电脑自测的量表加收50%

311503015

感觉统合治疗

36元/次

 

340200020

运动疗法

48元/次

包括全身肌力训练、各关节活动度训练、徒手体操、器械训练、步态平衡功能训练、呼吸训练

340200026

关节松动训练

30元/次

包括小关节(指关节)、大关节

340100020

水疗

30元/次

每20-30分钟;包括药物浸浴、气泡浴、哈伯特槽浴(8字槽)旋涡浴(分上肢、下肢)

九、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63-6022730

 

 

 

 

 

 

 

 

  1.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鉴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县、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二、承办机构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1、受术者本人 2、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3、施术机构

四、申请条件

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2、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六、办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2、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签署初审意见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材料并组织专家鉴定,出具《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果通知书》,对县级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县级鉴定。4、县级组织专家鉴定,出具《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县级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或受医疗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可申请省级鉴定。5、省级组织专家鉴定,出具《省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果通知书》。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七、办理时限

1、县级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对县级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县级鉴定。2、县级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3、省级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63-6022730

 

 

 

 

 

 

 

 

 

 

 

 

 

 

 

 

 

 

 

 

  1. 长效节育奖励资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对农村政策内出生落实上环措施的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落实上环措施的双女户给予12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政策内落实绝育措施的非双女户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每年每户发放600元节育奖励金,直至与奖扶制度接轨。

二、承办机构

县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公民

四、咨询方式

县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咨询电话:0563-6817540

 

 

 

 

  1.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9号):“21.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根据职责权限公开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
  3.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附件《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
  4.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四、继续实施21项民生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扶持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棚户区改造等21项民生工程,对内容、结构等进行调整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三、项目内容: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继续实施12大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接受任务:年初省县卫生计生委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
  2. 制作发布内容:县卫生计生委与县财政局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就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确定基金分配,确定基金数目、服务事项名称、服务年度目标等。
  3. 委领导审签,重要事项需经主要负责人审签,需要会签的需与有关单位会签。
  4. 对外发布。

七、办理时限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下达后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18.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三、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服务流程

  1. 汇总:收集全县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6个方面信息情况。
  2. 分析:抽取群众关心、与患者权益相关的部分信息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3. 报审:按政务公开审批流程,报单位领导审签。
  4. 发布:在县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及有关媒体进行公开。

六、服务时限

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宣传与法制监督科     电话:0563-6817580

 

 

 

 

 

 

 

 

 

 

  1. 卫生计生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第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承办机构

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宣传与法制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利用重要纪念日开展社会宣传活动。通过“5.29”计生协会会员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10.28”男性健康日、科技文化三下乡等重要纪念日,开展宣传服务活动。
  2. 精心策划宣传主题,搞好集中宣传活动。联合各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开展宣传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处理政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惠等现行计生政策,同时深入挖掘宣传一批计生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传递计生典型经验、感人故事和凡人善举正能量。
  3. 开展文艺节目宣传。充分挖掘民间文化资源,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启发群众创作和参与人口计生文艺宣传活动。
  4. 优化计生户外宣传环境。于繁华地段、公众聚集场所和交通主干道修建用语准确规范、温馨简洁、醒目易记、新颖美观的计生宣传广告牌,增强计生宣传的感染力、影响力和渗透力。

七、办理时限

全年常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电话:0563-6022708

宣传与法制监督科  电话:0563-6817580

 

 

 

 

  1.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播放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组织开展健康巡讲活动,为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提供技术支持,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监测,通过12320热线为戒烟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县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承办机构

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利用县电视台播放健康教育公益广告;
  2. 组织开展健康巡讲;
  3. 为健康促进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以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家庭等重点场所为切入点,探索实施“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的有效模式;
  4. 为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树立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改善医疗环境、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和谐;
  5. 针对艾滋病、结核病、地方病等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七、办理时限

全年常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办公室              电话:0563-6022708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63-6022702

 

 

 

 

 

 

 

  1.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三、服务对象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的医师

四、申请条件

  1.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申请换领;

3. 2007年以前注册的,医师遗失或损坏补办申报资料需通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初审,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定期统一报送至省级。2007年以后注册的,医师遗失或损坏补办申报资料需通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初审,可由个人向省级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 《医师资格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遗失声明原件一份(省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载);
  4. 小二寸照片三张(2007年及以后的医师资格需提交与当年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一致的同底版照片,2007年以前的医师资格提供与身份证一致的照片)。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取回补办医师资格证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22.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三、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护士

四、申请条件

  1.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1.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安徽省公开发行的报社登报遗失声明

4.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6. 所在单位隶属的县、县卫生局逐级加盖公章证明并制证(省直单位由单位审核并盖公章直接在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窗口办理。)

7. 执业证书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卫计委窗口办理证件补发。

2. 受理和审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卫计委窗口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对全国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申请资料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并在承办签上签字确认。

3. 上报:通过审查后,窗口将材料上交省县卫生计生委。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23.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

信息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县、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三、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遗失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加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通过;在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须在县、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补办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生信息审核表(一式两份);

  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 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各一张(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
  3. 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在考点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转报:县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科初审后报送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审核,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 受理: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审卫生计生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并补办合格证明。

4.发放: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收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合格证明后,经由县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科发放至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审卫生计生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收到补办的合格证明后,省、县卫生计生委将及时发放至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三章第23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三、服务对象

由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医疗机构

四、申请条件

  1. 取得省级、国家级审批的医疗机构;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申请换领。

五、申报材料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2. 公开发行的报社登报遗失声明原件
  3. 执业证书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卫计委窗口办理证件补发。
  2. 受理和审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卫计委窗口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对全国医疗机构管理系统,申请资料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并在承办签上签字确认。
  3. 上报:通过审查后,窗口将材料上交省卫生计生委。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或

损坏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服务对象

县属的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单位

 三、申请条件

(一)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应在县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四、申报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及补办申请表;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身份证、补办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申请补(换)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发放:通过审核后,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出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电话:0563-6021781

 

 

 

 

 

 

 

26.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

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二、服务对象

县属医疗保健机构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三、申请条件

  1. 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应在县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四、申报材料

  1.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及补办申请表;
  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补办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申请补(换)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 发放:通过审核后,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出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电话:0563-6021781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的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

三、申请条件

  1. 遗失或损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在有效期限内;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应在县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四、申报材料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原件及补办申请表;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补办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申请补(换)发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2. 发放:通过审核后,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出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电话:0563-6021781

 

 

 

 

 

 

 

 

 

 

 

 

 

  1.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丢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

五、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申请表。

(二)本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三)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二)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三)发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卫生监督所   电话:0563-6022687

 

 

 

 

 

 

 

 

 

 

 

 

 

 

  1. 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丢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遗失补办的单位证明。

(二)当地县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原件。

(三)遗失证件人员的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四)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一个月内持单位证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三)发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卫生监督所   电话:0563-6022687

 

 

 

 

 

 

 

 

 

 

 

  1.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遗失或损坏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布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三、服务对象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四、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向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遗失补办的单位证明和书面申请。

(二)当地县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原件。

(三)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卫生窗口申请办理补发许可证。

(二)受理:卫生窗口受理后上报至综合监督执法局相关职能科室审核。

(三)发放:通过审核后,由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发放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咨询方式

卫计委卫生监督所   电话:0563-6022687

 

 

 

 

 

  1. 门诊挂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三、主要内容 (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2.《安徽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2012年版)》(三级医院适用):2.2.1.1 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申请条件

需要进行门诊挂号

四、申报材料

居民医保卡、就诊卡等

五、服务流程

1.窗口挂号:患者持居民医保卡、就诊卡到窗口办理;

2.自助挂号:患者持身份证或医院就诊卡到自助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急诊就诊即办;慢诊就诊每天工作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和2012年版)及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

收费标准:普通门诊诊察费5元;副主任、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10元;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30元;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10元。

 八、咨询方式

各医疗机构门诊部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32.住院出入院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申请条件

符合医院入院和出院标准

四、申报材料

办理入院: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医保卡、住院许可证。

办理出院: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医保卡、出院通知单。

五、服务流程

(一)入院服务流程:

  1. 患者住院,须持有本院门诊或急诊医师签署收住院意见的住院许可证、门诊病历,持有效证件、医保卡、住院押金及生活必需品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对急危重症等特殊患者开通绿色通道;
  2. 接诊新入院病人的病房护士将病人带到准备好的病病房内,对急诊手术或危重病人,须立即做好抢救的一切准备工作;
  3. 病人安置好后,医护人员主动热情向病人介绍住院规定和有关事项,并签字。同时协助病人熟悉环境,主动了解病情和病人的心理状态、生活习惯等,及时测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
  4. 护送危重病人入院时应保证安全,注意保暖,输液病人或用氧者要防止途中中断,对外伤骨折病人注意保持体位,尽量减少病人的痛苦;
  5. 病人入院后应及时通知负责医师检查病人,及时执行医嘱,制定整体护理计划。

(二)出院服务流程:

  1. 患者出院,须由经治医师下出院医嘱,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方可办出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可在下发医嘱的当天下午或第二天办理;
  2. 患者出院前,由责任护士及主管医师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包括:目前的病情;药物的用法、用量、作用、副作用;饮食;活动;复诊时间;随访等;
  3. 患者出院时,应交清公物,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并领取出院带药后方能出院。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患者要认真核对清单,发现问题及时与护士联系解决;
  4. 责任护士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并协助整理物品。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和2012年版)及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项目收费价格可登录省物价局网站查询,查询网址: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6/05/xxgk_201607215341764.html

八、咨询方式

医疗机构住院部及相关科室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33. 急诊急救医疗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09)50号)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二、服务对象

急诊就诊公民

三、申请条件

 无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一)医务人员应坚守岗位,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与相关科室紧密配合,保证急、危重患者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10分钟;

(二)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急诊工作制度和危重症抢救操作程序,做到治疗及时有效,对留察患者按时巡视,严密细心观察输液、给氧及病情变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医院保持急诊抢救“绿色通道”畅通,对急危重患者采取先救治、后付费,实行优先诊疗、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危重患者检查应有专门医护人员陪送;

 (四)医务人员对抢救药品、物品应定期检查补充,应急设备保持完好状态,保证抢救工作随时开展。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2007版和2012版)

  八、咨询方式

  各医疗机构急诊科    电话:120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1. 病历复制和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服务对象

有过住院史的公民及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等。

三、申请条件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理由规定的除外;
  6.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现场办理。患者出院后七个工作日以后,带齐身份证明材料到病案室复印窗口办理病历复制及缴费等相关事宜;

2.快递服务。外地或本地患者也可在出院当天,带身份证明材料到病案统计室复印窗口办理预约快递手续。待病历归档后,医院将病历复制件通过快递方式寄送。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文件。收费标准:打印复印费0.5元/张,邮寄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邮资费标准收费。

八、咨询方式

医疗机构病案室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35.医保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二、服务对象

参加医保的公民

三、申请条件

四、申报材料

社会保障卡、出院证、住院预缴金单据

五、服务流程

1.患者携带社会保障卡在院门诊就诊;

2.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住院的,开具入院证办理入院手续;

3.患者到科室就诊,医务人员核对患者人证卡是否一致;

4.出院时病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出院证、住院预缴金单据到出院窗口办理医保即时结报。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和2012年版)及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项目收费价格可登录省物价局网站查询,查询网址: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6/05/xxgk_201607215341764.html

八、咨询方式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36. 到龄退出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公开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2. 《安徽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卫基层〔2015〕22号)

3、《宁国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方案》(宁政办秘[2013]164号)

二、承办机构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到龄退出村医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申报:由符合补助条件的村医本人填写《宁国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审批表》,由所在村卫生室和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汇总: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汇总本辖区到龄退出村医的资料。

(三)乡级初审: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到龄退出村医的初审工作。

(三)县级复审:由县卫计委收集初审符合条件的村医资料,并提交宁国县到龄退出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四)社会公示:将符合生活补助发放条件的村医名单在人社局、卫计委网站,所属地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行政村、村卫生室进行5天时间的公示。

(五)审批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宁国县到龄退出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批,并由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电话:0563—6021781

 

 

37. 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县、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县、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县、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县、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县属已改制(含破产、关闭、重组、处置资产安置职工企业逐步销号,下同)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四、申请条件

1、申报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终身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且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本人为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县属已改制(含破产、关闭、重组、处置资产安置职工企业逐步销号,下同)国有企业职工;(3)本申报年度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居民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

2、申报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一次性补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2)本人为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县属已改制国有企业职工;(3)本申报年度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居民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

五、申报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社保卡》、《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企业主管部门领取或通过县卫计委网站下载申报表(一式两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登记

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县属已改制(含破产、关闭、重组、处置资产安置职工企业逐步销号,下同)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据实填写《宁国县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申报表》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二)资格确认

1、国有企业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资格;

2、已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含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资格,由县卫计部门集中组织复核。

(三)张榜公示

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张榜公示一周。

 (四)资金发放

1、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经费由其单位按规定发放;

2、已改制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含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县人社部门通过社保帐户打卡发放;

 七、咨询方式

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电话:0563-6817540

 

 

 

38.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

四、服务条件

流入或流出户籍所在地县域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卫计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电话:0563-6022708

 

 

 

 

 

 

 

 

  1. 预防接种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服务对象

需完成预防接种的公民

三、申请条件

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常规疫苗接种,儿童及成人的基础及加强免疫,应急接种的预防服务对象。身体健康符合预防接种条件的接种对象。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1. 问诊:工作人员对受种者个人史、疾病史等进行询问和了解,填写告知书,知情同意并签字,进行预约登记;

2.登记、预约:录入并核对相关信息,如:姓名、性别、接种疫苗的种类、批次、接种日期等,并进行下一次疫苗接种相关信息的预约及告知;严格掌握各类生物制品的接种部位、剂量、途径、禁忌症及注意事项。特别注意被接种对象的健康状况,了解有无禁忌症或过敏史。核对接种者姓名和本次接种疫苗后方予接种;

3.接种:严格进行接种时的三查七对。查受种者,查接种证,查疫苗,核对受种者姓名,出生年月,免疫程序,疫苗品名,疫苗效期,接种剂量,接种途径;

4.留室观察:种完毕应在接种证上填写接种时间,接种疫苗种类、批号及生产单位,并签名或盖章,嘱咐接种对象留在现场20~30分钟,观察有无接种反应再离开。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和2012年版)及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项目收费价格可登录省物价局网站查询,查询网址: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6/05/xxgk_201607215341764.html

八、咨询方式

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63-6022702

 

 

 

 

 

 

 

 

 

 

  1.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二、承办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我县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

五、服务流程

  1. 安徽卫生计生委授权我委处置我县辖区内的突发事件。
  2. 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3. 分析事件发生原因、经过及应对办法后,形成报告和向上级汇报。
  4. 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按照预案要求进行救治、隔离、预防等工作。
  5. 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签。
  6.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的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7. 形成总结上报。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41.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坚决落实补助政策,确保住院分娩实施到位...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境内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持有“农业人口”户口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施补助,标准为每一孕产妇不低于300元。

二、服务对象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三、申请条件

农业人口户口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

五、服务流程

(一)核实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登记表:具降消项目补助卡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63-6022730

 

 

 

 

 

 

 

 

 

 

 

 

 

 

 

 

 

 

 

  1. 提供免费避孕药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还说呢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二、承办机构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育龄群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 宣传服务。宣传国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政策,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已婚育龄人群政策知晓率、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知识水平;
  2. 咨询指导。根据已婚育龄人群处于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已婚育龄人群自主和自愿地选择适宜的免费避孕药具;
  3. 发放服务。按照已婚育龄人群免费避孕药具的实际需求,坚持“健全网络,畅通渠道,保障供应,满足需求,方便群众,提高效益”,为已婚育龄人群免费提供可及、易得和便捷的人性化服务;
  4. 随访服务。定期对已婚育龄人群提供随访服务,对其现用免费避孕药具使用的正确性、适应性、避孕效果及副反应等结果进行跟踪,并继续给与适量的指导服务,如告知具体处理措施或建议就医等。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上门发放:主要结合查孕情、随访服务、弱势群体,发药员负责定期上门服务;

定点发放:主要用于计生服务网点、社区居委会领取、社区卫生院领取、医药连锁店发放、企业发放;

委托发放:引入药店、医疗机构、超县等社会力量,发放药具;

开放式发放:安全套发放机、药具发放箱。主要用于有人管理的居民小区、行政服务大厅及大县场等;

自主发放:刷二代身份证领取、刷IC卡发放机领取。主要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写字楼等地;

网络发放:以网上发放的方式,委托物流公司配送上门,满足育龄群众需求;

集中发放:在每年举办“三下乡”、主题宣传日等重大活动中,现场发放免费药具。

七、办理时限

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63-6022730

 

 

 

 

43. 入托幼机构儿童健康检查服务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二、承办机构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县级管理的托幼机构儿童

四、申请条件

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

六、服务流程

每年与托幼机构联系后,集中到托幼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完成后评价,评价结果反馈给参加体检的每一个儿童。

七、办理时限

当天完成体检,7天内反馈评价。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服务

九、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63-6022730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二、服务对象

需要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用人单位三、申请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相关资料。

五、服务流程

(一)委托:用人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承担检测、评价工作;

(二)检测评价:受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检测、评价;

六、办理时限

检测结束后,30个工作日提交检测评价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执行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咨询方式

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卫计委卫生监督所    电话:0563-6022687

 

 

 

 

45. 城县生活饮用水常规项目检测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

二、承办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根据卫爱秘〔2016〕432号文件公布。

五、服务流程

1.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对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进行采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卫计委。

2. 卫计委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

  1. 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签。
  2. 按季度公布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六、服务时限

每季度公布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63-6022702

 

 

 

 

 

 

 

 

 

 

 

 

 

 

 

 

 

 

 

  1. 健康体检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二、服务对象

需要健康体检

三、申请条件

四、申报资料

五、服务流程

选定体检项目,分项检查,体检项目汇总,出具健康体检报告,为健康体检者咨询。

六、办理时限

无特殊情况当日取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省物价局统一收费标准。

八、咨询方式

各医疗机构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47.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2.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5号)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服务对象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公民(劳动者)

三、申请条件

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时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和委托书。

四、申报材料

  1.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职业健康体检表;
  2. 与职业健康体检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时填写职业健康检查就诊登记表;
  2. 接诊:职业健康检查事项在该医疗机构的批准范围内,应接诊;不在该医疗机构的批准范围内,告知当事人并建议到有此项诊断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

六、办理时限

体检结束后,30个工作日提交体检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63-6022702

 

 

48.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国家卫计委《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居民需凭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注销户籍火化遗体。

二、承办机构

  1. 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凡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来院途中死亡、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由经治医生填写,并经所在医疗卫生单位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
  2. 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在家、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个案,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村委)开具的居委(村委)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 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个案: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家属或知情人凭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社区)卫生机构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外籍公民,含死亡新生儿)。

四、申报材料

  1. 死者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生前病例等。
  2. 办理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非正常死亡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五、办理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与出院一起办理;在家、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15天内办理;在家、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非正常死亡的,15天内办理,最长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除外)

六、咨询方式

医疗机构    电话:0563-6022708

 

 

 

 

 

 

 

 

 

 

 

 

 

 

 

 

 

 

 

  1. 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

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对确需实行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后,乡镇、街道(街道级社区、中心)人口计生部门方可办理出具。对符合政策可以生育的,经审核后,乡镇街道(中心)出具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

二、服务对象

需开具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的公民

三、申请条件

四、申报材料

  1. 妊娠14周以上需终止妊娠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医学意见
  2.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

五、服务流程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就医收费,出具证明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医疗机构相关科室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电话:0563-6021781

 

 

 

 

 

 

 

 

 

 

 

 

  1. 计划生育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部门承诺

二、受理单位

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服务流程

1. 村(社区)初审出具证明。

  1. 乡镇计生办复核签署意见。
  2. 卫计委计划生育指导科审核签署意见,办公签章并存档。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电话:0563-6817550

 

 

 

 

  1. 用于医保报销的医院等级证明出具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报销群众实际需要

二、服务对象

在医保中心报销时需提供证明的公民

三、申请条件

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医保患者

四、申报材料

1.患者身份证原件(如委托办理,代理人另需提供身份证);

2.患者医保卡(安徽省以外医保);

3.医保报销申请表、院内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患者或其家属携带规定材料到医院院办公室申领;

2.受理:院办公室指定专人现场受理,核对材料;

3.发放:经核对无误后,根据医保报销需求开具医院等级证明上加盖公章。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

 

 

 

 

 

 

 

 

 

 

 

 

 

 

 

 

 

  1.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机构内)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年)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二、服务对象

公民(新生儿)

三、申请条件

公民(新生儿)在该医疗机构出生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1.领取材料:在医生办公室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委托书,核实登记表上母亲姓名和分娩信息,并检查登记表上是否有医生盖章和签字;

2.填写登记表:用水笔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委托书的每一项内容,不得空项,不得涂改。请慎重填写新生儿姓名,一旦确认,则无法更改;

3.提交材料:准备好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将父母双方和领证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带齐《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至出生证办理处;

4.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一般为新生儿母亲,如有特殊情况,则必须为父亲、祖父母、外祖父母,领证时必须持有母亲签署的委托书。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县医院 电话:0563-6022659

中医院 电话:0563-6023788

 

 

 

 

 

 

  1. 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疾病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种病情书写规范要求。

二、服务对象

需开具门诊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的公民

三、申请条件

需要进行病情诊断和出具病休证明

四、申报材料

1.就诊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原件(如委托办理,代理人另需提供身份证);

2.门诊经治医师签字盖章后的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4.凡属作诊断证明(用于办理残疾证、休假、休学、保险报销等),患者须持街道、学校相关证明。

五、服务流程

1、门诊患者:持门(急)诊病历去门诊部办公室办理;

2、住院患者:持所在科室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去门诊部办公室办理;

六、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就医收费,出具证明免费

八、咨询方式

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 

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602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