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行政处罚
索引号: 567510466/201901-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1-10
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19-01-10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  涉及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1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2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2个行为,建议分开)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演出后,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未重新报批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未重新报批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含三次)未重新报批或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3万元(含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

吊销、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吊销、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吊销、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吊销、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4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5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被查处公布,主动改正

处5万元罚款

第二次(含第二次)被查处公布

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罚款

2年内二次以上被查处并被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7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被查处公布

处5000元罚款

第二次被查处公布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2年内二次以上被查处并被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处1万元罚款

8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 “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含1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9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一次被查处,主动改正的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二次被查处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被查处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并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0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被查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次被查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被查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营业性演出未在演出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2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被查处的,主动改正的

处1万元罚款

第二次被查处的

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被查处的

处3万元的罚款

 

 

13

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有非法所得,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4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5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6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7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8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19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售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因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被查处,立即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次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被查处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被查处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一次检查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处1000元罚款

第二次检查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处2000元罚款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检查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处3000元罚款

21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检查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的,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拒不接受检查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拒不接受检查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拒不接受检查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  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1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

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2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5个月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3

 

 

 

 

 

 

3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5个月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5个月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5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5个月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6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

 

 

超过核定人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5个月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7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警告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8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警告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9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警告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0

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警告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1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因违反本条例2年内已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再次违反本条例,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停业整顿3个月

因违反本条例2年内已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再次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停业整顿4个月

因违反本条例2年内已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再次违反本条例,具有从重情形

停业整顿5个月

因违反本条例2年内已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再次违反本条例,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应受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6个月

12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警告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3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次被查处

罚款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第二次被查处或情节严重

罚款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第三次被查处或情节特别严重

罚款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14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警告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5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第一次被查处

罚款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第二次被查处或情节严重

罚款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第三次被查处或情节特别严重

罚款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16

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一次被查处

罚款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第二次被查处或情节严重

罚款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第三次被查处或情节特别严重

罚款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第三部分  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序号

 

 

 

 

1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

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

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触犯刑律

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

一般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责令停业整顿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3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第三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吊销许可证。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500元至 2000元,但最高不超过《条例》规定的限额;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除按上述标准罚款外,并责令停业整顿;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除按上述标准罚款外,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轻微

第一次接纳未成年人且接纳人数3名以下(不含本数)

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

一般

 

 

 

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或第一次接纳3名以上8名以下(含本数)未成年人

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严重

第三次接纳未成年人或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本数)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

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

经营非网络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

一般

累计两次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责令停业整顿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拒绝实施、中断运行或者擅自修改、变更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或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

一般

累计两次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责令停业整顿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

一般

累计两次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责令停业整顿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

一般

累计两次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责令停业整顿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

一般

累计两次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责令停业整顿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9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

一般

累计两次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责令停业整顿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0

 

 

 

 

10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

一般

累计两次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责令停业整顿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1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

一般

累计两次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责令停业整顿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2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严重

累计三次以(含本数)上违反法规

处2万元罚款

13

在局域网内播放非网络音像制品的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局域网内播放非网络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

一般

受到两次警告的

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严重

受到三次以上(含本数)警告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0元以下(含本数)的罚款

14

连锁经营企业设立以来,累计有10%以上的连锁门店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以来,累计有10%以上的连锁门店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连锁经营企业予以警告或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累计10%至40%(含本数)连锁门店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

警告或处以5000元罚款

一般

累计40%至70%(不含本数)连锁门店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

警告或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严重

累计70%至100%(含本数)连锁门店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

警告或处以10000以上(不含本数)20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15

连锁经营企业设立以来,累计有10%以上的连锁门店受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以来,累计有10%以上的连锁店受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省文化行政部门除对连锁经营企业予以前款处罚外,并撤销连锁经营资格批准文书。

轻微

累计10%至40%(含本数)连锁门店受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

警告或处以5000元罚款,并撤销连锁经营资格批准文书

一般

累计40%至70%(不含本数)连锁门店受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

警告或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并撤销连锁经营资格批准文书

严重

累计70%至100%(含本数)连锁门店受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

警告或处以10000以上(不含本数)20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并撤销连锁经营资格批准文书

 

 

第四部分(一)涉及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出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查出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情节轻微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一般的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第一次发现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4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7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8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9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0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1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发现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12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存在其中一项,警告

情节一般的

存在其中两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存在其中三项及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涉及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出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查出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情节轻微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第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情节轻微的

存在其中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存在其中两项,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存在其中三项及以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第一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

进口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第一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

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

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9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遵守以下规定的:(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未遵守以下规定的:(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1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未遵守以下规定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2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遵守以下规定的:(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3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的:(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4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的:(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5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6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7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8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9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 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0

 

 

 

20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含有《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1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2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3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4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5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部分  涉及美术品市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1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第七条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30日前,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展览的活动方案;

(三) 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七)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反法规

处15000元以上(含本数)3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累计四次以上违反法规

处30000元罚款

 

 

 

2

 

 

 

 

 

 

2

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一般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含本数)罚款

累计四次以上违反法规且情节严重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

未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轻微

超过备案期限15日以内(含本数且为工作日)

警告

一般

超过备案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含本数且为工作日)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备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含本数且为工作日)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超过备案期限90日以上(不含本数且为工作日)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4

美术品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

一般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累计四次以上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5

 

美术品经营单位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

一般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累计四次以上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6

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

一般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累计四次以上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7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

一般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累计四次以上违反法规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8

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它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它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物品,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没收违法物品

一般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警告,没收违法物品,并处5000元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警告,没收违法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累计四次以上违反法规

警告,没收违法物品,并处30000元罚款

9

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它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部门批准文件的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它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部门批准文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撤销原批准文件,并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轻微

第一次违反法规

警告,撤销原批准文件,并处2000元罚款

一般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警告,撤销原批准文件,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严重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警告,撤销原批准文件,并处6000元以上(含本数)1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累计四次以上违反法规

警告,没收违法物品,并处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