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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409/201706-01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5-14
索引号: 00325409/201706-01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5-14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发布时间:2018-05-14 00:00 来源: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假冒专利 1、《专利法》第63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27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假冒专利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四)积极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销毁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