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教体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教体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行政许可
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2102-00032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广德市教体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2-20
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2102-00032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广德市教体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2-20
广德市教体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2-20 17:13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教师资格认定审批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二、 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三、受理流程

公告-网上申报-提交申报材料-体检-资格复审-教学能力测试及专家评审-公示结果-审批-发证

四、受理地点::

广德市天官山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电话:05636038679

五、所需材料

①身份证、有申请人姓名的户口本。

②毕业证。普高、中职、中职实习指导、初中教师资格需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需专科及以上学历,儿园需普通幼儿师范或专科及以上学历。

③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④普通话等级证书。语文、幼儿园学科普通话等级需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普通话等级需需二级乙等及以上。

⑤思想品德鉴定表。

⑥体检表。

⑦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照片4张。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

六、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事项名称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三、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四、受理地点: 

广德市天官山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5636038679 

五、所需材料 

1、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竣工查验意见书

2、学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3、联合办学协议(本项限联合办学) 

4、申办报告 

5、经首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的学校章程文本 

6、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登记表及推选决策机构成员的会议记录

7、个人举办者、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的近3个月内体检表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 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

三、受理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勘察——审核审查——评审——审批发证——公告

四、受理地点:

广德市天官山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5636038679

五、受理条件

(1)体育场所、体育设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和卫生要求;

(2)体育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安全救护能力;

(4)有与高危体育项目经营的相适应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和经营方案

2、体育经营场所及器材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证书或相关材料

6、体育经营场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7、经营地址平面图

8、经营场地平面图

9、工商名称核准书

10、消防意见书

11、卫生许可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实地核查时间)

八、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 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三、受理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勘察——审查审批——公告

四、受理地点:

广德市天官山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5636038679

五、受理条件

(1)、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2)、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3)、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专业管理人员; 

(4)、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实地核查时间)

七、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 事项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三、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办结-归档

四、受理地点:

广德市天官山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5636038679

五、所需材料

1、安徽省学生休学申请表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发票

 

校车使用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三、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第九部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二、 事项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三、受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四、受理地点:

广德市天官山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5636038679

五、所需材料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

2、学校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及住址和学校教育教学作息时间安排表

3、校车运行方案:①接送学生的路线②接送学生的时间节点③上下学生的停靠站点位置④特殊情况下改变行车路线、停靠站点的预案