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3 |
其他权力 |
全县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及银行帐号、印章样式备案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和备案,受理社会团体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备案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政务中心窗口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阶段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备案工作的; 2、侵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 3、对年检备案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备案、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社会团体年检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 |
其他权力 |
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及银行帐号、印章样式备案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和备案,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备案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政务中心窗口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阶段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备案工作的; 2、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3、对年检备案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备案、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5 |
其他权力 |
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审查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
1、受理环节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证、档案材料,残疾评定情况,核对残情信息等。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交由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后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具批复意见。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管理办法》规定评定或批准残疾等级的; 3.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侵犯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相关合法权益的; 5.不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组织评残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