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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3978/201905-00009 组配分类: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2019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04-17
索引号: 003253978/201905-00009
组配分类: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2019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04-17
广德县2019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7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孤儿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除提供儿童和儿童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广德县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等材料外,还需根据儿童父母情况的不同,提供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1)父或母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

(2)父或母患精神性疾病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治疗等医疗凭证;

(3)父或母正在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4)父或母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应提供残疾证;

(5)父或母被强制戒毒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证明;

(6)父或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7)父或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广德县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广德县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一)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孤儿监护人的一卡通账号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二)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本县户籍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县民政局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四)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所在学校证明材料或《入伍通知书》、所在部队证明。此后每年都须提供一次所在学校证明或所在部队证明。

 五、资金发放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二)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集中供养孤儿,由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经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县民政局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于每月25日前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

    (三)县财政局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集体账户。

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孤儿在广德县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一)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县民政局与孤儿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评估和监督,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孤儿家庭进行巡查、走访评估和监督时,应做好走访记录,以备查阅。

县民政局应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及时对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社会散居孤儿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并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及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或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对社会散居孤儿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情况开展走访评估,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填写附件4、5有关记录,并存入档案。

    (三)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的原则。县民政局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全县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广德县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县民政局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四)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其监护人。

(六)对因乡(镇)人民政府未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手续的,而导致的孤儿或其监护人超期领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依法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和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资金筹集和管理

每年初,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孤儿数量、供养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本年度孤儿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县财政局、民政局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八、附则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