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上级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4】1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公安部、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规划、临时安排、经申请追加,带有补助性质,针对某一事项补助给地方公安机关使用的经费。
专项资金包括办案补助费、业务装备费、奖励费、特别慰问金以及其他专项经费。
本规定所指专项资金以中央政法专款为主(含省、市配套资金),以及其他所有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拨付的经费。不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统筹安排使用,讲求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申请单位争取经费主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按公安机关财务归口管理原则的要求,由警务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向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发改委及其他单位申请经费实行财务备案制度,申报单位正式行文后抄送市局警务保障处,警务保障处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办案费(侦察活动费、办案差旅费、协助破案费、密干费、特情经费、破案奖励费)、工本费、设备费、奖励费、修缮费、消耗费等。
第七条各级公安财务部门要严格专项资金管理,按项目核算,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任意改变使用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可跨年度使用,直至项目结束,但不得预支、超支。
第九条办案经费的支出要分案件类别审批报销。
第十条购置设备器材、交通工具以及修缮支出,由市局警保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项目可行性的审查及具体事务的办理工作,符合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特别慰问金和奖励支出,审批报销时必须附有关批文;工本费支出,由财务部门核定后支付;特情耳目经费支出,按公安特费支出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专项资金的帐务处理,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对公安部、省公安厅以实物形式补助或奖励基层公安机关使用的车辆或装备,必须配发到指定单位,不得截用或变相挪用。对配发的车辆或装备,必须按要求记收入、支出和固定资产帐,有文件要求不记收入、支出的,必须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十四条修缮项目必须按照申报批准的项目落实,完工后附施工预决算报告、合同、发票等手续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对上级补助的办案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上级补助的办案经费不能计入市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核算范围。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检查、考核工作,由局纪委、警务保障处、审计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支出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给予纠正。
第十八条年度决算时,财务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考核情况,向局党委及财政部门做专项报告。并整理档案以备上级财政、公安部门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考核奖惩制度。对管理使用情况良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管理使用不善或违反规定使用专项经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局警务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