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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2181923/201706-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交运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09 发布日期: 2019-03-09
索引号: 562181923/201706-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交运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09
发布日期: 2019-03-09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19-03-09 00:00 来源: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侵占控制用地和逃避、抗拒运力运员、运力征用、违反国防交通储备物资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
  (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命令的;
  (五)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六)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造成损坏、丢失的。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10.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县级权限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交通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金等。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11.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市级权限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12.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市级权限范围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3号令)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交通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等。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13.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市级权限范围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30号)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交通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金等。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14.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279号令)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交通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金等。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15.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市级权限范围内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交通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金等。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16.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不具备资格和检测项目的;工地临时试验室不是由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设立的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交通质检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1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交通质检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1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交通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项目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罚款、责令返工、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停业整顿或收缴罚金等。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1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交通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金等。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0.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县级权限范围内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30号)第八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1.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县级权限范围内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30号)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2.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县级权限范围内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交通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金等。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3.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县级权限范围内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交通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金等。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4.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类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立案责任:日常检查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上级交办
调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并告知相关人员权力义务,制作法定文书
审查责任:对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集体讨论
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下达相关文书
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
事后:督促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登记建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5.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类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允许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检测机构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交通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检测单位违反《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金等。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6.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类 施工单位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立案责任:日常检查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上级交办
调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并告知相关人员权力义务,制作法定文书
审查责任:对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集体讨论
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下达相关文书
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
事后:督促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登记建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立案责任:日常检查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上级交办
调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并告知相关人员权力义务,制作法定文书
审查责任:对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集体讨论
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下达相关文书
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
事后:督促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登记建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县级权限范围内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县级权限范围内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48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
(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
(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30.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收缴罚ʼ
行政处罚  县级权限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立案责任:日常检查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上级交办
调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并告知相关人员权力义务,制作法定文书
审查责任:对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集体讨论
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下达相关文书
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
事后:督促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登记建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行政处罚的;
5、对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县级交通建设工程权限范围内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60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行政处罚的;
5、对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行政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通进行试运营、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和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以及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或者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擅自在公路周围特定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有其中之一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以及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违法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施工作业和违法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运站、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客运、货运、放射性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和强行招揽货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五、六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客运、货运经营者、放射性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专用)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单位或个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客、货运经营者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报告)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
(二)未经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不按规定行驶、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允许超载车辆出从站、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道路客(货)运经营者、客(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或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未取得有关资质许可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或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或不按规定运输、托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非法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转借、出租、涂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的处罚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承运人涂改、伪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及超限运输车辆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八条,《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擅自终止、转让许可证件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运营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二)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四)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企业违反车辆动态监管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处罚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货运源头单位不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的处罚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违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处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违规从事运营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
  (二)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
  有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终止运营协议。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
  (二)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二)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以及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拒载的;
  (三)未处理乘客投诉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违规服务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
  (二)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