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等级流程图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审查后,以文件形式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连同本人有关评残、调残档案材料同时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对材料进行核对、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评残、调残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县民政局将审批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同时向市伤残鉴定委员会提出对申请人进行伤残鉴定。县民政局根据上报材料和市伤残鉴定委员会意见,对条件符合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上报省厅。对不符合评残、调残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并将申请人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所在县级民政局。
省民政厅初审县局上报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办理伤残证。
承办科室:政务中心民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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