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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3978/201904-00046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核转报办事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28 发布日期: 2019-04-28
索引号: 003253978/201904-00046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核转报办事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28
发布日期: 2019-04-28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核转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04-28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核转报办事指南

 

 

一、审查标准:《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民政部要求各地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目前,我省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只建设1座经营性公墓,“十三五”期间,除原有墓区饱和、城市规划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受理经营性公墓新建(迁建、扩建)申请。

二、咨询电话:0563-6022755

三、受理条件:拟建公墓符合《安徽省公墓建设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有筹建公墓的必要资金等。提交符合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土部门规定依法取得的公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用地预审意见书、涉及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墓建设方案和墓区规划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有关资格证明

五、办理流程: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出具书面凭证;受理岗位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经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报审查岗位人员审定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岗位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做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能够由实施机关当场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审查人在完成书面审查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审查人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经书面审查并依据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审查人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专家评审事项,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完成集体审查的事项,由实施机关作出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实施机关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