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 类型 |
市县级 序号 |
市县级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其他权力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立即办理并作出决定(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查县内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备案登记的申报材料,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通过后作出准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不准予备案登记的决定。做出不准予备案登记决定的,同时依法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决定作出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准许或不准许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准许的,当场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申报材料和审查依据的监督检查,确保县内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合法合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在服务窗口公示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对符合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申报的材料合法齐备的,未予受理或当事人申报的材料不齐备未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3)对不符合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规定的申报要求,未予审查而错误备案登记的。(5)在进行县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审批中,有接受申请人财物、谋取私利的。 |
其他权力 |
2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查县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申报材料,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受理并审查通过后,作出准予备案登记或不准予备案登记的决定。作出不准予备案登记决定的,同时依法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准许或不准许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决定书;不准许的,当场告知有关当事人,说明理由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申报材料的监督检查,确保县内再生资源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在服务窗口公示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对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申报的材料合法齐备的,未予受理或当事人申报的材料不齐备未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3)对不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要求,未予审查而错误备案登记的。(5)在对县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过程中,有接受申请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其他权力 |
3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查县内单用途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的申报材料,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受理并审查通过后,作出准予备案登记或不准予备案登记的决定。做出不准予备案登记决定的,同时依法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决定作出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单用途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登记的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不准许的,当场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申报材料和审查依据的监督检查,确保县内单用途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经营活动合法例规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在服务窗口公示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对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申报的材料合法齐备的,未予受理或当事人申报的材料不齐备未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3)对不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申报要求,未予审查而错误备案的。(5)在对县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的过程中,有接受申请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其他权力 |
4 |
洗染经营者备案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查县内洗染业经营者申请备案的申报材料,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受理并审查通过后,作出准予备案登记或不准予备案登记的决定。做出不准予备案登记决定的,同时依法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决定作出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不准许的,当场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申报材料和审查依据的监督检查,确保县内洗染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在服务窗口公示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对符合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申报的材料合法齐备的,未予受理或当事人申报的材料不齐备未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3)对不符合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要求,未予审查而错误备案的。(5)在对县内洗染经营者备案的过程中,有接受申请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
其他权力 |
5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初审 |
《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
(1)受理阶段责任:及时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县内多个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查县内多个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受理并审查通过后,作出准予项目申报或者不准予项目申报的决定。做出不准予项目申报决定的,同时依法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决定作出后,制作县内不同的准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的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当事人;不准予申报的,当场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申报材料和审查依据的监督检查,确保县内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初审的合法合规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在服务窗口公示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对符合《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相关规定,当事人申报的材料合法齐备的,未予受理或当事人申报的材料不齐备未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3)对不符合《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相关规定的申报要求,未予审查而错误初审转报的。(5)在对县内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初审转报中,有接受申请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