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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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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86334077/201908-0001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县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19 发布日期: 2018-12-19
索引号: 486334077/201908-0001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县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19
发布日期: 2018-12-19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县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18-12-19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主管部门 总序号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环保局 592 1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公布   广德县环保局办公室(法制科)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1.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改革总体方案》:建立绿色评级体系。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4.《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第一条: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5.《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14〕40号):一、评价范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范围中,全省“国控”企业和涉铅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和鼓励未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环保局 593 2 环境状况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广德县环境监测中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2.《安徽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及时发布空气、水质、噪声等环境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
环保局 594 3 参与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广德县环境监察大队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环保局 595 4 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广德县环境监察大队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环保局 596 5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广德县环境监察大队 公民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3.《安徽省环保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16〕33号)第一条: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和秸秆焚烧等方面的有奖举报办法并组织实施。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环保局 597 6 组织开展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广德县环保局办公室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3.《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3.《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围绕环保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雾霾、核电、化工、垃圾、辐射、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热点、焦点问题,每年组织编写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策划制作宣传挂图、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动漫和微电影,不断提升各类环保宣传品的质量,增强艺术性,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
环保局 598 7 参与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 1.《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23号)(一)指导思想。……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广德县环境监察大队、广德县环保局污防科 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发生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2.环保部门职责。
环保局 599 8 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广德县环境监察大队、广德县环保局污防科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环保局 600 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广德县环境监测中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二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4.原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5.《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自2016年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环保局 601 10 空气质量日报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广德县环境监测中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自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环保局 602 1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广德县环境监测中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广德县环境监察大队
环保局 603 12 委托性监测 1.《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一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广德县环境监测中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环保局 604 13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广德县环境监测中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2.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广德县环境监察大队
环保局 605 14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设置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设立警示牌,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 广德县环保局生态科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环保局 606 15 环境公益诉讼支持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第35号)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广德县环保局办公室(法制科) 环保社会组织
环保局 607 16 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环境保护技术市场,建立技术推广支持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在技术中介、咨询、代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在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德县环保局污防科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环保局 608 17 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广德县环境监察大队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环保局 609 18 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广德县环保局污防科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和Ⅳ、Ⅴ类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