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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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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1912-0020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及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19-12-31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1912-0020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及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19-12-31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12-31 20:12 来源:广德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企业迁出登记档案移送(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和注册号,领取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迁出地登记机关

四、申请条件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五、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原件、住所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和注册号,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七、办理时限

未限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电话:0563-6976325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发布(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六、办理时限

未限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电话:0563-6976325

企业集团登记证补领(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二、受理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毁坏的。

五、申报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补领申请报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刊登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窗口提交规定的材料。受理:窗口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电话:0563-6976325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企业档案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级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因事需要。

五、申报材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市场监管局档案室申请查询。受理:县市场监管局档案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放:县市场监管局档案室在对申请材料查询完毕后进行签字、加盖公章。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档案室电话:0563-6022019。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企业档案查询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因事需要

五、申报材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市场监管局档案室申请查询。受理:县市场监管局档案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放:县市场监管局档案室在对申请材料查询完毕后进行签字、加盖公章。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档案室电话:0563-6022019。

企业营业执照补领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二、受理单位

广德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毁坏的。

五、申报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补领申请报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刊登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窗口提交规定的材料。受理:窗口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电话:0563-6976325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二、受理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服务条件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五、申报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换发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正(副)本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承诺。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交规定的材料。受理: 窗口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电话:0563-6976325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二、受理单位

广德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根据业务需要申请

五、申报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营业执照副本。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交规定的材料。受理:窗口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增加)或减少营业执照副本通知书。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电话:0563-6976325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补办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二、受理单位

广德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已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未有违法违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立案调查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尚未履行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三)窗口首席代表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批;

(四)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电话:0563-6976325

开展“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1年确定,每年9月,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公益活动

五、服务流程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和每年确定的活动主题,联合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协会等组织参与,举行活动启动动仪式;印制海报、宣传展板、科普知识手册等宣传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建设和完善工作,举办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设立相关咨询台,解答安全用药问题,发放科普知识宣传品和常用药品;在公共交通、公众活动场所、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体等投放科普宣传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用语);全省16个地市同期开展活动,并邀请市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

六、服务时限

每年9月1日至10月3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管理科电话:0563-6022588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文件要求,,开展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 GSP 认证的合法企业;

(二)经营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不良记录;

(三)热心公益事业,能够做到给予送交过期失效药品的个人一定奖励。

五、申报材料

申报定点回收药店应填写《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申请审核表》,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择优的方法确定。

六、服务流程

(一)企业申请;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

(三)网上公示;

(四)向社会公布;

(五)制作标牌和回收箱;

(六)回收药品;

(七)定期统一销毁。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管理科电话:0563-6022588

出具未受属地监管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皖医改〔2014〕3号)附件6 配送企业资质条件 第2项 信誉良好,2011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并提交企业所在省辖市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四、申请条件

需要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提出变更申请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五、申报材料

企业的合法资质证明(药品生产或经营的许可证明、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未被正在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未履行的企业说明。

六、服务流程

(一)企业申请;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科审核;

(三)出具证明。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管理科电话:0563-6022588

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生产许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生〔2014〕12号)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停产或部分停产的(3个月以上不生产),应在决定停产之日起10内报告所在地市、县局,并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表》(附件11),报停期间,企业不得擅自生产药品。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

四、申请条件

辖区生产企业暂停生产活动的情形。

五、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二)药品生产许可证;(三)药品生产企业GMP 证书;(四)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药品监管科提出申请;

(二)受理:药品监管科收到材料后进行现场核实;

(三)发放:对于确已停产的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表”中进行签收。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管理科电话:0563-6022588

购药安全消费警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需要适时发布购药安全消费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日常正在开展。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药品经营企业、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设立购药安全消费警示专栏,根据药品监督抽验、行政执法及违法广告监测等情况,发布相关信息。

六、服务期限

适时发布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管理科电话:0563-6022588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据反馈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技术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县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集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二)县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反馈

六、服务时限

每季度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电话:0563-6022588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反馈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免费

五、服务流程

(一)县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产品不良反应;

(二)县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反馈

六、服务时限

每季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电话:0563-6022588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反馈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免费

五、服务流程

(一)县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产品不良反应;

(二)县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反馈

六、服务时限

每季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电话:0563-6022588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索报告反馈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技术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等工作。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对不良事件进行评估,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动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

六、服务时限

不定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电话:0563-6022588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培训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技术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等工作。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对不良事件进行评估,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动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

七、办理时限

不定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电话:0563-6022588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培训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县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动到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

六、服务时限

不定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电话:0563-6022588

合同帮农(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60号)。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合同帮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工商局要充分发挥指导合同管理、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制定并发布合同示范文本、行政调解合同争议、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引导交易主体诚实守信以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职能作用,建立和落实十项制度,深入推进合同帮农工作。(一)建立涉农合同法律知识宣传培训制度;(二)建立推广使用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三)建立涉农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四)建立涉农主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五)建立涉农合同签约履约备案制度;(六)建立调解涉农合同争议制度;(七)建立涉农合同案件协查和上报制度;(八)指导涉农主体建立合同管理系列化制度;(九)建立“守合同重信用” 涉农主体认定和公示制度;(十)建立合同帮农工作考核和激励制度。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服务条件

五、办理时限

未限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电话:0563-6033576

合同范本制定,推行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合同当事人

四、服务条件

合同当事人使用的格式合同内容符合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原则,均可制定为合同范本。

五、服务流程

1、起草。合同范本的起草一般应经过前期调研论证、文本编写、组织研究讨论、向社会或有关行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然后形成草案。

2、审定与发布。合同范本草案经过审定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3、修订。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形,合同范本中有关内容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原发布机关可以对该合同范本进行修订。

六、办理时限

未限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电话:0563-6033576

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第十三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三级认定。被认定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认定为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

申报广德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三)近3年来,订立、履行合同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无故意违约或者欺诈行为;

(四)社会信誉良好;

(五)经营效益较好;

(六)企业品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申报材料

申报广德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人应当在企业公示年度的规定时间内,向广德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

(三)其它有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规定的申报材料向辖区市场监督所申报;

2、市场监督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场监管局推荐;

3、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核审,组织县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公示。

七、服务时限

两年开展一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电话:0563-6033576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推荐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第十三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三级认定。被认定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认定为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请条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

申报宣城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三)近3年来,订立、履行合同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无故意违约或者欺诈行为;

(四)社会信誉良好;

(五)经营效益较好;

(六)企业品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申报材料

申报宣城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人应当在企业公示年度的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

(三)其它有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携带规定的申报材料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申报。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评审,符合条件的向宣城县市场监管局推荐。七、办理时限

两年开展一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电话:0563-6033576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推荐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第十三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三级认定。被认定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认定为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请条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

申报安徽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是注册登记时间满3年的宣城市级(或广德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2、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3、合同行为规范:合同依法签订、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4、合同履约状况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5、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6、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无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记录。

五、申报材料

申报安徽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人应当于企业公示年度的规定时间内,向广德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

(三)其它有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携带规定的申报材料向广德县市场监管局申报。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评审,符合条件的向省工商局推荐。七、办理时限

两年开展一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电话:0563-6033576

诚信市场、文明集市的评比、公示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五)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各地要不断深化市场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进一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市场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和评定细则,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针对农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零售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不同属性市场的共性和个性特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确定各自监管重点、标准和要求,促进市场监管到位。(六)继续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各地要以推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为重点,以树立诚信理念,建立诚信机制,创建诚信经营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进一步细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相关制度,优化诚信市场评价考核办法及流程,形成更符合实际的指标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和退出机制。积极探索诚信市场公示制度,提升诚信市场的社会公信力。

《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提高市场经营管理水平和文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评选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适用本办法。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各类城乡商品交易市场、集市。

四、申请条件

参加评选“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的单位,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或进行营业登记的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经营必须满两年,经济效益较好,招商摊位达90%以上的市场。

《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选管理办法》第七条 “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的基本条件

(一)市场设施规范。各类硬件设施要以保证安全为前提,按照现代化要求,因地制宜地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改善设施经营环境。原则上营业面积1000㎡、摊位数100个以上的市场或集市。

(二)服务管理规范。运用科学手段管理,使用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经营者信誉档案库。市场设立消费者投诉调解机构,建立投诉记录档案。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协议退出机制。

(三)经营行为规范。要奉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文明经营户”、“诚信经营户”等创建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无销售假冒侵权伪劣商品。无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和哄抬物价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欺诈行为。

(四)责任制度规范。设立市场管理机构,并有专职市场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营者管理档案。

(五)安全工作规范。市场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工作,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遇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市场无扰民及堵塞交通现象。

(六)卫生环保规范。市场配备专职保洁人员,经营摊位整齐干净,有统一密闭式垃圾容器。市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周边环境良好。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参选申请表》。根据申报情况,应附营业执照、市场平面图,消费者投诉受理、文明诚信创建、市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应急预案、门前三包等市场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

六、服务流程

申报: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各争创“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的主办单位可向各县(区)“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参选申请表,见附件三)。由各县(区)报市“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申报机构,并进行初审,对达到申报标准的市场向省“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凡一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安全事故等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因市场主办单位原因被市级以上的媒体曝光的市场不得推荐。推荐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

测评:每年11月30日前,由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市申报的名单,结合市场日常管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打分和民意测验。满分为110分,取得90分以上者有资格被推荐为“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的侯选单位。

公示: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议,拟定命名为“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的单位将通过“安徽红盾信息”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一周。

七、办理时限

三个月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电话:05638—6033576

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平台内经营者及自然人除外)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领、变更、终止服务指南(依申请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0号令)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2.《安徽省工商局推行网络经营主体亮照亮标工作规则(试行)》(工商市字〔2014〕72号)。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在我县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类网站、网店经营主体。

四、申请条件

在我县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类网站、网店经营主体。

五、申报材料

(一)标识的申领

在申领标识时,申请人应填写《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证明经营主体的各类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站(网页)权属类材料,包括:ICP备案号、域名证明等材料;其他有关材料。以上所提交的复印件应由申请人签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需要出示原件的,申请人应当出示。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并承担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标识的变更

在下列事项变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场监管所办理变更手续,填写《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信息变更申请表》:

营业执照登载的字号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网站名称、网址(域名)、经营范围(用途)等事项发生变更;网站负责人变动;其他应当变更的事项。所变更的事项中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的,按申领时的要求办理。(三)标识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应当终止电子链接标识的使用,填写《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终止使用申请表》:

  1. 经营者主体资格办理注销登记,或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主动停止网络交易活动;网站所有权转让;域名使用权丧失;电子链接标识信息内容发生变更,而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手续;没有规范加载电子链接标识;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六、服务流程

  1. 线上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在线注册后, 申请电子标识。申请时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ICP 备案文件或者《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域名登记证或者证明域名所有者的文件、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等证件照片或扫描件。

线下报送材料:申请人将线上申请时提交的证件复印件报送至营业执照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所)。受理:广德县市场监管局(或辖区市场监管所)。发放:申请人通过安徽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查询办理进度,办理完成后按照该网站说明将相关代码加入自己的网页。七、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电话:0563—6033576

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三)服务事项 2.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广德县市场监管局登记企业

四、申请条件

企业拟申请上市(挂牌)、已上市企业申请增发股份等。

五、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提供合法合规证明材料的文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3.审查:对该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进行审查;

4.初审意见:对企业合法合规证明材料作出初审意见;

5.审批:分管局领导审批;

6.送达:出具企业合法合规证明,通知申请企业。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督管理股电话:0563-6028243

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登录“小微企业名录(安徽)”即可查询,网址:http://gsxt.saic.gov.cn/xwqy/home?df=34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督管理股电话:0563-6028243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五、企业信息的应用(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即可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督管理股电话:0563-6028243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抽检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抽检结果在媒体公布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督科电话:0563-6028365

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二)基本原则信用约束。积极探索信用约束,发挥信用监管效能,不断加强提高监管效能,通过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联动,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努力建设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衣资市场监管制度。2.强化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强化各地衣资监管信息的共享和业务联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抽检结果在媒体公布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督科电话:0563-6028365

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四、深化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推进油品质量提升。要以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干线、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等为重点区域,以消费者投诉集中、媒体曝光的、历次抽检不合格的加油站为重点,加大油品质量抽检力度。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科学制定抽检工作方案,严格履行抽检工作程序,切实提升抽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抽检工作结束后,对于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要依法进行查处。抽检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抽检结果在媒体公布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督科电话:0563-6028365

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公布(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八、及时公布检验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抽检结果在媒体公布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督科电话:0563-6028365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申报推荐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皖商标组字〔2010〕3号)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依据相关认定条件,向基地所在市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第九条 市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向省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属国家淘汰或限制的产业。

(二)所在市政府已成立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较完善的商标战略推进机制和工作规划,有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

(三)区域经济特色明显,有较好的产业基础,主导产业年产值不低于20亿元(农业及相关产业产值不低于15亿元);或位居全省前五名,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同类或相关商品(服务)拥有100件以上的注册商标;或拥有1件以上(含)的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或拥有1件以上(含)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拥有5件以上(含)的安徽省著名商标。

(五)基地内企业及其他机构之间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相关商会、协会、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或组织较为健全。

五、申报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依据相关认定条件,填报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申请表、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发展规划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上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统一向省质监局推荐。

七、办理时限

依据省质监局文件要求的时限进行。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0563-6039870

开展“6.9”世界认可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2007年10月28日,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在澳大利亚悉尼联合召开的大会上确定,自2008年起,每年的6月9日为“世界认可日”。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流程

(一)按照省质监局统一部署和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对“世界认可日”宣传活动的有关要求,制定我市世界认可日宣传计划,并要求县区同时开展。

(二)通过张贴“世界认可日”宣传海报,制作LED电子显示屏播放 “世界认可日”宣传主题等方式扩大“世界认可日”的影响力。宣传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社会各方共同关注认证认可工作。举办各类培训班,对认证认可执法监管队伍进行培训。

五、办理时限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电话:0563-6039870

安徽省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推荐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皖政办〔2003〕80号)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徽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徽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满足《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服务业安徽名牌评价暂行规定》的要求;2.申报组织在本省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具有注册商标使用权或组织代码具有唯一性;

  1. 建立了首席质量官制度;
  2. 符合有关行业或产品的特殊要求和省名推委明确的相关条件。

五、申报材料

第一、二产业申报企业填写《安徽名牌产品申请表》,第三产业申报企业填写《服务业安徽名牌申请表》,并按表格填报指南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网络申报材料和纸质上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报组织通过登录安徽省质量网,点击进入安徽名牌产品信息管理系统或直接登录安徽省名牌产品信息管理系统。注册或登录后按要求填报产品资料(新申报企业需申请注册账号),确认提交。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网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提交省质监局,纸质上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统一向省质监局推荐。七、办理时限

依据省质监局文件要求的时限进行。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0563-6039870

宣城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推荐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稿)》(宣政办〔2012〕23号)第六条:宣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和新闻单位组成,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宣城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宣城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满足《宣城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要求;2.申报组织在本市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具有注册商标使用权;

  1. 建立了首席质量官制度;
  2. 符合有关行业或产品的特殊要求和市名推委明确的相关条件。

五、申报材料

第一、二产业申报企业填写《宣城名牌产品申请表》,第三产业申报企业填写《服务业宣城名牌申请表》,并按表格填报指南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网络申报材料和纸质上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宣城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县名牌推荐机构县名牌产品推荐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县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县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初选名单报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七、办理时限

依据市工商质监局文件要求的时限进行。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0563-6039870

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第六条第(五)项: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企业、机关、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3〕19号)第七条第(五)项:深入开展“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质量宣传咨询活动,深入企业、学校、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名品牌、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社会氛围。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不限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确定“质量月”活动主题,部署开展“质量月”宣传服务活动。县市场监管局质量管理科围绕“质量月”活动主题,制定全县“质量月”活动方案,开展宣传和服务活动。七、办理时限

每年九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0563-6039870

首席质量官培训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3〕19号)第三条第(一)项:在企业中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优先在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企业中推行,力争5年内在全省规模以上企业中全面实施。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取得中级以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5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规定的其它任职条件。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省质监局下达培训计划;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按照省质监局培训计划组织辖区企业报名;申请人员登录省质量协会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在线填写《安徽省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登记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培训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人员由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书。七、办理时限

依据省质监局文件要求的时限进行。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0563-6039870

安徽省著名商标、宣城市知名商标初审、推荐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八条:申请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督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依法申报安徽省著名商标、宣城市知名商标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位居前列;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6.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材料

著名(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前款第5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省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由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初步考察。受理及初审:由县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督管理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上报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质监局。七、办理时限

县市场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督管理科

电话:0563-3033182

企业无违反质量技术方面法律法规证明(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之附件《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质监系统为符合相关要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质量技术方面的守法状况证明。3. 企业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县本级拟上市(挂牌)企业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企业书面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办事人身份证原件。六、服务流程

申请:企业所在地市监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县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受理;审查:县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人员进行审查,起草证明初稿;决定:报领导审查决定;送达: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企业,取回证明。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联系电话:0563-2627082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令,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服务条件

满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五、申报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六、服务流程

申报组织将申报材料提供电子版纸质材料到市局科技月认证监管科初审;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电子版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提交省质监局,纸质上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统一向省质监局推荐。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依据提供材料及时转报。

九、咨询方式

县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电话:0563-6039870

开展质检科技周宣传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和省局统一部署和安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全国科技周活动期间,组织有条件的实验室向社会开放,并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进行参观宣传,向社会企业开放优质质检科技资源,深化公共检验检测资源和科技成果共享共用,推动质监科技惠企惠民,也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质监技术机构的科技水平。

(二)科技周活动期间,利用悬挂横幅,张贴展板等方式,邀请技术专家,开展质监科技进社区进校区进园区科普宣传活动。

(三)结合5·20世界计量日”现场计量免费检测服务活动,倡导科学生活方式。

五、办理时间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科

电话:0563-6039870

45.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

初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皖质办函〔2008〕167号)第九条 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申请:(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应具有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无安全健康、环境保护、质量责任事故发生,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满足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职责明确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3名义上标准化专兼职人员。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确认申请表》;营业执照;申报单位组织机构图、标准化组织结构图;申报单位成立标准化委员会通知;申报单位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一览表及接受相关培训说明;标准化工作方针和目标文件;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确认工作推进实施计划表;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体系表(技术、管理、工作标准体系表);标准明细表;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体系发布实施的通知;连续三次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三年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如采标证书复印件等。六、服务流程

申报:申报单位将规定材料装订成册后,报市工商质监局标准化科。

受理:市工商质监局标准化科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盖章将申报材料报省局标准化处。

七、办理时限

60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电话:0563-6987357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5〕309号)二、改革措施(三)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增强企业标准创新活力。四、保障措施(一)健全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市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承担。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公开条件

产品和服务标准经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批准发布实施。

五、公开材料

1.标准文本;

2.企业自我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受理:根据国标委要求,提供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路径和要求等相关服务。

公开:由企业注册登录平台,上传标准文本,自我声明公开。

七、办理时间

以国标委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审核通过为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电话:0563-6987357

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申报初审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39号)第九条 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报条件

1. 贴近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政府相关政策配套并推动有力;

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业为主,具有明显的区域比较优势;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且具备对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较好的工作基础,专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较强;产业化程度较高,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五、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书;《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或《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六、服务流程

申报: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工商质监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示范区任务书》。《示范区任务书》须由所在县(区)政府认可并盖章后报至市工商质监局标准化科。

受理:市工商质监局标准化科按照《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内容包括:该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等。初审通过并在《示范区任务书》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七、办理时限

60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电话:0563-6987357

服务性组织标准化试点受理推荐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其他行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二)申报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50%。五、申报材料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申报:由试点区域、试点行业、试点企业自愿提出申请。试点单位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经试点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参加单位盖章后,报送至市工商质监局标准化科。

受理:市工商质监局标准化科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盖章将申报材料报省局标准化处。

七、办理时限

60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电话:0563-2727086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申报初审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转发国标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的通知》(皖质函〔2016〕154号)三、立项要求, 四、申报材料要求。

二、受理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部分行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五、申报材料

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项目申报公文;标准项目汇总表;其它相关材料。六、服务流程

申报: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报至市工商质监局标准化科。

受理:市工商质监局标准化科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报送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为准

八、服务时限

按季度上报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电话:0563-6987357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报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的通知》五、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二十二):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培育自律意识,推动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2、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助推服务质量品牌提升,诚信计量示范工程在行动”活动的通知》(皖质办发〔2016〕6号)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三、服务对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体系;

2、符合所声明的计量方针和承诺的诚信计量目标;

3、 通过下列方式体现符合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包括: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并获得认可。

四、申请条件

自愿申请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书》;营业执照;六、服务流程

申报:申报单位将规定材料装订成册后,报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受理: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盖章将申报材料报省局计量处。

七、办理时限

60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电话:0563-6987357

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申报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的通知》五、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二十四):“开展能源资源计量审查、能效对标计量诊断等活动,培育能源资源计量示范示范单位”。

2、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能源资源计量的通知》( 皖质办发〔2013〕87号)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三、服务对象

适用于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有下列愿望的用能单位: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b) 符合所声明的能源计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c) 通过下列方式展示对能源计量管理要求的符合,包括:

——进行自我评价;

——寻求外部评价,并获得认可。

也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计量的定期审查。

四、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能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节能目标,无质量、安全、环境或能源计量等责任事故。

五、申报材料

a) 申请书,原件一式 3 份;

b) 能源流向图和检测点网络图、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复印件各 1 份,;

c) 自我评价记录,原件 1 份;

d) 规章制度,原件 1 份;

e) 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体系认证书等,复印件各 1 份。

六、服务流程

申报:申报单位将规定材料装订成册后,报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受理: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盖章将申报材料报省局计量处。

七、办理时限

60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电话:0563-6987357

开展“10.14”世界标准化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的标准化日活动方案。

二、受理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根据每年世界标准日主题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以每年省质监局正式下发通知为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电话:0563-6987357

开展“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第21届大会批准确认,规定2001年5月20日为第一个“世界计量日”。

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每年“世界计量日”主题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电话:0563-6987357

计量规程规范标准技术咨询和计量业务培训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10号):六、保障措施(二十九)加强计量相关学科、专业以及课程建设,完善全过程计量人才培养机制。加强计量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加强计量行政管理人才培养,提升计量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二十一)加大优秀计量科技人才引进。支持省属高校计量专业建设,加强计量技术实用人才培训,加大基层计量工作人员在职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力度。强化计量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提升计量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二、受理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三、服务对象

拟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建立计量标准单位提出相应的服务需求时。

五、服务流程

提出申请:申请人就计量规程规范标准宣贯、技术咨询;计量业务培训服务需求,向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提出申请。合同评审: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就申请人提出的计量规程规范标准宣贯、技术咨询;计量业务培训服务需求进行合同评审。签订协议:双方在沟通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依据合同评审确定的依据、要求和方法等,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服务实施:依据达成的合同或协议完成培训,经考核合格发培训合格证等服务内容。应用服务:培训结束后,不定期与申请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共享培训资源,为申请人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六、服务时限

依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限。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八、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电话:0563-6987357

  1. 开展特种设备“三进”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43号):(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宣传活动。进企业活动重在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的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有效做法、典型事故案例等;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活动重点介绍特种设备安全常识、使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等;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社区活动重点宣传特种设备使用常识、使用维保责任义务、举报投诉渠道和典型事故案例。主要方式为展板、宣传单页和宣传画册等。六、服务时间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电话:0563-6043911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自2012年起,将每年的6月定为“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日。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详见《宣城市2016年食品安全宣传周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科

电话:0563-6039870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信息发布与检索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皖食药监食消〔2016〕1号)第四条: 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方应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以A级或与A级相当的餐饮服务单位为基础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局餐饮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各类重大活动主办方及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维护更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内的单位的日常信息进行及时的更新维护,特别是信用记录信息,适时开展督查和食品安全管理员专题培训工作。根据日常维护的信息及时将库内不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移出,并适时对照标准增加新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发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建或更新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通过抄送、网站公示等方式向重大活动主办方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三)检索:各类重大活动主办方组织重大活动需要选择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时,可根据活动的性质、规模等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单位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

六、服务时间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餐饮管理科电话:0563-6987231

“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有明确的食品药品的投诉对象及其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

五、申报材料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六、服务流程

(一)法人及个人提出投诉

(二)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初审;

(三)转相关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部门进行办理;

(四)相关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法人、个人及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后于60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30个工作日给予回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法人和个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电话:12331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一)创新完善12315体系工作机制。各地要在保持原有12315体系工作体制机制连续性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以12315行政监管体系为主导、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为依托、信息化网络为支撑,具有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解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咨询、接受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督、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监督经营者自律等多种功能的12315体系,充分发挥12315体系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中的综合作用。二、承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

消费者向消保机构递交文字材料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具体的诉求。六、服务流程

受理消费者投诉材料,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调查或检测鉴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电话: 12315

开展“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的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食品安全监管各科、药品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五、服务流程

(一)现场受理法人及个人提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投诉;

(二)现场解答法人及个人提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的问题;

(三)现场宣传《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管理办法》、“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及相关法律法规。

现场宣传、解答,如现场受理投诉举报,于60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30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药品管理科 电话:0563-6022588

消费者投诉受理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受理单位

广德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

消费者向消保委递交文字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具体的诉求。六、服务流程

受理消费者投诉材料,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调查或检测鉴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县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电话:6042854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988799

桃州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22870

新杭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86123

柏垫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76223

邱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61247

誓节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96134

卢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91021

企业联络员变更办理(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做好公示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范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各地应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做好企业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正常开展。九、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证信息安全,总局确定了工商联络员作为企业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方式之一,赋予了工商联络员新的职能。 2.《安徽省工商局工商联络员制度》(工商企字〔2014〕90号)第七条: 工商联络员调整或网上申报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码等与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表》后,到属地管辖的区局、市场监管所窗口办理变更申报。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或企业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当事人提出联络员变更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至桃州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完成无误后,对联络员进行变更。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988799

桃州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22870

新杭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86123

柏垫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76223

邱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61247

誓节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96134

卢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91021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补办(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范围内已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食品经营单位;

(二)未有违法违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尚未履行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三)窗口首席代表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批;

(四)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988799

桃州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22870

新杭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86123

柏垫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76223

邱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61247

誓节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96134

卢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91021

个体工商户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167号):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四、申请条件

满足《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五、申报材料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州市监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受理: 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州市监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988799

桃州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22870

新杭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86123

柏垫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76223

邱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61247

誓节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96134

卢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91021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换证(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167号):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四、申请条件

已经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五、申报材料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州市监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受理: 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州市监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988799

桃州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22870

新杭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86123

柏垫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76223

邱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61247

誓节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96134

卢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91021

民生工程食品安全快检服务(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依据省食药局文件要求的时限进行。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988799

桃州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22870

新杭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86123

柏垫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76223

邱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61247

誓节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96134

卢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91021

产(商)品质量委托检验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号12341723394634435J)明确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保证产品质量提供检验保障;授权范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范围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授权范围产品质量生产许可检验,相关委托检验。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生产者、销售者及有意愿的组织或个人

四、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携带样品到业务科填写委托检验协议书业务科受理样品入库管理领样实施检验室检验数据处理报告编写、审核、批准报告盖章、发送电话通知委托人领取报告五、办理时限

常规样品检验、检测的服务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特殊样品或送检样品数量较多时,检验、检测的服务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文件执行。

七、咨询方式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业务科

地址: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北路14号

电话:0563-6025165

食品、保健品委托检验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生产者、销售者及有意愿的组织或个人

四、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携带样品到业务科填写委托检验协议书业务科受理样品入库管理领样实施检验室检验数据处理报告编写、审核、批准报告盖章、发送电话通知委托人领取报告五、办理时限

常规样品检验、检测的服务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特殊样品或送检样品数量较多时,检验、检测的服务期限为30个工作日;(根据检测中心认证资格部分样品无法检验)。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文件执行

七、咨询方式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业务科

地址: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北路14号

电话:0563-6025165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国)法计(皖2013)014号。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申请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检定、校准和检测样品系客户为了获取更多信息量或其他需要而委托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计量器具。

五、申报材料

检定、校准和检测样品系客户为了获取更多信息量或其他需要而委托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计量器具。

六、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流程

接受客户的检定、校准和检测委托样品登记并标识

根据客户的检定、校准和检测委托进行资源配置

按检定、校准和检测内容要求准备设备和材料

依据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或实施细则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

数据处理和校核

原始记录及报告

资料备份与归档

七、办理时限

送检的仪器到达实验室,必须在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现场检定的仪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遇计量标准器送检及特殊情况除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6号; 《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咨询方式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北路14号

电话:0563-6024176

计量比对技术工作服务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7号)第八条:组织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中确定国家计量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经备案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无正当原因且未经国家质检总局书面同意,不得拒绝以主导实验室或者参比实验室的身份开展国家计量比对。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四、服务条件

行政部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相关服务需求时。

五、申报材料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比对计划文件;参比单位申请书及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关证明材料。六、服务流程

申报计量比对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比对计划申报书,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通过的,由申报单位作为组织单位,组织实施计量比对。参比实验室应当具有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标准。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前期实验情况起草计量比对方案。参比实验室应当在计量比对方案规定时间内将计量比对结果提交主导实验室。由主导实验室在一个月内公布比对结果。七、服务时限

按经批准的比对方案执行。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电话:0563-6024176

药品委托检验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生产者、销售者及有意愿的组织或个人

四、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携带样品到业务科填写委托检验协议书业务科受理样品入库管理领样实施检验室检验数据处理报告编写、审核、批准报告盖章、发送电话通知委托人领取报告五、办理时限

常规样品检验、检测的服务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特殊样品或送检样品数量较多时,检验、检测的服务期限为30个工作日;(根据检测中心认证资格部分样品无法检验)。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文件执行。

七、咨询方式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业务科

地址: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北路14号

电话:0563-6025165

能源资源计量服务、能源资源计量实时在线采集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十四条: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开展以下能源计量服务活动,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一)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10号):计量发展量化目标专栏8 实现万家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资源计量数据实时、在线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重点用能单位

四、服务条件

重点用能单位提出相应的服务需求时。

五、服务流程

提出申请:申请人就能源资源计量服务、能源资源计量实时在线采集服务需求,向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提出申请。合同评审: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就申请人提出的能源资源计量服务、能源资源计量实时在线采集服务需求进行合同评审。签订协议:双方在沟通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依据合同评审确定的依据、要求和方法等,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服务实施:依据达成的合同或协议完成安装部署数据采集终端和网络等服务内容。数据应用:调试运行后,定期与申请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共享能源资源采集数据,为申请人提供能源资源诊断和咨询服务。六、服务时限

依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限。

七、收费依据

能源资源计量服务,收费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

能源资源计量实时在线采集服务属于公益性质,财政拨款,企业无需承担费用。

八、咨询方式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北路14号

电话:0563-6024176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技术服务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监〔2014〕36号):三、主要任务(三)构建科学、权威、规范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实际的风险信息来源和要求,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采样、检测、分析和研判,形成风险分析报告。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有意愿的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全国各省市有意愿的组织根据实际的风险信息来源提出相应的风险监测检测需求时。

五、申报材料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来源、风险监测和预警信息研判结果、风险检测任务书、采样单、样品及相关资料(如技术文件、合格证、质保书等)。

六、服务流程

接收任务:根据风险信息研判结果的要求,由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由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组织编写风险监测方案,报组织单位批准后,接收风险监测任务书。任务执行: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接到任务书之后。组织样品采集、监测检测、组织专家研判,最后形成风险分析报告。报告发送:风险分析报告经审批后,报送组织单位后向社会通报结果。七、服务时限

依据风险监测任务书规定的时限进行。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九、咨询方式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北路14号

电话:0563-6025165

安全阀校验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

四、申请条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报检申请。

五、申报材料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上次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办理报检申请,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受理单》或《委托检验服务协议》。

2、受理: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报检材料无误后,接受受理,安排检验。

3、发放:通过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发放检验报告(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5号)等。

九、咨询方式

广德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北路14号

电话:0563-6024176

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二、受理单位

广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 申请条件

消费者投诉调解不成功,消费者受侵害事实基本清楚,消费者要求市消保委支持起诉。

五、 申报材料

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请求支持诉讼的书面材料。

六、 服务流程

消费者请求支持起诉—市消保委收集证据—专家论证—支持诉讼。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九、咨询方式

广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63—6022010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 受理单位

广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 服务条件

五、 服务流程

拟定消费调查评议方案—实施调查—统计、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约谈问题企业—公布调查、评议结果—向消费者发布消费提醒—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限

八、咨询方式

广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63—6022010

宣城市诚信企业评选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受理单位

广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资金运作良好,经营服务水平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申报期间无重大刑事及民事争议。取得合法证明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或经营、服务3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近2年的监督抽检全部合格,商品或服务无批次质量问题或不良社会影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自愿参与和支持消费维权活动,与消费者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的调解意见。研究制订高于国家和行业有关专项服务的规章制度。在商品售后服务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技术手段和方便修、换、退等服务措施。在服务行业,有切实可行的专项服务措施和制度保障,向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优良服务。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符合科学事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理定价,明确实价,价格真实完整。明折明扣,规范促销,不搞虚假促销。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消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利。五、申报材料

填写《诚信企业申报审批表》。2.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近期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企业在商品与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纠纷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措施等。近两年企业组织或参加的消费维权活动概要。近两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所获得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书复印件。认定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六、服务流程

各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日常工作中有关情况进行打分、签署意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复审中将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对通过复审的企业,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征求物价、住建委、食药监、公安、农委、卫生监督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关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两年一次。

九、咨询方式

广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63—6022010

安徽省诚信企业评选推荐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

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商品和服务质量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取得合法证照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近2年的监督抽检全部合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入“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的调解意见。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利。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五、申报材料

填写《安徽省诚信企业申报审批表》。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近期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企业在商品与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纠纷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措施等。近两年企业组织或参加的消费维权活动概要。近两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所获得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书复印件。认定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六、服务流程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日常工作中有关情况进行打分、签署意见。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复审。七、办理时限

两年开展一次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63—6022010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二、受理单位

广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本县范围内,内依法登记注册满三年并盈利、守法经营且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消费者日常消费相关的各类生产、销售、服务型企业均可申请。

五、 申报材料

填写《安徽省诚信承诺企业联盟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及特许经营许可证等;企业诚信承诺书。六、 服务流程

本着自愿申请加入原则,入盟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做到守法诚信经营、遇有消费争议主动和解,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盟企业初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备案及对外发布,并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联盟”有效期两年。期满后企业不提出退出的或者未被消保委清退的,自动顺延,无须重新申请加盟。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广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63—6022010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第5号《关于做好2016年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

二、受理单位

广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纪念活动。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八、 服务时限

每年一次。

九、咨询方式

广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63—6022010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二、受理单位

广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根据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及消费调查等情况,将发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七、服务时限

八、咨询方式

广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63—6022010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二、 受理单位

广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 服务条件

五、 申报材料

六、 服务流程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广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63—6022010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承办机构

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

七、办理时限

按照计划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63—6022010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2017〕54号)

二、承办机构

广德县市监管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

五、申报材料

  1.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

必要

  1.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非必要

  1.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非必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

2、审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3、决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予以补发。

4、办结:各市场监管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988799

桃州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22870

新杭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86123

柏垫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76223

邱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61247

誓节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96134

卢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563-60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