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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3978/201702-02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5-18 发布日期: 2018-05-18
索引号: 003253978/201702-02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5-18
发布日期: 2018-05-18
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标准
发布时间:2018-05-18 00:00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社会团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危害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备注

1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轻微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取金额较高的罚款,下同)。(从轻处罚)

 

一般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2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轻微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轻微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一般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警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或者当年检查不合格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处罚)

 

严重

当年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的,或者累计三年检不合格的,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4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轻微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一般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9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9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处罚)

 

严重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5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轻微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6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六)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轻微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7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轻微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危害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备注

1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轻微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2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轻微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轻微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或者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一般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警告后没有改正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或者当年检查不合格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一般处罚)

 

严重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的,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4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轻微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9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9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5

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轻微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尚未开展活动的,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6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轻微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7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轻微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8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轻微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