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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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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496117-3/201806-00008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广德县住建委公共服务指南(2018年更新)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19 发布日期: 2018-06-19
索引号: 56496117-3/201806-00008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广德县住建委公共服务指南(2018年更新)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19
发布日期: 2018-06-19
广德县住建委公共服务指南(2018年更新)
发布时间:2018-06-19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县住建委公共服务指南

1、三级及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第四条第二款:“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住建部关于领取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原资质证书发生遗失、损毁的,请到资质初审部门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园林建设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四、申请条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证书遗失需要补办

五、申报材料

(一)园林绿化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向园林建设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

(二)进行受理审核、审批;

(三)对于审批合格企业予以补发证件。

七、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园林建设管理局(咨询电话:0563-6025541)


2、授权加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专用章的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等级、编号、法定代表人。

(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制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的通知》(建标函〔2015179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方便勘察设计企业,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由我厅统一制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工作委托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建筑业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本县勘察、设计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广德县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出图)专用章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审批科

(二)受理:审批科

(三)审核:审批科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资料

(四)审定:审批科1个工作日内审定

(五)办结:审批科统一联系刻字社刻章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建筑业管理科

电话:0563-6043966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更换、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需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的建筑业企业

四、申请条件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应携带申请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五、申报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在公众媒体刊登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资质证书遗失补办需提供)。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行政审批科受理;

3.审核:行政审批科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4.核准:行政审批科核准。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政务服务科

联系电话:0563-6976468

 

 


4、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

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建筑业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资质许可决定主动公开。在安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可自行查询。

五、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建筑业管理科

电话:0563—6043966

 

 

5、建筑业企业资质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建筑业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资质结果主动公开。在安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可自

行查询。

五、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建筑业管理科

电话:0563-6043966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城乡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二)遗失登报公告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一)企业申报;

(二)受理;

(三)办结。

六、服务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城乡建设科

电话:05636022572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三)公开资质申报审批结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办事效能,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企业申报材料完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应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我厅委托审批事项审查通过的,发给由我厅统一编号和盖章的资质证书。有关资质证书打印和使用管理,执行我厅统一管理规定。对企业申报资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不予许可原因告知企业。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城乡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条件

五、服务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广德县爱民路兰馨大厦七楼城乡建设管理科查阅。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城乡建设科

电话:05636022572


8、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建筑业企业

四、申请条件

施工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三类人员”证书。

五、申报材料

各项申报中的所有证件和有公章的文件必须彩色扫描,没有公章的文件可以黑白扫描。(非大陆人员在大陆就业,必须上传外国人或港、澳、台就业许可证)

(一)省级报纸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申明遗失。

(二)身份证。

(三)A证:单位任命文件。B证:建造师注册证。C证: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证。

六、服务流程

企业申请提交→地级初审→企业打印申请表→地级审批→地级打印证书

七、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政务服务科

联系电话:0563-6976468


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增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监理企业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2.公众媒体刊登的报纸

五、服务流程

由企业提出申请,宣城市住建委窗口受理。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政务服务科 电话:0563-6976468


10、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城乡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燃气经营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二)遗失登报公告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一)企业申报;

(二)受理;

(三)办结。

六、服务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城乡建设科

电话:05636022572


19、组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三十二条: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其他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由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和标识。

(二)《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和管理。第七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请、初审和标识的使用监督工作。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建筑业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绿色建筑业主单位

四、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声明》;

(二)《安徽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三)《安徽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自评估报告》;

(四)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图纸

(五)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图

(六)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审查意见;

(七)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八)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

(二)受理: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受理

(三)审核: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

(四)审定:市住建委审定

(五)办结:出具初审意见,报省住建厅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建筑业管理科

电话:0563-6022572


12、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定期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新东方水业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对社会公开水质检测信息。

五、服务流程

(一)广德县新东方水业有限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检测后,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县住建委信息公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二)广德县新东方水业有限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和客服中心负责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和解释,负责收集汇总市民对水质信息公开的反馈意见。

(三)县卫计委、县住建委对水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水质原始数据进行核查,保证水质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城乡建设科

电话:0563-6022572


13、提供城建档案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第十三条: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注:城建档案馆是国家专门档案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1024日国务院批准19901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5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6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更新发布)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注:城建档案为非公开档案,参照此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城建档案馆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城建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现场填写)、身份证原件。

(二)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其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档案,应提供持有建筑物权属证明。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律师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需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原件)、律师执业证、与工程有关单位(或产权人)相关的授权委托书或法院立案证明(原件);

(四)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介绍,说明利用人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

(五)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需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备注:建设档案、科研单位因工程建设、科学研究需利用建设项目及其周边或者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利用者携带规定材料到宣城市城建档案馆申请;

(二)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检索、调档;

(三)利用:根据需要提供复制、拍照等服务;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城建档案馆

电话:0563-6031084


14、城市道路、桥梁维护养护、维修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因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一章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三)《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公用事业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投标文件

(二)合同文本

(三)审计报告、决定书

(四)会议纪要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

(二)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办理;

(三)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公用事业管理局

电话:0563—6022517


23、城市路灯、亮化维护养护、维修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公用事业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报材料

1.投标文件

2.合同文本

3.审计报告、决定书

4.会议纪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

2.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办理;

3.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公用事业管理局

电话:0563—6022517


16、城市泵站及附属设施养护、维修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公用事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投标文件

(二)合同文本

(三)审计报告、决定书

(四)会议纪要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

(二)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办理;

(三)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公用事业管理局

电话:0563—6022517


17、城市雨水管网维护、维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公用事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投标文件

(二)合同文本

(三)审计报告、决定书

(四)会议纪要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

(二)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办理;

(三)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公用事业管理局

电话:0563—6022517


19、城区污水管网管理与养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经常保持管理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公用事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投标文件

(二)合同文本

(三)审计报告、决定书

(四)会议纪要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

(二)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办理;

(三)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公用事业管理局

电话:0563—6022517


20、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建管〔2007276号)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人)

四、服务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活动。

五、提交材料

(一)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出示身份证明,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

(二)由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三)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随后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受理

七、办理时限

合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0563-6038985


21、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四、服务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五、提交材料

(一)查询申请或单位介绍信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律师证等)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

(二)符合规定予以复制或出具证明

七、办理时限

合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0563-6038985


22、出具工程监督报告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

四、服务条件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五、申请材料

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0563-6038985


23、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投诉处理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第十条: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二、承办单位

广德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房屋质量保修争议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发生房屋质量保修争议,对保修责任单位处理结果不满意。

五、申报材料

(一)房屋保修保修投诉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买卖合同

六、服务流程

受理、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察看现场、认定责任、调处(调处的不成告知投诉人提起民事诉讼)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检测鉴定时间)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咨询方式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0563-6038985


24、开放式公园、广场养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园林建设局

三、服务对象

不特定公众

四、服务条件

提供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开放式公园、广场绿地的日常养护管理服务工作。

五、服务流程

(一)组织招标:宣城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开放式公园、广场,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化区域、绿化量划分标段和绿化等级、编制招标文件,由招标中心统一组织招标

(二)养护:各中标单位按照招标合同履行招标期内养护任务,园林局依据《广德县住建委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园林建设管理局

电话:05636025541


2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和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公用事业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服务条件

在县域内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的单位

五、服务流程

1. 建立健全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制度,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2. 接受各类关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热线电话反映,并进行记录处理。

3.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4. 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公用事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0563-6022517


26、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园林建设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 接受技术咨询

(二)现场指导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

园林建设管理局

联系电话:0563-6025541


27、区域内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公告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公用事业管理局、城乡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计划停水提前24小时在部门网站、广德论坛等平台进行通知公告,并报县应急办。

(二)突发事件1小时内在部门网站、广德论坛等平台进行通知公告,并报县应急办。

六、服务时限

提前24小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公用事业管理局、城乡建设科

电话:0563-602517 6022572

 

 


28、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公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服务对象可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自主查询。

六、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政务服务科

电话:0563—6976468


29、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广德县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2016】88号)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住建委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五方职工等住房困难群体。

四、服务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截至2016年7月1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德县城市规划区以内(不含开发区,以下简称“城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1.城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在城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取得本县城区户籍,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城区无住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4792元(含);

4)自愿放弃宅基地。

2.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保)。

1)申请人在城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取得本县城区户籍,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6500元(含)。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民政部门审批发放的低保证为准;

3)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 平方米(含);

4)自愿放弃宅基地。

(二)城区新就业人员。

1.申请人在城区实际生活且无住房;

2.在本县城区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含)以上,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含)以上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无房的在职在岗职工。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7平方米以上,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三)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取得本县城区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县城区无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含)以上,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含)以上的。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优先给予保障。

以上类型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在城区有转让私有房屋或现租住公有住房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广德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三)社区或单位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四)诚信承诺书和授权查询委托书;(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社区初审公示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按季度组织民政、公安、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开展保障对象的并联审查、公示工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并联审查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适时组织摇号分配工作。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八、咨询方式

广德县住建委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电话:0563-6027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